专业文章

TMT行业速递(2024年第3期)

2024-04-15


一、法规速递


01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内容提要

2024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共7章53条,主要亮点包括:(1)针对“大数据杀熟”问题,提出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2)针对自动续费问题,明确经营者应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在自动展期日、自动续费等多个日期节点之前(而非自动续费成功以后),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3)针对直播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有义务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4)针对网购实际提供方不一致问题,明确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5)针对预付办理会员后商家降低质量、“跑路”及退款难的问题,明确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不得降低质量或任意加价;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且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浩天评论

《实施条例》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其主要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同时回应了近年来各种新兴领域的突出问题和消费痛点,比如,“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直播带货、预付式消费等。《实施条例》的发布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对今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陈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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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网络表演(短视频)运营服务要求》团体标准


内容提要

2024年3月28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网络表演(短视频)运营服务要求》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围绕网络表演(短视频)运营服务的相关资质要求、基础服务能力要求、用户信息保护要求、运营安全保障要求、内容审核范围、审核标准、流程要求、人员要求、算法要求、广告要求、举报处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浩天评论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高速发展,已成为促进优质内容生产和传播、造就数字新职业以及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支撑“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团体标准》在“短视频”平台内容审核的范围及流程等关键环节中逐一列出了相应的标准,提出了包括“加强AI审核能力和有害样本库的建设”等的要求。《团体标准》的发布,为“短视频”平台服务以及运营管理、人员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填补了网络表演行业在短视频范畴中的标准化短板,对进一步推动行业规范化、持续化、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陈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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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动态


01

最高检发布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数据


内容提要

2024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新型网络侵权犯罪多发态势明显,盗印“剧本杀”剧本、盗窃复制网络题库、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非法爬取并传播他人文学影视作品、通过“直播引流”“真假混卖”方式售假等新型侵权案件不断出现,起诉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犯罪1600余人,同比上升51.1%,占全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10%。


浩天评论

伴随着网络的发展,新型网络侵权犯罪多发态势明显,其中以侵犯人格权、著作权、财产权为主,具体表现为通过最新互联网平台资讯实施欺诈、盗用等行为。新型网络侵权形式呈现多样性、隐蔽性特征,这使维护网络秩序成为新的挑战。

郭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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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工信部通报62款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


内容提要

2024年3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通报(2024年第2批,总第37批),本次通报名单共包含62款APP与SDK,查处APP与SDK的来源广泛,不仅涵盖如App Store、OPPO软件商店、小米应用商店、华为应用市场、应用宝等主流应用商店中的内容,还涉及快手、抖音、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通报所涉问题的种类多样,包括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信息窗口未提供关闭或退出标识、应用分发平台上的APP信息明示不到位等。本次通报并未进行实质处罚,而是要求被通报APP及SDK按规定进行整改,如整改不到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法进行处置。


浩天评论

本次通报名单中,不乏如茶百道、怪兽充电Energy Monster等用户体量大的应用,从侧面反映出广大市场主体用户权益保护意识的欠缺。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通报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存在问题的APP与SDK名单,一方面,能够提示公众注意防范不良应用,告诫同类应用注重对用户权益的保护工作;另一方面,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应用并不直接进行处罚,给予其自行整改的机会,也体现出执法的温度。行政监管机关在高度重视用户权益保护的同时,也控制执法的尺度,避免因行政处罚加重市场主体的负担。

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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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2024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


内容提要

2024年3月15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部署开展2024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网上突出问题乱象,重点开展10项整治任务,包括:“清朗·2024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清朗·打击违法信息外链”、“清朗·整治‘自媒体’无底线博流量”、“清朗·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和低俗乱象整治”、“清朗·规范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清朗·2024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清朗·规范网络语言文字使用”、“清朗·整治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清朗·同城版块信息内容问题整治”。


浩天评论

近年来,“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持续开展,不断推动网络生态持续向好。本次系列专项行动以清朗网络空间为目标,旨在为广大网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行动聚焦涉企侵权信息、违法信息外链、无底线自媒体、虚假与低俗直播、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内容,对网站平台、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等主体提出了更高的审核、监管要求。

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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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01

全国首例虚拟主播形象损失纠纷案一审宣判


内容提要

近日,江苏苏州互联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中之人”擅自停播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判决认定被告“中之人”史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停播,赔偿MCN机构违约金6200元。


史某与MCN机构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拟主播签约合同》(以下简称"《主播合同》"),约定由MCN机构为史某提供虚拟形象“乘黄”作为“皮套”。《主播合同》履行期间,史某擅自停播,MCN机构在向其发送违约通知主张违约责任后双方仍未协商一致,后MCN机构向苏州互联网法庭起诉。


苏州互联网法庭认为,史某 3、4 月份未播满《主播合同》约定时长,5 月份停播,构成违约;其停播期间,影响虚拟形象的塑造及其价值增长可能性,降低其使用价值,因此史某应就其违约行为赔偿MCN机构损失。考虑案涉虚拟形象使用不依赖史某面部特征、姿态、表情,更换自然人也可完成对形象的驱动,未体现中之人独特的表演方式,直播时长、粉丝数量、打赏用户集中程度等方面均未表现出粉丝受众对中之人高度粘性,因此判定虚拟形象与史某不具有“身份同一性”,最终酌定因史某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4000元,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金额1610元,综合前述损失,兼顾对被告惩罚性因素,酌情将合同违约金调整为7000元,扣减MCN机构未发放2023年3月、4月的直播收入酌定800元。


浩天评论

虚拟主播,系由技术人员通过虚拟数字技术打造二次元虚拟形象“皮套”,真人演员“中之人”提供动作、声音、情绪等,通过直播、社交媒体等平台与观众互动聊天,可分为人工智能驱动型与真人驱动型,本案案涉虚拟主播为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法院在本案说理中认为,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根据“中之人”参与度不同,可分为与“中之人”不具有同一性的虚拟主播以及具有同一性的虚拟主播,如具有“身份同一性”,虚拟形象无复用价值,违约损失可就虚拟形象的制作成本进行折旧计算。如不具有“身份同一性”,虚拟形象可实现复用,应综合考量虚拟形象的使用价值确定违约行为对虚拟形象价值贬损程度。


作为全国首例虚拟主播形象损失纠纷案,该案结合虚拟主播行业现状,在违约赔偿层面考量了“身份同一性”、虚拟主播粉丝黏性、虚拟形象曝光频率、IP活性、MCN机构复用合理期间等因素,为虚拟主播违约时的损失计算方式提供参考指引。

张诗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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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李梦依、张诗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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