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瑜合伙人

福州办公室
工作语言:中文 英文
业务领域: 争议解决 刑事 资产管理
电话:+86 177 0501 7999
邮箱:linxiaoyu@hylandslaw.com

基本信息

教育背景

1993年9月-1997年7月 | 华东政法大学 | 国际经济法 | 本科
2003年5月-2006年12月 | 厦门大学 | 法律 | 硕士

工作经历

2024年8月-至今 | 北京浩天(福州)律师事务所 | 高级合伙人
2015年4月-2024年8月 |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 有限合伙人、无限合伙人
2013年11月-2015年4月 |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 | 律师
2009年-2011年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助理审判员
1997年-2009年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

专业资格

中国律师资格

执业背景

林晓瑜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厦门大学法律硕士,从事法律工作年限近三十年,2013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并担任律所合伙人。现为本所高级合伙人。执业期间,累计承办各类案件数百件,先后担任福建永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奥华集团有限公司、斯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一品嘉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久策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金钧鑫塑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油销售福建有限公司、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海福建燃气发电有限公司等企业法律顾问,深受聘任单位好评。

社会职务

2020年8月-至今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 特邀调解员
2018年5月-至今 | 美国闽商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 | 副主任

荣誉奖项

代表业绩

  • 争议解决
  • 刑事
  • 资产管理
  • 参与某汽车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参与其与股东间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16个系列案件,除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判决在最小限度内允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其他案件均成功驳回对方诉讼请求或驳回对方起诉,最大范围地有效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 在陈某与承包人某大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代理陈某起诉某大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梳理大量证据,成功确认陈某是实际履行承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并成功向某大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回工程款2000余万元。        
  • 在实际施工人李某拟突破与承包人江西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管辖合同约定直接向发包人三明市某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且生效判决已判决支持李某诉请、发包人并已履行完毕的被动情况下,代理承包人历经再审审查、再审程序,终促成李某与承包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发包人履行的款项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收取管理费、代付代缴代垫费用等,使得双方长达四年、涉及十余个案件的诉讼过程完美谢幕,避免诉累,并为承包人挽回数百万元损失。        
  • 代理某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某支行与贵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工贸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被省银行业协会列为典型成功维权案例        
  • 代理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参与其与甘肃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在二审接受委托后,历经二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及二审、再查审查、最高院提审,每一个程序的判决均在前一个程序判决基础上为委托人多争取了数百万元的利益,该案被汇编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3年第8期 (总第324期) 】。        
  • 陈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案:陈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参股采砂船擅自盗采海砂,销售总价格475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作为陈某辩护人,为其做罪轻辩护,最终法院采纳对陈某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        
  • 庄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案:庄某在明知他人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向其购买盗采的海砂贩运至浙江等地销售牟利,涉案海砂价值104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庄某辩护人,为其做罪轻辩护,最终法院采纳对庄某从宽处罚及庄某监视居住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的辩护意见。  
  • 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林某携妻至其妻的叔叔李某家讨债,双方发生言语冲突,直至肢体冲突,后被在场人员劝止,随后李某发生气喘、胸闷、咳血等症状,林某等人将其送至医院抢救,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判决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审参与该案后,动员家属主动赔偿,反复斟酌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辩方一审量刑过重的诉辩理由,改判有期徒刑四年。        
  • 林某某涉嫌走私罪案:参与该案后,经与公安机关沟通,林某某得以取保候审,后辩护人继续梳理证据材料,反复与公安机关深入讨论案情,分析法律观点,最终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终结侦查程序决定。        
  • 王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王某利用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金额达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采纳罪轻辩护意见,以利用影响力受贿提起公诉,法院最终采纳该罪名并对被扣押款项进行核减。        
  • 为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资产处置及债权管理等专项法律服务。        
  • 为福建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厦门某网络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尽职调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专项法律服务。        
  • 为某大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大额债权转让及应收账款转让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资金通过某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某信托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为福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架构设计、股东会及董事会召集与召开、企业重大事项决议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著述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