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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代理速8酒店加盟商被诉商标侵权案件两审均获得胜诉

2023-06-16

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速伯艾特"),主张加盟商北京积水潭寓华宾馆有限公司("寓华宾馆")在未获得开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速8酒店”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浩天受加盟商北京积水潭寓华宾馆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合伙人周帆,律师毛婷在本案一二审程序中担任其代理人。为加盟企业尽职尽责地抗辩,后一审判决驳回速伯艾特公司全部诉请;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速伯艾特公司的起诉


一、基本案情


2015年,寓华宾馆加盟“速8酒店”,按照特许经营体系要求,分别与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天瑞公司")签署《单位系统协议》,与速伯艾特签署《单位服务协议》。根据该两份协议:


1)特许经营服务交叉拆分为:由天瑞公司向寓华宾馆提供酒店改进和运营、标识和系统授权等服务,由速伯艾特向寓华宾馆提供经营培训、咨询,PMS安装与培训等服务。


2)争议管辖分别不同约定为:《单位系统协议》约定的争议管辖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香港仲裁,《单位服务协议》约定的争议管辖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3)寓华宾馆费用支付路径分别为:依据《单位系统协议》向天瑞公司支付31900美元初始咨询费(已付)、保证金、特许费、预订系统使用费等,依据《单位服务协议》向速伯艾特支付人民币75000元(保证金与PMS咨询费)(已付)、申请费、续生咨询及运营费等。


系列协议履行期间,天瑞公司和速伯艾特并未向寓华宾馆提供约定服务,也没有安装PMS系统。而寓华宾馆仅从速伯艾特提供的指定标识制作供应商委托制作了含有“速8酒店”标识的门牌、灯箱及酒店用品并进行使用。2020年,速伯艾特提起本案商标侵权纠纷诉讼。


二、争议解决难点


由于“速8酒店”特许经营体系的设计,站在加盟商的角度,解决此类争议存在难处:(1)基于争议管辖的仲裁约定,在本案商标侵权纠纷诉讼中,就特许方履约义务的违约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也不受本案审理法院的管辖;(2)基于不同仲裁机构与地区的约定,加盟商以特许方违约提起仲裁面临内地香港的法系不同、高额成本等现实障碍;(3)基于向不同主体交纳费用,加盟商沉没成本高,维权成本无法估算。


三、案件结果


北京西城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15631号判决认为,寓华宾馆使用“速8酒店”标识有合同依据,据此,驳回速伯艾特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2)京73民终151号裁定认为,仲裁条款采取的是概括性约定仲裁事项的方式,即因协议履行引起的相关合同性争议或非合同性质的侵权争议或其他争议均应由仲裁机构管辖。本案商标侵权争议系因速伯艾特主张寓华宾馆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竞合关系,速伯艾特虽有权选择侵权之诉,但仍应受到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不应通过事后选择诉因而逃避仲裁条款的适用,因此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裁定驳回速伯艾特的起诉。


四、案件思考与警示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作出的(2015)民四终字第15号判决书(经典案例)中,就明确了不应通过事后选择诉因而逃避仲裁条款的适用。


本案中,特许经营体系架构的设计明显对加盟商异常不公平,使加盟商仲裁维权成本高、障碍大且风险无法预估,而特许方如果可以通过选择侵权之诉来逃避仲裁条款的适用,那么相当于特许方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的义务没有任何的监督和制约。


借此案,浩天律师提示并建议,特许方的特许经营行为应当建立在双方公平、平等的基础上,如此,方为品牌发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