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税法资讯(2026年第9期)

2026-10-09


一

新规速递


1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2026年第28号公告,针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作出进一步规定,并明确自然人提供七类服务,涉及增值税代扣代缴,这七类是: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28号公告其他内容主要包括:


(1)达到起征点后,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其中,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合同价款含税的,应换算为:含税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2)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当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3)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告知扣缴义务人并提供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据此计算应扣缴税额。扣缴义务人应当保存相关信息资料并对此保密。


(4)扣缴增值税时须同步扣缴附加税费。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5)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28号公告。


第28号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仍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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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


2026年9月4日,国税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9号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是28号公告的配套征管文件,28号公告解决“扣什么、谁来扣、怎么算”的实体规则,19号公告则解决“用什么表、填哪些项、怎么申报”的落地操作问题。


公告正式公布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填报说明:申报表涵盖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增值税税款计算、附加税费等五类共14列,附列资料进一步细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扣缴申报明细,填报说明则对适用范围及各项填报内容逐项予以明确。


从征管逻辑看,这项配套申报制度意味着对特定七类服务,税收管理节点将由自然人事后自行申报前移至企业付款环节,扣缴义务人需在支付价款时同步完成交易识别、税费计算和申报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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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2026年9月28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完成从“区域统一”到“全国统一”。《裁量基准》涵盖9类66项税务违法行为事项,覆盖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及涉税信息报送,总体上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裁量阶次,逐项列明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公告同步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将此前14项“首违不罚”事项全部纳入“轻微”阶次明确不予处罚,并归纳出8项具体“轻微不罚”事项。此外,公告进一步统一执行口径,明确将“首违不罚”中的“首违”,界定为“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以提升执法确定性。


公告颁布实施后,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公告不一致的,按照公告执行。在公告实施前,已发生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照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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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税务新闻


1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就《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全面体现新《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内容,细化税务行政复议的操作性规定,为纳税人缴费人申请行政复议和税务复议机构办理案件提供具体指引。具体内容上,《征求意见稿》厘清税务行政复议受理边界,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制度,优化行政复议申请提出、受理与审理程序,丰富行政复议决定类型,扩大和解调解适用范围,强化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保障。篇章结构上,《征求意见稿》与新《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保持一致,将原12章调整为10章,即总则、机构和人员、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解与调解、指导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条款内容上,《征求意见稿》对《规则》承继了26条、修改了74条、新增了32条,共132条。


此次征求意见将持续至9月30日,公众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邮寄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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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实施一周年——累计办理留抵退税2818亿元


国税总局2026年9月29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实施一年来,全国累计办理留抵退税2818亿元。从退税资金流向来看,制造、科研、软件、生态等4个重点行业受益显著,累计享受留抵退税2120亿元,较新政实施前同期增长10.4%,占全国留抵退税额的比例升至75.2%,较新政实施前同期提高21.4个百分点,政策靶向支持效应充分释放。2025年8月,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公告,从去年9月起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4个行业实行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并调整部分行业退税比例和条件,突出了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等国家发展战略的支持导向,形成了一套分类清晰、可长期稳定运行的留抵退税制度。未来,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完善留抵退税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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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税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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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以陈华为实际控制人的3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依法查处以陈华为实际控制人的3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前期,稽查局对违规出口报关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发现深圳市金丝雨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存在风险疑点:注册于同一片区,均从同一地区取得棉签、湿巾等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自2024年1月后同一时间停止出口申报。进一步核查发现,企业表面看似独立运营,背后实则密切关联:代理报关行一致,上游开票方高度重合,部分员工信息存在交叉,存在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稽查局依法对3户企业开展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以出口报关信息为切入口,经深入调查取证发现,出口货物的真实货主另有其人,且真实货主表示与上述企业没有接触和联系,实际为3户企业冒用真实货主的出口报关信息。调查中还发现3户企业的外汇资金来源地集中在香港,与此前申报出口的贸易国家地区毫无关联,存在虚假结汇嫌疑。检查人员依法调取3户企业资金链条涉及的上百个银行账户,经分析发现结汇资金作为“货款”支付给上游开票方后,被分散打入多个账户不断套转,最终回转到3户企业关联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由此查清企业购买虚开发票的资金回流链条。掌握关键证据后,税务部门迅速联合公安部门开展多地同步收网行动,现场收集了手机、电脑等涉案设备以及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等证据,进一步确认了企业买单配货、虚假结汇、接受虚开发票等违法事实。


经查,2020年至2024年,以陈华为实际控制人的深圳市金丝雨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出口报关、虚假结汇、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2276.97万元。2024年12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一倍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陈华等6人已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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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湖北睿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推送的异常线索,依法查处湖北睿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4名税务人员因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企业涉税信息发现,睿澳科技公司为湖北省大悟县出口企业,却未在当地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是不远千里跨省委托外省某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模式不符合常规逻辑。检查人员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该企业虽为生产电子产品的出口企业,但历年水电耗用额度长期处于低位,实际能耗与申报产能、产销体量严重不匹配,2023年增值税申报金额同比小幅下降,但电费却下降80%左右;近三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也未申报缴纳房屋租赁印花税;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是一名年过六旬的外省人员,财务负责人是兼职代账会计,经询问,两人均表示从未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对具体业务细节并不清楚。结合上述情况,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组建专案组,依法对睿澳科技公司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同步与睿澳科技公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进行跨区域协同办案,通过调取合同、追踪资金、实地核查企业经营场所和研发业务等方式逐一取证,发现该公司上游企业无实质生产研发能力,研发、销售业务全部虚构,全程未与睿澳科技公司产生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相关进项发票均为虚开。


经查,2020年至2023年,湖北睿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69.65万元。2024年10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一倍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按照“一案双查”工作要求,税务部门对在该案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执法过错的税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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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河南艾麦尼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公安经侦部门推送的艾麦尼公司涉嫌虚假收汇线索,依法查处河南艾麦尼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2月成立,业务主要集中于肽酶鸡粉调味料的生产,产品全部出口至马来西亚,出口规模逐年扩大,到2022年,其申报出口货物销售额已增长至3820.20万元。然而,与“火爆”出口数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该公司在职职工人数、人员工资、耗用电费等生产状况异常“冷清”,生产车间常年用工人数只有十几人,员工工资薪金支出额、耗用电费支出额占申报出口货物销售额的比例极低,明显无法支撑其持续扩大的生产规模。此外,艾麦尼公司产品全部销往马来西亚,收到的外汇却大量来自香港,属于典型异地收汇,收汇结汇金额仅占其出口总金额的46.27%,大部分出口货物并未结汇收款,严重违背正常经营逻辑。检查人员通过信息比对发现,该公司长期集中、高频次顶额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


调查显示,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该公司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9130份,涉及农产品销售人员多达120人,但仅与其中14人有资金支付往来,资金流水显示其农产品收购发票总计金额的半数以上款项未进行支付。经查,艾麦尼公司曾以招录工人为幌子,登记了前来应聘人员的身份信息,同时通过中间人多方借用他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利用这120人的身份信息大量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伪造了部分资金完成支付的假象。调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庆与某味精公司销售人员袁中伟勾结,采取“票货分离”方式,将多家个体户及企业购买味精暂时支付给袁中伟的购货款,转移至张庆控制的个人账户,再以艾麦尼公司名义向该味精公司支付货款,并将收货地址填写为经袁中伟购货的实际付款人,以此形成艾麦尼公司的虚假购销业务并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针对艾麦尼公司核心出口业务,调查人员顺着异地收汇、大量出口货物未结汇收款的线索顺藤摸瓜,发现张庆通过中间人与一家外省的“地下钱庄”勾结,由“地下钱庄”利用其开设在香港的公司,将本地无法成功收汇的多家企业实际出口形成的外汇,转至艾麦尼公司收汇账户,艾麦尼公司结汇兑换为人民币后,再回转至“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供其分配至实际出口方,艾麦尼公司借此形成虚假收汇链条以骗取出口退税。


经查,2020年至2024年,河南艾麦尼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230.95万元。2025年5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理处罚决定。2026年7月,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庆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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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临沂群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填报商品品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海关部门移交的线索,依法查处临沂群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填报商品品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群策贸易公司在2022年7月至2024年期间,出口货物品类填报的品目类别,与实际出口货物品类不符,存在虚假填报出口商品品目骗税风险。接到线索后,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全面核查该公司涉税申报、出口报关、发票开具等数据。经查实,群策贸易公司289单货物中的240单,由企业人为编造商品组分数据,虚构满足第29章归类标准的货物参数,从而达到退税条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款。


经查,2022年至2024年,临沂群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及退税申报环节,通过虚假填报出口商品品目,将本不予退税的商品,违规申报为适用13%退税率的商品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811.75万元。2026年3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两倍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罚款正在依法追缴,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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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本税收简报目的仅为帮助大家了解税收法规及/或该领域重大事件的动态和发展。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我们的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如您希望获得专业意见,请向我们的税务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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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陶姗 、徐仲锋
本期编辑成员:陶姗、徐仲锋、涂大地、缐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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