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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新规解读

2019-01-14

2019年1月10日,《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明确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合计二十四条,与2018年10月19日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相比,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该规定是中国第一个由中央国家机关颁布的,名称中带有“区块链”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适用的范围与主体

1、属地主义管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该规定。这里明确的是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地点在境内,即须适用该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从事服务的主体设立在国外,主要办公场所也在国外,甚至服务器也在国外,只要服务地范围达到我国境内,均须遵守该规定的要求。

2、适用主体

该规定第二条规定“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该规定”。所以,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当然是该规定的适用主体。但是,规定直接针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也有两条明确的要求,即规定的第十条(部分内容为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禁止性行为的要求)以及第二十一条(部分内容为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禁止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三种类型:

1、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

2、节点提供者。

3、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由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节点提供者亦须遵从新规,导致新规所规范的主体非常广泛。

另外,在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的界定中,使用的中心词为“主体”、“节点”、“机构”、“组织”、“个人”,实际使得在互联网时代,各类主体均有可能涉及该规定。组织的形式或构成,已不成为适用该规定的障碍。

监管主体

监管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一个是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的监督管理,一个是行业自律及社会监督。

国家网信办与省级网信办分别负责全国及本行政区内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行业自律也可能成为影响区块链信息服务的重要因素。将来是否会新设立一个全国性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协会,颁布统一的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等,我们拭目以待。

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要求

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各项具体要求,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  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二)  技术条件

1、  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

2、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

3、  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三)  规则制定要求

1、  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

2、  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四)  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1、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

2、  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五)  安全评估

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级网信办进行安全评估。

(六)  禁止性要求

1、  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2、  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七)备案要求,包括21条

1、  提供服务、变更相关内容、终止服务时,均应分别履行备案手续、变更手续、注销手续。

2、  备案编号应显著标明。

3、  国家与省级网信办对备案信息定期查验,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4、  规定分布前从事信息服务者,补办相关手续。

(八)安全隐患的整改

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九)对使用者与信息的监管责任

1、  监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

2、  对违规使用者的处置措施:(1)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2)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  对违法信息内容的处理措施:(1)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2)保存有关记录;(3)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 信息记录

1、  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

2、  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

3、  记录备份应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十一) 配合监督义务

1、  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2、  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法律责任

序号

违规行为

法律责任

1

1、未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

2、不具备相关技术条件。

3、不符合规则制定要求。

4、未进行安全评估。

5、未办理变更手续。

6、未于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7、存在信息安全隐患未能妥善整改。

8、信息记录不合要求。

9、未配合监督。

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

2、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1、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要求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2、对违规信息服务使用者及违法信息处置不当。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3

服务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

2、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服务使用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5

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

1、责令限期改正。

2、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