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新纪元•公司法最新修订对破产实务的影响”论坛在杭顺利召开

2024年6月19日下午,“破产新纪元·公司法最新修订对破产实务的影响”论坛在杭州顺利召开。本次论坛由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指导,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主办,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与不良资产处置专委会、银行与金融专委会、合规与政府监管专委会、浩天研究院、北京浩天(杭州)律师事务所、北京浩天(温州)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200余名来自全国各地的高等院校学者、法官、各大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破产管理实务专家齐聚一堂,共探破产管理实务,共谋高质量发展。
本次论坛分为主旨演讲、主题演讲和圆桌论坛三个环节,以公司法的最新修订为背景,立足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操作,探讨了新公司法与破产法的衔接与适用问题,以及破产管理人在新规则框架下的履职策略。北京浩天(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陶潺全程主持本次论坛。

陶潺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徐羽首先为本次论坛作开幕致辞,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徐羽主任重点列举了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亮点,提出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应持续深化对新修订内容的学习与研究,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以更加前瞻性的视角和细微入致的服务,助力企业把握破产实务中的新机遇,同时也衷心希望与各专家学者加强交流与合作,让本次论坛成为一次思想碰撞智慧交融的盛会。

徐羽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马超为本次论坛致辞。马超会长提到,随着新公司法的即将生效,以及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的深入推进,本次论坛的举办恰逢其时。当前我国的破产程序正逐步实现常态化和高效化,如何在实现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推进破产企业高效退出机制,成为当前新的课题。新公司法对企业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当重视破产重整助推民营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同时管理人也要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管理实务的工作方法和模式,高度重视破产管理人责任机制建设和法治人才的培养,以实现破产实务的平稳过渡和创新发展。

马超
本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李曙光开场,以《关于破产法与公司法的关系》为题发表主旨演讲。李教授从设计宗旨、公司资本、内部治理、金融、运行交易结构、外部约束等多个角度详述了破产法和公司法的不同定位,并详细介绍了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责任、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公司债券、加强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修订内容,以及可能给破产实务带来的相应影响,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破产法的修改方向。

李曙光
温州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黄璜为大家作《公司法修订对管理人履职的影响》的主题分享。黄璜会长从资本制度变化、治理结构变化和鼓励强化ESG保障等方面介绍了公司法修订的主要特色,并列举了破产管理人应在公司法实施后及时更新的相应工作流程。此外,黄璜会长还从破产程序下的公司治理结构、工会与职代会、横向人格否认与实质合并破产等不同维度,探讨了破产管理人在实务中面临的多个疑难问题。

黄璜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章恒筑教授发表了《濒临破产——公司法与破产法的交织地带》的主题演讲。章教授结合破产法的具体条款,提出理解破产法的三把钥匙,即破产法是特别的民法、特别的诉讼法和特别的公司法,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濒临破产这一特殊阶段的法律适用。章教授从破产撤销权的功能作用展开,指出破产撤销权规范既是进入破产程序后的裁判规范也是破产程序前的行为规范,并由行为规范层面引申出破产法预防破产的功能定位,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对庭外重组工作予以关注。

章恒筑
圆桌论坛环节由北京浩天(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韩笑主持,汇集了六名来自法院、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公司法修订视角下的破产实务”相关议题,并从各自不同的视角作了精彩与谈。

韩笑

圆桌论坛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于友达认为,随着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扩大,日后新出台的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可能与之相衔接,允许债权人比照股东行使知情权,对管理人选择审计机构和合法规范履职提出更高的要求。

于友达
杭州律协破产专委会主任李斌则聚焦新公司法关于强化社会责任的内容如何落实到破产实务;类别股制度的引进如何对破产实务实现赋能创新;股东失权规则在破产语境下如何实现其功能三个角度,阐述了新公司法对破产业务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李斌
阿里资产询价业务总监陈一宁结合阿里在投资测算方面的先进经验,总结了当前资产评估理念和方法的变化趋势,指出破产企业价值的识别和提升对于实现破产重整的积极意义。

陈一宁
杭州破产法庭梁琦法官通过分享自身破产审判的实务经验,重点探讨了前手股东的责任承担、股东冒名登记等疑难问题,并大胆预测公司法修订后可能出现的几类新型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提出管理人应重视股东抽逃、瑕疵出资及董监高责任方面的审查。

梁琦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浩天合规与政府监管专委会牵头合伙人徐强主要着眼于新公司法在强化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突破和积极实践,认为未来基于社会责任可能产生诸多新的优先级债权,需要破产管理人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并完善。

徐强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芮洁华提出,破产管理人应全面学习新公司法的每项条款并灵活应用到实务中,防止对旧公司法的惯性理解影响正确判断。同时芮律师认为,公司法的修订是对破产业务产业升级的里程碑式实践,在拓宽管理人业务的同时,也对破产管理人提升管理技能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芮洁华
最后,由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为本次论坛作总结致辞,他对到场嘉宾的高质量演讲表示感谢,并充分肯定了本次论坛的研讨成果,认为本次论坛有四个方面令人印象深刻:一是新公司法对企业家精神的重视有利于发挥预防公司破产的功能;二是新公司法新增的听取职工意见、扩张清算义务人、强制注销等新规则对破产程序的影响;三是新公司法在股东出资责任、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调整对拯救困境企业的影响;四是新公司法的修订对管理人履职效率、范围和边界的影响。

任一民
面对新旧法的交替,破产制度的实践肩负着企业优胜劣汰、推动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重要职能。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为破产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搭建了学习交流的平台,给破产制度的高效优质发展有效开启新的思路,也为破产事业的发展凝聚了共识和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