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降低羁押率 保护生产力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法院终审判决前,以羁押为常态,以取保为特例。但法理上来讲,应当是慎用羁押,以取保为常态。”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律协副会长、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说。
本届全国“两会”,朱征夫提议大幅降低刑事诉讼中的羁押率,下决心解决“取保难”提交提案,呼吁“降低羁押率,保护人的尊严,保护生产力”。
现实中,取保难羁押率高成普遍现象
朱征夫介绍,《刑事诉讼法》第67条对取保候审的条件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取保难”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司法现象,终审前羁押率畸高,导致许多看守所超负荷运行,也给相关家庭和企业带来不应有的伤害。
“在刑事诉讼中,被羁押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向办案机关提供担保,办案机关审查后准予释放,对保护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生产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朱征夫如是说。
朱征夫认为,导致目前“取保难”主要原因有,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重实体公正、轻程序正当的司法理念没有根本扭转;某些办案人员或缺少对人身自由的起码尊重,或对公民权利保护缺少责任担当,将《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的“社会危险性”作任意扩大解释,作为不担当不作为的托辞
朱征夫还认为,没有把无罪推定原则落到工作实处,把未经审判的当事人当罪犯看待,把羁押当作惩罚措施;办理案件证据不足却又受到人为干预,致使诉讼难以进行,想判却没有理据,放人又于心不甘;违背羁押作为诉讼保障的初衷,把羁押当作逼供、逐利的手段;只考虑自身工作的便利,担心外地当事人放出去以后不容易归案,于是一关了之。

朱征夫的提案还提到,违反法律规定,把是否认罪认罚、数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额外条件,增加取保候审难度,还有不恰当追责问题。“有些现象很不正常,比如抓人不用负责任,放人却要负责任。一旦有事,不问因果关系地追责,搞得大家都不敢放人,结果该放的也放不出来。”
“实际上,羁押的目的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潜逃、毁灭证据、串供等行为。”朱征夫认为,随着高科技和大数据的发展,有些技术监控已经足以使人无处可逃。同时,许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已经固定,串供和毁灭证据并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呼吁转变司法观念
能够不羁押的尽一切可能不羁押
据新京报报道,今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曾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表示,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羁押的不羁押,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朱征夫呼吁,办案机关应当转变司法理念,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司法人权,大幅降低审前羁押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取保难”,减少羁押的高风险高成本,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谐。
为此,朱征夫在提案中提出七条建议(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具有较高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外。)
一、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应当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能够不羁押的,尽一切可能不羁押。
二、对于事实比较清楚、关键证据已基本固定的案件,侦查机关原则上不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原则上不批准逮捕,由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三、侦查机关在补充侦查阶段没有提交新的补足、补强证据的,已经羁押的原则上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四、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的任何一个期限内办结的,正在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需要申请延长审限的,应当提交已经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证明文件;到目前为止已经羁押超过两年的,一律先取保候审。
五、涉嫌共同犯罪的从犯,原则上取保候审。
六、拥有20名以上的员工,正在依法持续经营,不涉及单位犯罪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羁押
七、夫妻双方都涉嫌犯罪、家中有未成年子女或老人需要照顾的,应确保一人能够取保候审。
对于取保候审风险的控制,朱征夫建议,对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实时监督管理电子设备,强化实时技术监控;提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加重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办理取保前如有必要应同时办理边控手续,并要求交存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等旅行证件;加大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处罚力度,确保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按时依法参加各项诉讼活动,保证诉讼程序的顺畅运行。
同时,朱征夫还建议,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检查应当包含取保候审的内容;各级法检两院的工作报告应当包含取保候审的数据。应当取保而未取保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责任;超期羁押的,按非法拘禁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使取保候审工作受到有效监督。”
(本文转载自《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