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奖项

浩天代理案件入选北京知产法院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十大典型案例

2023-12-15

2023年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专项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行政案件涵盖了商标法绝对条款和相对条款的适用,规制主体包括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代理机构,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恶意注册的判断维度和认定标准。由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玉萍牵头指导、律师王沫代理的“远方的家 深度旅游顾问 Journey Ahead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摘要】


诉争商标“远方的家 深度旅游顾问 Journey Ahead”由某文化产业公司于 2014 年3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 16 类期刊、书籍、新闻刊物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故决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远方的家》是一档由中央电视台中文国际频道播出的大型日播旅游栏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远方的家》栏目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即开始播出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已经与中央电视台形成了较强的对应关系,中央电视台对“远方的家”享有商品名称在先权益。诉争商标包含了“远方的家”栏目名称,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构成近似标识。从某文化产业公司对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来看,某文化产业公司运营发行的《JourneyAhead 远方的家》杂志为一款旅游杂志,与《远方的家》栏目的节目内容具有密切关联。诉争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相关杂志是由中央电视台提供或与中央电视台具有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某文化产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电视栏目、节目具有商品的属性,有一定影响的电视栏目、节目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本案判决对在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电视栏目、节目名称在商标确权案件中的保护、规制恶意商标注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