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奖项

浩天代理案件入选北京金融法院证券纠纷审判典型案例

2025-03-28

2025年3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证券纠纷审判典型案例,浩天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主承销商成功免责的一起银行间债券虚假陈述案入选。该案是银行间债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首例因不具备“重大性”要件而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的标杆性案件,对规范债券市场中介机构责任认定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案由孙艺茹田大鹏李明乐陈宇翔聂雪宋希玥等律师承办。


本案中,原告某商业银行作为债券持有人,主张发行人某大型企业集团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过程中,因发行人并表子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影响发行人发行文件财务数据真实性,虚增利润总额10亿余元。债券主承销商、审计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公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发行人未能依约兑付本息,且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原告申报债权未能足额受偿,故原告就其在发行人破产重整程序中未能足额受偿部分的损失起诉要求主承销商、审计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的系发行人的四级子公司,该子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因集团企业的合并报表操作间接地被吸收成为集团财务数据的一部分,造成的结果是发行人发行中期票据前披露的合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在性质上可以认定为债券发行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但客观上真正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的主体是发行人的四级子公司,从发行人营业收入看,四级子公司财务差错的定量在集团整体财务体量中的占比很小;从披露的偿债保障措施来看,投资者因信赖其四级子公司已有营业收入和利润而投资发行人中期票据的充分性明显不足。因此,四级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足以影响专业投资者对于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整体判断,不具有重大性。北京金融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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