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5年2月)

2025-02-21


前 言

资产管理领域法律服务是浩天深耕多年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基于对资产管理领域适用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多年的实务积累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浩天协助境内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完成了大量、知名的交易。浩天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广泛而深入、全面且专业的资产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屡获钱伯斯、《商法》、LEGALBAND等多家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颁发的多个法律奖项,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口碑。


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自2022年10月起,每月对外正式推送一期《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资产管理领域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最新动态以及司法实践,以期在第一时间提供行业最新资讯,并展示我们的研究成果。


本期为《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5年2月刊,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重点梳理了2025年1月至今金融资管领域最新法律规范、行业内重大资讯以及司法领域内的最新动态。后续我们将在每月继续推送《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敬请关注。


目 录

1.新规速递

  • 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 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 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 发布《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

  • 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监管促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 发布《促进资本市场指数化投资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2.资产管理行业动态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4年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2024年12月月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召开2025年监管工作会议

  • 中国证监会召开2025年系统工作会议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座谈会

3.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 北京金融法院宣判资产评估机构行政处罚案

  • 广州中院判决资产管理公司违规处置抵押物案

  • 上海金融法院调解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债券纠纷

  • 江苏高院判决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尽责案

  • 上海金融法院处理信托公司信托财产分配争议案


4.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 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权益认定

  •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涉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处理



本期重点关注

一、新规速递


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为统一投资者权益变动标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证监会制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适用意见》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解释,一是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涉及的“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明确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二是明确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由上市公司就因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持股变动进行公告;三是新老划断,明确新规自发布起实施,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执行。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年1月10日


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7章、60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等。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突出小额、分散的业务定位;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规范外部融资,严格“1+4”融资杠杆倍数指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二是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细化关联交易管理要求,明确不良贷款划分标准,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规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系统,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合作机构落实名单制等管理。三是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作出规范,并强化对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监管。四是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加强中央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17日


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评级办法》是金融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有关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的保险公司统一监管评级制度。监管部门将依据《评级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并实施分类监管,对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有效性、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坚持风险为本。监管评级是衡量保险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评级办法》要求全面考虑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的风险,并根据整体风险大小确定评级结果,充分真实反映其实际风险水平。二是立足我国实际。《评级办法》围绕全面强化“五大监管”,充分考虑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全面总结现行相关制度运行经验,有效提升了监管评级制度的科学性。三是统一评级框架。对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建立了统一的监管评级框架,采用一致的评级方法、评级程序和等级分类,有效提升评级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四是加强结果运用。监管部门将根据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科学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扶优限劣,将评级结果作为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日常监管中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17日


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予以细化、量化,直接关系到执法标准的统一性和监管权威性,对于促进公平执法、稳定市场预期,具有重要意义。


《裁量规则》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设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六档裁量阶次,并规定各档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二是明确相关处罚规则。对于共同违法,确立“先整体认定后区分处罚”的裁量规则。对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从其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知情后采取的行动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责任大小和处罚幅度。对于多次违法,明确了“多个独立违法行为累计处罚”的基本规则。三是建立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适用《裁量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适用的,应当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四是落实“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将证券期货违法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等进行衔接。规定了三类“行刑衔接”情形的处理方式。五是加强证监会的监督指导。明确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实现处罚标准适用的统一。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年1月17日


发布《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稳住股市、打通中长期资金入市卡点堵点”、“推动专业机构投资者建立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机制,提高权益投资比重”的重要决策部署,近日,经中央金融委员会审议同意,中央金融办、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主要举措包括:一是提升商业保险资金A股投资比例与稳定性。在现有基础上,引导大型国有保险公司增加A股(含权益类基金)投资规模和实际比例。二是优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制。稳步提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推动有条件地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规模。三是提高企(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投资运作水平。加快出台企(职)业年金基金三年以上长周期业绩考核指导意见。逐步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四是提高权益类基金的规模和占比。强化分类监管评价约束,优化产品注册机制,引导督促公募基金管理人稳步提高权益类基金的规模和占比。五是优化资本市场投资生态。引导上市公司加大股份回购力度,落实一年多次分红政策。推动上市公司加大股份回购增持再贷款工具的运用。允许公募基金、商业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职)业年金基金、银行理财等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定增。


发文机关:中央金融办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2日


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监管促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新能源车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监管促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21条。第一部分明确总体要求,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深化新能源车险改革,优化产品服务供给,完善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第二部分提出合理降低新能源汽车维修使用成本,包括推动降低维修成本、引导消费者培养良好用车习惯、推进数据跨行业共享、探索建立保险车型风险分级制度等内容。第三部分明确创新优化新能源车险供给,提出引导建立高赔付风险分担机制、稳妥优化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优化商业车险基准费率等举措。第四部分要求提升新能源车险经营管理水平,包括推动经营提质增效、加强精细化管理、主动顺应智能驾驶趋势、探索风险减量服务创新和开展安全性经济性研究。第五部分明确加强新能源车险监管,要求提升理赔服务质效、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费率回溯监管、加强行业自律、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第六部分提出加强统筹协调、压实各方责任、做好宣传引导等强化支撑保障内容。


发文机关: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4日


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体系,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推动金融租赁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


修订后的《评级办法》包括总则、评级要素及评级结果、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运用、附则等五章共二十二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合理调整评级要素。结合评级工作的统一安排,将“管理质量”评级要素与公司治理评估内容整合至“公司治理”要素,并新增“信息科技管理”要素,形成“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信息科技管理”五个评级维度,分值权重分别为20%、15%、30%、25%、10%。二是优化监管评级级次。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越高,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可直接列为S级。三是完善评级流程,设定动态调整环节。针对在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参评金融租赁公司出现重大情势变化,或监管机构发现未能掌握的对监管评级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等情形,可以进行动态调整。四是强化评级结果运用,强化分级分类监管。明确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机构设立等市场准入工作的审慎性条件。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4日


发布《促进资本市场指数化投资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和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部署,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持续加强优质指数供给,不断丰富指数产品体系,加快优化指数化投资生态,强化全链条监管和风险防范安排,着力推动资本市场指数与指数化投资高质量发展。主要目标是,推动资本市场指数化投资规模和比例明显提升,加快构建公募基金行业主动投资与被动投资协同发展、互促共进的新发展格局;强化指数基金资产配置功能,稳步提升投资者长期回报,为中长期资金入市提供更加便利的渠道,助力构建资本市场“长钱长投”生态,壮大理性成熟的中长期投资力量。《行动方案》是《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国证监会工作举措之一。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推动系统内各单位、各部门协同发力,不断优化具体制度安排,持续激发市场机构活力,始终强化监管和风险防范,确保《行动方案》各项举措落实落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6日


二、资管动态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4年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2024年,债券市场规模稳定增长,国债收益率整体震荡下行;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推进,投资者结构保持多元化;货币市场交易量略有下降,银行间衍生品市场成交量保持增长;股票市场主要股指上涨。


一、债券市场规模稳定增长


11月份,2024年,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79.3万亿元,同比增长11.7%。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70.4万亿元,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8.9万亿元。2024年,国债发行12.4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9.8万亿元,金融债券发行10.4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1发行14.5万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2703.8亿元,同业存单发行31.5万亿元。


截至2024年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177.0万亿元,同比增长12.1%,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余额155.8万亿元,交易所市场托管余额21.2万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托管余额1556.2亿元。


二、债券收益率整体震荡下行


2024年末,1年、3年、5年、7年、10年期国债收益率分别为1.08%、1.19%、1.42%、1.59%、1.68%。


2024年12月,银行间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57%,同比下行21个基点;银行间质押式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65%,同比下行25个基点。


三、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平稳有序


截至2024年末,境外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为4.20万亿元,占中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的比重为2.4%。其中,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为4.16万亿元。分券种看,境外机构持有国债2.06万亿元、占比49.5%,同业存单1.04万亿元、占比25.0%,政策性金融债0.88万亿元、占比21.2%。


四、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保持多元化


2024年末,按法人机构(管理人维度)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2共计2096家。从持债规模看,前5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51.6%,主要集中在公募基金、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前20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83.8%。单只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和中位值分别为103、1、13、13家,持有人20家以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只数占比为87%。从交易规模看,2024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前5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60.2%,主要集中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前20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89.6%。


五、货币市场成交量略有下降


2024年,银行间货币市场成交共计1783.7万亿元,同比下降1.8%。其中,质押式回购成交1672.1万亿元,同比增加0.2%;买断式回购成交8.5万亿元,同比增加57.1%;同业拆借成交103.1万亿元,同比下降27.9%。交易所标准券回购成交510.0万亿元,同比增加26.4%。


2024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377.8万亿元,日均成交15053.8亿元;单笔成交量主要分布在500-5000万元和9000万元以上,单笔平均成交量4342.6万元。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成交41.7万亿元,日均成交1724.4亿元。柜台债券市场累计成交101.7万笔,成交金额5349.0亿元。


六、票据市场承兑贴现规模同比增长


2024年,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38.3万亿元,贴现发生额30.5万亿元。截至2024年末,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9.8万亿元,同比增长6.5%;贴现余额14.8万亿元,同比增长11.7%。


2024年,签发票据的中小微企业22.6万家,占全部签票企业的93.8%,中小微企业签票发生额27.4万亿元,占全部签票发生额的71.5%。贴现的中小微企业36.7万家,占全部贴现企业96.5%,贴现发生额23.6万亿元,占全部贴现发生额77.3%。


七、银行间衍生品市场成交规模同比增长


2024年,银行间本币衍生品市场共成交36.9万亿元,同比增长15.4%。其中,利率互换名义本金总额32.7万亿元,同比增长3.8%;标准债券远期成交1.1万亿元,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名义本金173.8亿元,信用违约互换名义本金30.2亿元。国债期货共成交67.4万亿元,同比增长20.1%。互换利率有所下降,2024年末,1年期FR007互换利率收盘价(均值)为1.46%,较2023年末下降53个基点;5年期FR007互换利率收盘价(均值)为1.43%,较2023年末下降89个基点。


八、股票市场主要指数上涨


2024年末,上证指数收于3351.8点,较2023年末上涨376.9点,涨幅为12.7%;深证成指收于10414.6点,较2023年末上涨889.9点,涨幅为9.3%。两市场全年成交额254.8万亿元,同比增加20.1%。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2025-1-27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2024年12月月报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总体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月度登记情况


2024年12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办理通过的机构20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7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3家。2024年12月,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98家。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存续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0,289家,管理基金数量[1]144,155只,管理基金规模[2]19.91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000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2,083家;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7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199家。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地域分布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末,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从注册地分布来看(按36个辖区),集中在上海市、北京市、深圳市、广东省(除深圳)、浙江省(除宁波)和江苏省,总计占比达72.24%,高于11月份的72.17%。其中,上海市3,768家、北京市3,310家、深圳市3,107家、广东省(除深圳)1,624家、浙江省(除宁波)1,620家、江苏省1,227家,数量占比分别为18.57%、16.31%、15.31%、8.00%、7.98%和6.05%。从管理基金规模来看,前6大辖区分别为上海市、北京市、深圳市、广东省(除深圳)、江苏省和浙江省(除宁波),总计占比达74.99%,高于11月份的74.88%。其中,上海市49,581.80亿元、北京市46,307.80亿元、深圳市19,645.28亿元、广东省(除深圳)12,910.29亿元、江苏省11,282.63亿元、浙江省(除宁波)9,541.18亿元,规模占比分别为24.91%、23.26%、9.87%、6.49%、5.67%和4.79%。


二、私募基金备案总体情况


(一)私募基金产品月度备案情况


2024年12月,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1,351只,新备案规模701.49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763只,新备案规模211.14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30只,新备案规模325.83亿元;创业投资基金358只,新备案规模164.52亿元。


(二)私募基金存续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末,存续私募基金144,155只,存续基金规模19.91万亿元。其中,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7,833只,存续规模5.21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0,282只,存续规模10.94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25,133只,存续规模3.36万亿元。。


来源: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2025-1-14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召开2025年监管工作会议


1月12日,金融监管总局召开2025年监管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4年工作,部署2025年重点任务。会议指出,2024年是金融监管总局全面履职的第一个完整年度。系统上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抓好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各项任务落实。二是有力有序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明显收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白名单”项目审批通过贷款超5万亿元。支持配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全年累计处置不良资产超3万亿元。三是突出改革导向提升监管质效。机构改革圆满收官,“四级垂管”监管架构正式形成。监管规制立柱架梁迈出坚实步伐。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保险业“报行合一”深入实施。建立金融消保工作协调机制,消费者服务平台和产品查询平台上线运行。四是多措并举助力经济回升向好。加力加劲落实稳增长一揽子增量政策。牵头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将无还本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扩围至18个城市,签约意向性基金规模超过3400亿元。指导做好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应对处置。保险业赔付超2.3万亿元。五是纵深推进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全力支持配合中央巡视,扎实推动整改走深走实。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反腐。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1-12


中国证监会召开2025年系统工作会议


1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5年系统工作会议,总结2024年工作,深入推进巡视整改,研究部署2025年重点工作。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2024年,证监会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强本强基、严监严管,资本市场呈现出积极而深刻的变化。一是推动出台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和“1+N”政策体系。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证监会会同有关方面制定修订若干配套文件和制度规则,形成“1+N”政策体系,系统性重塑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监管底层逻辑。二是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会同中央金融办出台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权益类ETF规模突破3万亿元大关。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快速推出2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证券基金机构互换便利首批操作顺利落地,第二批已正式启动,261家上市公司披露回购增持再贷款信息。三是坚持依法从严监管。首发上市新申报企业现场检查、现场督导覆盖面大幅提高到不低于1/3。推动形成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违规减持、操纵市场等一批大要案,办理各类案件739件,罚没款金额超过上一年的两倍。新《证券法》实施后首批当事人承诺案件落地,金通灵、美尚生态两案进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全年55家上市公司平稳退市。四是持续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会同地方政府全年走访1622家上市公司。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披露并购重组交易2131单。上市公司实施分红2.4万亿元、回购1476亿元,均创历史新高。五是着力提升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质效。出台“支持科技十六条”“科创板八条”等政策文件,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办结144家企业境外首发上市备案。交易所市场债券融资13.43万亿元,公募REITs市值创历史新高。发布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意见,平稳上市15个期货期权品种。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2025-1-13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座谈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座谈会,进一步发挥政策工具稳定资本市场作用。股票回购和增持是国际通用的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方法。为配合做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202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会同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创设了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工具,并结合市场关切不断优化政策工具,降低自有资金比例要求至10%,延长贷款最长期限至3年,鼓励银行发放信用贷款,便利银行和企业开展贷款业务,充分满足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表示,股票回购增持贷款产品受到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广泛欢迎。2024年全年,上市公司披露回购增持计划近3000亿元。政策工具实施以来,已有超300家上市公司发布使用银行贷款回购增持公告,市值百亿以上公司占比超四成,政策工具的带动效应逐步显现,对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提振市场信心发挥了重要作用。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2025-1-19


三、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北京金融法院宣判资产评估机构行政处罚案


2025年1月2日,北京金融法院对原告徐某及深圳某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8行政处罚案进行宣判。2023年11月23日,中国证监会认定该评估公司在从事某某公司控股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时,存在未勤勉尽责,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行为,对其处以没收业务收入59万余元并罚款178万余元,对实际负责人徐某予以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公司及徐某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证券服务机构应承担核验验证、专业把关义务,该评估公司在出具报告时存在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执业、评估程序缺陷、以预先设定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等五大问题,徐某作为项目承揽人对相关事项有决策权,认定其为主管人员并无不当,最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处于上诉期。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广州中院判决资产管理公司违规处置抵押物案


2025年1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判决。某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手一笔不良债权后,因债务人逾期未还款,将债务人抵押的房产进行处置。然而,债务人认为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过程中未遵循法定程序,存在违规操作。法院经审理查明,资产管理公司在未充分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就擅自启动房产拍卖程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行为无效,并要求其重新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处置,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上海金融法院调解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债券纠纷


2025年1月8日,上海金融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券纠纷。某银行持有一批由某企业发行的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内,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偿债能力下降。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处收购了这批债券,期望通过后续处置获取收益。但在收购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银行在债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认为银行隐瞒了部分可能影响债券价值的重要信息,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至上海金融法院。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充分沟通,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银行同意对部分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补偿,资产管理公司也认可了和解方案,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官方网站


江苏高院判决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尽责案


2025年1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私募基金纠纷作出判决。2015 年 12 月,投资者陆某与某资管公司、某证券公司签订《基金合同》,陆某认购 500 万元私募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了基金投资范围、预警线、止损线及止损操作等内容,陆某也签署了相关风险告知文件。后来基金净值下跌,各方协商变更了预警线和止损线 ,但某资管公司未按新约定进行止损操作。陆某认为某资管公司既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又未及时止损,导致其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394 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不能仅以提示说明或产品备案代替,而要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某资管公司既无法证明对陆某进行了有效评估,又未及时止损,存在明显过错,最终判决其赔偿陆某投资款本金损失 394 万余元。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上海金融法院处理信托公司信托财产分配争议案


2025年1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一起信托公司与信托受益人之间关于信托财产分配的争议案件。信托计划到期后,信托公司在进行财产分配时,与部分受益人就分配方案产生分歧。受益人认为信托公司未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方式执行,损害了其利益。信托公司则称是由于投资项目出现意外情况导致资产价值变动,从而影响分配方案。法院已受理此案,后续将围绕信托合同的具体条款、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以及信托公司在管理过程中的履职情况等方面进行审理。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官方网站


四、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权益认定


案件:北京某配件销售公司、北京某工程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保险公司收取被保险人理赔材料,经法院释明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示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是“第一受益人”权益的保护:在一定条件下,认可财产保险中约定的 “第一受益人” 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基本案情】

北京某配件销售公司因资金短缺向北京某工程公司借款,以库存配件抵押。工程公司要求配件销售公司对抵押物投保,并将自己列为第一受益人。配件销售公司投保财产损失保险,被保险人为自己,第一受益人为工程公司,第一受益人还授权第三方公司监管库存配件。后库存配件因火灾全部烧毁,被保险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第一受益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其对被保险人的借款余额范围内,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己方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不认可被保险人主张的损失金额。


【裁判理由】

关于财产损失金额,因全部库存配件和部分单证被烧毁,保险公司经法院释明后未能提交前期收取的残留单证,鉴于库存物品由第三方公司监管,法院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第三方监管资料和数据认定损失金额。关于赔偿保险金数额,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同意设立第一受益人,现保险标的已全损,判令保险公司以第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债权余额为限,直接向第一受益人赔偿保险金,其余保险金向被保险人赔偿。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涉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处理


案件:某国内企业与某国际金融机构涉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法律适用原则:在涉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中,明确法律适用原则,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内法律规定进行裁判。二交易规则认定:对涉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则进行准确认定,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基本案情】

某国内企业与某国际金融机构签订涉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在交易过程中,因市场波动等因素,双方对交易结算、风险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国内企业认为国际金融机构在交易中存在违规操作,未充分披露风险信息,国际金融机构则称按照国际通行交易规则进行操作。双方协商无果后,国内企业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理由】

上海金融法院法院根据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内法律规定,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审理。鉴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国际化特性,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与稳定性。然而,国际金融机构作为专业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交易中的优势地位,负有向国内企业充分披露风险信息的义务。这种披露义务不仅包括常规风险提示,还涵盖在复杂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对潜在风险、风险发生概率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等方面进行全面、清晰、易懂的告知。判决认定国际金融机构在交易过程中,未按照应尽义务充分披露风险信息,在部分风险承担的界定与处理上存在明显过错,需依据国内法律规定以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国内企业因该部分风险而遭受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同时,考虑到国内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审阅及风险认知也负有一定责任,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国内企业也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部分自身责任,以此平衡双方在交易中的利益关系,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扫描二维码阅读全文

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

(2025年2月)


特别声明

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的目的仅是为了帮助客户及时了解资产管理行业中国法律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该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者法律依据,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本期主编:牟菲

本期责任编辑:阎慧鸣

本期编辑成员:卢琦、杜恭平、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