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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幕后:如何举办一场正规的娱乐演出?

2025-03-27

每一次完美演出背后,除了台前的掌声与欢呼,还有一系列看不见的法律合规环节在支撑。随着我国演出市场日益火热,一张演出门票背后的法律问题愈发值得关注。本文开启“营业性演出的法律问题”系列,为您揭秘合规演出的台前幕后。


2025年初,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2024年全国演出市场简报》[1]。据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营业性演出(不含娱乐场所演出)场次共计48.84万场,较2023年同比增长10.85%,票房收入579.54亿元,同比增长15.37%,观众人数17618.16万人次,同比增长2.95%。其中,千人以上演唱会场次同比增长49.90%,万人以上演唱会场次同比增长84.37%,脱口秀(单口喜剧)演出场次上升幅度高达53%,音乐剧演出场次同比增长超过5%。


大型演出场次的持续增长,标志着演出市场的愈加火热。随着营业性演出在消费市场中的竞争力持续攀升,影响力不容小觑。然而,一场演出能否顺利举办,首先要过的是审批这一关。如何办好一场让演员安心、让观众欢心、让主办方放心的合规演出,从审批环节即做好充分合规工作,已成为演出行业的必修课。


根据本团队协助多个知名演出项目的实战经验,我们总结了以下与演出审批相关的关键环节;这些看似繁琐的程序,却是演出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前提。


营业性演出的分类与资质搭配:一般演出VS组台演出


依主体分类,营业性演出分为一般演出和组台演出。其中,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一般演出,而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此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组台演出。擅自或者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看似简单,实务操作中却常见诸多误区。许多演出组织者忽视了“组台演出”与“一般演出”的关键区别,导致资质错配。所谓“组台演出”,是指由不同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如音乐节、综艺晚会等多团体或多个人参与的演出形式。而"一般演出"通常指由单一表演团体或个人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如某乐队的专场演出。判断演出类型的关键在于参演主体是否多元,而非演出规模或形式。


一、营业性演出的合规申报与风险防范


经致电北京、上海文旅局相关部门,同时查阅法规政策及公开案例,我们发现演出内容的报批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


1.演出经纪机构资质要求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时,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将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是申报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前置条件。


2.演出审批及演出内容合规


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演出主办方将根据演出当地文旅部门要求提交报批材料,提出演出举办申请。当前,各地文旅部门均着重强调将持续推动审批与监管的一体化进程,从事前审批、事中监管到事后备案等多个环节展开全面且细致的核查工作。现场演出的内容必须与报批内容保持一致,具体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演出人员是否与报批名单相符,以及现场演出的内容是否超出了原先核准的范围。对于任何未进行事先申报的演出人员或演出曲目,演出举办方需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不包含材料提交当天及演出当天)向文旅审批部门提交事项变更的申请。


比如,在演出人员的报批方面,经我们近期电话咨询上海文旅审批窗口,需要报批的演员范畴包括所有上台演出的人员,钢琴伴奏、现场乐队人员等亦属于前述范畴。除此之外,一般情形下无需上台演出的人员(如艺术总监、音乐总监等)可以一同报批,是否上台由演出举办单位视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其余与演出人员类型不相关的工作人员(如出品人、制作人等)无需报批。即允许个别演员因特殊情形临时缺席演出,基于特殊情形导致的演出内容与报批内容不符,并不会导致执法处罚,但演出举办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文旅局审批部门进行报备和解释。


3.演出市场监管重点


演出举办单位在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时,除了根据文旅部、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要求落实执行报批工作,也应当主动把握国家政策导向,确保合规经营。2021年,文旅部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对演出举办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提出系列要求。包括演出举办单位应配合文旅行政部门的行业监管,依法履行纳税及代扣代缴义务,不得在宣传中触碰法律红线、不得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演员,不得出现假唱行为等具体要求。近年来,演出领域内容违规、假唱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演出乱象已成为文旅部演出监管的重点。对此,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经纪机构应予以高度重视,紧密跟踪政策动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携手维护健康、有序的演出市场环境。


二、关于涉外性演出的特别关注


1.申请主体受限


涉及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出的申请主体仅为演出经纪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涉港澳台外演出的举办权。但由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自行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2.资质门槛更高


演出经纪机构在举办涉外营业性演出时应特别符合《条例》第十四条[2]的要求。其中,关于演出经纪机构须满足“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这一条件,经我们近期致电上海市文旅部门得到答复:实际审查以《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是否满足2年以上作为标准,即文旅部门的审查重点关注许可证办理的初始许可日期,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前,协助、联合办理演出活动的经历均不计入“2年以上”期限的计算时间。


3.签证申请新政策


外籍人士来华演出一定要注意办理的签证类型为工作签证(Z字签证),否则将会开启“非法就业”惊现副本。并且在获得签证前,还应先经审批获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营业性文艺演出批件和《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且前述信息将交换至外交、公安部门同步。据了解,工作签证的实际办理时限一般为5-30天,具体时限可参照中国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使领馆官网。


在紧急情形下,需要演员临时入境的,可以考虑办理口岸签证。口岸签证,是自2024年开始实施的新签证政策,系通过线上提交口岸签证预审申请+线下口岸办理签证的方式高效获取签证。线上预审的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显著缩短了签证办理的等待周期,为外籍演员来华参与演出活动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通道。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口岸签证的预审环节并不等同于签证的最终审批通过。签证的审批决定权以口岸签证窗口审批为准。因此,在申请使用口岸签证时务必保持谨慎态度。


三、演出审批政策新动向


1.“巡演备案制”大幅降低巡演成本


近年来,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演出市场繁荣发展,2020年文旅部发布的《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标志着演出审批制度的重大变革,在演出审批领域呈现出明显的放权赋能趋势。


“巡演备案制”的实施大幅降低了巡演成本。同一演出活动在举办单位、参演人员及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首次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新增演出地,不再重复审批,只需进行事前备案。这一措施有效解决了过去巡演每到一地都需重新审批的繁琐程序。


2.涉外演出审批权下放地方,五城市获先行先试资格


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权正逐步下放至地方。2024年7月,国务院同意将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权下放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5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这些城市可直接审批外国、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无需再上报省级文旅部门。成都市文旅局已率先落地实施,为某台湾艺人的巡演开出第一单。


各地也因地制宜推出创新举措。广州市推出“文旅体一证通”改革,包括“穗园通”和“穗演通”两大项目,简化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广东省更是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的审批权下放给广州、深圳文化主管部门及广东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


3.自贸区演出审批改革先行示范


值得注意的是,自贸区在演出审批改革中走在前列。广州南沙自贸区已获得省文化厅下放15项权限,包括审批涉外或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福建自贸区也将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权下放至福州、厦门、平潭三个自贸片区管委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则进一步允许经其他省级及以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国内营业性巡回演出,在合作区备案即可开演。


这些政策变化表明,我国演出审批正从严格的中央集权管理向更灵活的地方自主审批转变,通过简化程序、下放权限、优化流程等形式为演出市场注入新活力,也为举办高质量、多元化的文化演出创造了更便利的条件。


四、结语


演出市场的蓬勃发展,观众热情的日益高涨,标志着文娱产业的欣欣向荣。一场完美的舞台表演,既可以让观众感受演员的魅力,也可以让演员直面观众的喜爱。一场精彩的舞台演出背后,既凝聚了艺术家的创造力,也体现了组织者的专业素养。而在这些光鲜亮丽的舞台表演之外,扎实的法律合规工作是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提前识别风险、科学设计流程的价值远大于事后弥补损失。当一纸审批文件顺利获取,演出才有了合法的入场券。期待在后续文章中,与您分享更多关于演出行业实务,共同推动中国演出业的规范发展。


【注】

[1] 参见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公众号发布的《2024年全国演出市场简报》https://mp.weixin.qq.com/s/FlzXN9eIQ-J-8kwSJ-3Agg


[2] 第十四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实习生朱玉祺、李帆、刘书彤对本文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