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速递(2025年第6期)


一、法规速递
01
《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5年7月17日,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意见》共七部分,二十条,主要明确了版权领域四方面的重点工作:1、完善版权法律体系,加快《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同时健全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业态版权保护制度;2、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如完善版权登记制度、推进版权金融服务创新等;3、从行政执法、重点领域保护、行政司法联动等多方面,加强版权保护力度;4、深化国际版权交流合作等。该意见旨在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支撑。
《意见》紧密结合版权实践,对版权发展核心领域作出了相关部署。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提出完善版权法律体系,加快《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修订工作,该系列条例的上一次修订距今均已超过10年,亟待更新以适应新兴业态版权保护的需要。此外,《意见》提出推进版权金融服务创新,优化版权质押融资服务,推进质押登记线上办理等,有利于公众查询版权权属及交易信息,切实促进版权交易。《意见》的实践效果有待配套法规、措施的进一步落实,但《意见》的发布对全面提升版权管理及保护水平,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价值。
魏泽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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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版("新法")于2025年6月27日完成修订,将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法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对“混淆”的界定,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应用程序图标等数字标识列入禁止实施的混淆行为(第七条)。此外,新法显著加强了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和对平台经营行为的规制,将“虚假评价”列入虚假宣传行为(第九条),明确“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涵盖数据算法滥用、平台规则垄断等情形(第十三条),并要求平台建立内部公平竞争规则和纠纷处置机制(第二十一条)。
在法律责任方面,新法提高了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并针对平台强制低价销售、大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等新增违法行为设定了专项处罚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同时,新法在程序规则上也进行了优化,例如在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等(第三十九条)。
与2019年修订版相比,新法其核心价值在于构建数字经济时代的公平性框架,其中三大突破值得特别关注:其一,网络竞争规则的系统性构建,如第十三条首次将数据算法滥用、平台强制"二选一"等新型侵权行为纳入规制,为数字经济纠纷提供明确裁判依据;其二,举证责任分配的革新,如第三十九条通过"初步证据+推定"规则显著降低商业秘密维权门槛;其三,责任梯度设计的科学化,如第三十一条针对大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设置分级处罚,兼顾威慑力与合理性。新法对平台责任边界(第二十一条)、中小企业保护(第十五条)的细化,将深刻重塑企业合规体系,更可能催化市场竞争力从“流量垄断”向“创新质量”的深层迁移。
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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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年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方案》"),旨在健全规范、协同、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并助力信用主体灵活迅捷重塑信用。《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2、完善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及公示期限;3、明确信用修复申请与办理方式,并简化申请材料;4、确保信用修复办理责任按“谁认定、谁修复”原则落实;5、细化信用修复办理期限,指明特殊情况可延长;6、要求及时更新信用修复结果并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的下载通道;7、要求完善异议申诉机制;8、协同促进破产企业实现信用高效修复;9、规范征信机构行为等。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相继发布信用修复管理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构建了相关规则。这些举措为《方案》的出台筑牢了根基。实践中,一旦失信主体不主动修复信用,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诸多领域都将依法受限或被禁入。因此,为破解信用主体修复难题,此次《方案》细化了既有规定,既为失信主体实现信用重建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又推动了国家统一信用体系建设向科学化、高效化跃升。
陈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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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动态
01
网信部门大力整治假冒仿冒“自媒体”账号
2025年7月,网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针对网络平台存在的假冒仿冒乱象开展专项治理,依法处置违规账号3008个,重点打击四类典型违法行为:1、仿冒“上海午报”等新闻媒体名称标识违规从事新闻服务;2、假冒“安徽省教育考试招生院”等教育招生部门名义为涉考培训引流;3、未获授权仿冒“日照文旅推荐官”等地方文旅官方认证账号误导公众;4、名称、头像等含有“邮政”元素的“邮政精选”等账号,盗用邮政品牌公信力引流带货损害消费者权益。下一步,网信部门将持续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深入整治假冒仿冒“自媒体”,并呼吁网民监督举报,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此次专项行动直指网络空间“李鬼”横行的核心痛点。假冒政府机构、权威媒体及知名企业账号的行为,本质是利用公众信任实施欺诈与商业牟利,严重侵蚀社会公信力基础,其行为已构成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混淆行为”:擅自使用政府、媒体、企业等有一定影响的名称标识(如“文旅推荐官”“邮政”元素),引人误认为存在官方关联。网信部门采取“查处存量”与“压实平台责任预防增量”相结合的策略,展现了综合治理的决心。典型案例的通报既具警示效应,也为平台审核划定了清晰红线。
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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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
202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涉及虚假宣传、“七日无理由退货”、误导促销、演唱会退票、个人信息过度收集等社会关注热点,旨在凸显司法裁判对现实经营行为的引导作用,助力网络消费健康有序发展。
五个典型案例对相应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包括:1、经营者直播中的超法定赔偿承诺(如“假一赔十”)属有效单方允诺,应严格履行;2、经营者不合理排除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不应支持;3、经营者的误导行为导致消费者未享受促销优惠,应承担相应责任;4、当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时,应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5、 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聚焦网络消费中的突出问题,体现了人民法院主动回应数字消费热点、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力度,有助于建立公平交易秩序与市场信任机制,提升网络消费法治化水平。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侯某与张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如主播做出超法定赔偿承诺,则应当履行,并判令案涉主播进行十倍赔偿,明确了直播营销中经营者诚信义务,并明确超法定范围的承诺将会对消费者产生效力,为类似纠纷的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
线柏彤、何雪珲(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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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国家网信办就《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6月13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办法》"),公众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19日。《办法》作为配套文件,重点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在内涵、类别、范围、判定依据以及提示方式等方面予以细化(例如把使用“网络黑话烂梗”等不文明用语、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以及宣扬伪科学内容等行为列入《办法》监管范畴)。此外,《办法》还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提示义务以及具体的提示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界定了“不良行为的信息”的分类准则,并详细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场景化监管责任。《办法》作为国家网信办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一旦正式颁布,将具有普遍约束力。若《办法》得以正式出台,其不仅能为系统性整治新兴网络乱象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而且将极大促进保护未成年人网络环境合力的形成。
陈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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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01
人民法院案例库:麦某波诉北京法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律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认定
北京法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及微信小程序(合称"平台")中,擅自将执业律师麦某波("原告")列为平台合作律师,并显示了原告姓名、执业年限、胜诉率等信息。但是,原告实际未与被告公司开展合作,且平台所显示的原告个人信息有误。广州律协声明,被告公司系未经授权公开展示律师信息。原告遂对被告公司提起诉讼。
广州市互联网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公司之母公司律某公司就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公司收集、使用原告案涉信息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系通过裁判文书网等公共渠道爬取、分析个人信息,属于对原告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于范围合理与否的评价,应以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作为评价依据。
本案中,被告公司为商业目的进行虚假宣传,其分析处理原告信息得出的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在分析处理原告信息前均未告知原告,因此,被告公司的处理行为不属于合理范围,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本案指出,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亦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且应以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作为评价依据。被告公司擅自爬取、收集原告个人信息,生成失实的原告画像(“画像”指通过算法技术对个人生成的数字化描述),误导了第三方用户,且损害了原告个人信息权益,属越界使用。本案回应了通过爬取互联网已公开信息生成用户“画像”而引发的个人信息权益侵害问题,明确平台数据使用边界,为类似个人信息处理案件提供了参考价值,有利于打击虚假宣传和不正当引流行为,有利于保护数字经济下个人信息安全。
线柏彤、何雪珲(实习生)
入库编号:2025-07-2-369-003
本期编辑:何为、魏泽盟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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