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并于官网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

同时,我们注意到,近期基金业协会官网管理人公示信息新增“经营异常专项法律意见书”机构诚信信息(详见下图示例),该等新增机构诚信信息与《通知》相关,如在官网检索到相关管理人存在该等诚信信息,表示该管理人为经营异常机构,根据《通知》要求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新增诚信信息示例
经检索,目前存在上述“经营异常专项法律意见书” 机构诚信信息的管理人共461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7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209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120家,未填报管理人类型的45家。上述管理人合计管理基金数量共计 489只。
一、经营异常机构相关情形及自律管理措施
根据《通知》相关要求,我们将管理人被列为经营异常机构的7种情形及对应自律管理措施梳理汇总如下:
序号 |
经营异常机构情形 |
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措施 |
1 |
按照《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根据《公告》,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可能影响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应当向基金业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1、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2、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4、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5、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6、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7、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
依据《通知》及《公告》要求,管理人应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相关程序及要求如下:
1、基金业协会书面通知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2、基金业协会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管理人的,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直至注销;
3、管理人的异常经营情形影响到潜在投资者的判断,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基金业协会的书面通知、管理人的说明和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将在协会网站公示。
管理人应当向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其异常经营情形,并报备其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出现被公安机关、检察、监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责令停止相关展业资质、强制措施等严重情形的,基金业协会将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暂停受理该管理人的基金备案申请、该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及相关关联方新设管理人的登记申请。 |
2 |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自律管理通知》”),管理人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根据《自律管理通知》,下列五类情形属于信息报送异常,并将对外公示:
1、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2、管理人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
3、管理人未按要求通过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 三季度及以后各期季报和年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及以后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2次;
4、管理人存在逾期未办结信息核查事项;
5、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依据《通知》要求,管理人应:
1、提交历年未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
2、提交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函;
3、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针对符合此类情形的存量管理人设置3个月过渡期,若管理人在3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
3 |
截至2022年1月30日,管理人仍未在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
依据《通知》要求,管理人应:
1、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2、提交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历年未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
4 |
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符合上述情形的管理人已不得新增展业。 |
依据《通知》要求,管理人应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
5 |
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管理人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但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除外。 |
依据《通知》要求,管理人应:
1、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2、托管申请备案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3、在AMBERS系统同时上传托管人关于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
4、确保该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中明确包含管理人超过12个月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相关运营情况说明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5、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针对符合此类情形的存量管理人设置3个月过渡期,若管理人在3个月内仍未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
6 |
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
依据《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管理人应:
1、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2、提交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该管理人经营异常事项已整改的无异议函。 |
7 |
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
依据《通知》,管理人应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通知》要求,管理人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注销的,基金业协会将中止相关程序,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被记入诚信档案,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其中,第四类经营异常机构,即无在管私募基金的其他类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主动注销的,可按照现行管理人登记要求另行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如果管理人未能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或专项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被基金业协会不予接受后仍未能在期限届满前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以及在收到基金业协会要求其限期补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后未能按期提交补充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金业协会将按照《公告》相关要求注销该管理人登记。
二、《通知》第二类及第五类管理人整改过渡期延长
此外,2022年3月28日,根据基金业协会提示信息(“提示信息”),考虑到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业务运营的特殊情况,为保障相关管理人有较为充足的时间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延长过渡期等安排如下:
1、针对《通知》中第二类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未完成整改以及第五类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基金的存量经营异常机构,三个月过渡期延长一个月,即整改截止日期由2022年4月30日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
2、若管理人未能于2022年5月31日(含)前按要求完成相关整改事项,将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3、自该提示信息发出之日起,管理人若未处于其他自律程序,可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主动注销后,基金业协会将终止相关程序,该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将不受此程序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