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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T行业速递(2020年7月)

2020-08-11

政策法规

1、 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

2020年5月2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下称“《规范通知》”),《规范通知》从十个方面对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摄影作品版权秩序进行了规范,其亮点主要为:(1)强调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保护;(2)强调对摄影作品作者人身权的保护,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对摄影作品的构图、色彩等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摄影作品标题和作品原意;(3)明确图库经营单位的义务,图库经营单位向用户提供的摄影作品应当权属清晰且获得合法授权,并指明作者及授权方式、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等必要信息;(4)强调网络服务商应要切实履行好通知—删除义务;(5)强调教科书法定许可中摄影作品作者的获酬权;(6)明确行政投诉时证据的要求与标准,强调权利声明、摄影作品上的水印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

浩天评论:近年来,摄影作品通过互联网进行大量传播使用,侵权盗版的现象比较普遍。2019年4月12日,国家版权局将图片版权整治纳入“剑网2019”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涉及摄影作品侵权盗版的案件。2020年6月17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0”专项行动的通知》表明将进一步开展图片市场版权整治工作。本次国家版权局发布《规范通知》,不仅对巩固“剑网2019”专项行动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具有积极意义,也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贾坤)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通知》

2020年6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通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通知》”),部署各地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全面复工复产达产,其主要任务为:(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坚决查处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加强对当地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2)开展对防疫物资领域,保健市场、医疗美容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生活消费领域,以及互联网、电子商务、直播平台等重点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3)准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的实施情况,以及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改革创新举措等材料;(4)针对网络电视、餐饮、教育等重点行业,采取监管服务前置措施,宣传贯彻《禁止违反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浩天评论: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通知》旨在指导各地部署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业和领域,坚持打防结合,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区域及部门配合,上下联动,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及典型案件的研究和查办力度,提升案件取证、分析效率和质量,强化工作效果评估。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通知》强调防疫物资、生活消费、互联网、电子商务、直播平台、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要素市场等领域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重点,体现了未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点监管方向。相关行业主体应引起重视,树立公平竞争意识,自觉依法合规经营,明确权利边界,避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李蕾)

3、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学出版管理的通知》

2020年6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学出版管理的通知》(下称“《网络出版管理通知》”)。《网络出版管理通知》对网络文学出版单位提出的主要要求包括:(1)严格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内容把关职责,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坚决抵制模式化、同质化倾向;(2)严格规范登载发布行为,实行网络文学创作者实名注册制度;(3)加强对作品排行榜、互动评论等作品相关发布信息的动态监管,正确引导用户阅读;(4)应按要求开展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形成社会效益自评报告,报送属地出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5)加强评奖推选活动管理,举办全国性网络文学评奖须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提出申请。

浩天评论:近年来,网络文学作品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呈现出低俗化、同质化等趋势。《网络出版管理通知》反映了网络文学监管的方向,其重点为:(1)控制总量:网络文学作品的数量需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但目前未对该要求进行明确细化;(2)坚决抵制模式化、同质化倾向:该要求体现出国家新闻出版署对网络文学的精细化管理,以引导网文行业向更高文学水准的发展;(3)实行网络文学创作者实名注册制度:强调网络文学出版单位必须要求创作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为未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的创作者提供相关服务。(李梦依)

4、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共三十八条,其主要亮点为:(1)明确商标的使用是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要件,对商标使用的定义及具体表现形式予以定义;(2)明确相同/近似商标以及相同/类似商品、服务的判断标准;(3)明确“容易混淆”的侵权判断标准;(4)结合执法实践并参照相关行政答复及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规定;(5)规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服务的认定原则;(6)明确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和“说明提供者”的免责条件。

浩天评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法》框架内,立足商标执法业务指导职能,对其多年来在商标行政保护方面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的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为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有助于统一商标执法标准,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徐新异)

5、《数据安全法(草案)》发布并正式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7月3日,《数据安全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数据安全法(草案)》分七章,主要亮点为:(1)适用范围:草案要求在中国境内实施任何数据收集、存储、使用等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若境外组织、个人开展数据活动损害我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草案产生必要的域外效力;(2)立法理念: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并设专章对支持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予以规定;(3)数据安全制度:建立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等各项数据安全管理制度;(4)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落实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个人的主体责任;(5)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建立保障政务数据安全和推动政务数据开放的制度措施。

浩天评论:《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其规定主要集中在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我国目前仍缺乏统一的针对数据安全领域的立法。《数据安全法》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作为数字安全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数据安全法》将为我国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立立法基础及制度框架。但是,《数据安全法(草案)》的规定较为原则,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制定落实各项具体数据安全制度的相应配套制度。此外,《数据安全法》与已经实施的《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的衔接,也待进一步处理。(付映雪)

6、信安标委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

2020年7月22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了《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下称“《实践指南》”),供App运营者自评估参考使用。《实践指南》归纳总结了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六项评估点,分别为:(1)是否公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2)是否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3)是否征得用户同意后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4)是否遵循必要原则,仅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相关的个人信息;(5)是否经用户同意后才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6)是否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或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浩天评论: 2019年以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并制定印发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等政策规范。《实践指南》在总结前述专项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自评估要点进行了归纳和细化,值得注意的是,除App运营者外,小程序、快应用等运营者亦可参考使用,对于运营者自行发现问题并纠正不当行为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实践指南》未对App个人信息收集的难点问题,如SDK、手机操作系统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不规范,或面部特征等生物特征信息的过度收集等予以规定。随着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加强,我们期待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痛点的具体规范可以陆续出台。(何为)

案例分享

优酷诉投屏软件不正当竞争胜诉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微信公众号“知产北京”报道,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认为深圳市万凯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万凯达”)运营的“电视控”投屏软件去除优酷网视频片头广告,并使普通用户直接观看VIP视频资源,构成不正当竞争。2020年7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投屏软件屏蔽广告、使公众免费观看VIP视频资源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电视控”投屏软件具备的片头广告去除功能,一方面导致优酷从视频播放中可获得的广告收益减少,另一方面导致优酷可获得的VIP充值费用减少,而这两项收入均系优酷作为视频网站的重要收入来源。若优酷失去前述收益,其网站经营将难以持续。万凯达的行为不当干扰了优酷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优酷本应获得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浩天评论:自视频网站推出“广告+免费视频”及“会员+无广告视频”两类商业模式以来,视频网站与各类具有屏蔽功能的软件(如浏览器、路由器、视频软件、投屏软件等)运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从未停止。本案判决延续了司法实践关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在认定软件运营者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主要考虑如下要点:(1)软件屏蔽广告破坏了视频网站现有的商业模式,降低了视频网站收入,损害了视频网站经营者合法权益;(2)符合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应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且社会公共利益应结合消费者利益和经营者利益综合判断;软件屏蔽广告短期内有利于消费者利益,但长此以往,将降低视频网站创作、购买优质视频内容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社会整体内容产业发展,因此违反了商业道德。本案对技术创新者亦是,如何实现技术创新、消费者权益、其他经营者利益之间的平衡,仍是一个需要继续探索的问题。(杨涛婷)

行业动态

1、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0”专项行动

2020年6月12日,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网信办联合启动“剑网2020”专项行动,旨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本次专项行动于6月至10月进行,针对网络版权保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聚焦于五个重点领域:(1)开展视听作品版权专项整治,集中在院线电影网络版权保护,打击短视频与流媒体的盗版侵权;(2)开展电商平台版权专项整治,包括打击网店销售盗版侵权产品行为、网店设计中使用盗版侵权素材行为等;(3)开展社交平台网络专项整治,包括加大新闻作品版权保护、规范图片市场版权传播秩序、关闭恶意侵权社交平台账号等内容;(4)开展在线教育版权专项整治,如整治盗版网课等;(5)巩固重点领域版权治理成果,包括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广告联盟、动漫、网盘、应用市场等领域取得的版权治理成果。

浩天评论:“剑网2020”专项行动是全国持续开展的第16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既巩固已有领域的网络盗版侵权治理成果,又针对网络版权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定新的工作重点,将近期新兴或日益发展成熟的领域纳入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范畴,体现了版权管理部门对信息传媒形势的把握。(郑怡硕)

2、“全国直播电商投诉平台”在人民日报客户端上线

2020年6月16日,“全国直播电商投诉平台”(下称“直播投诉平台”)正式在人民日报客户端上线。直播投诉平台由人民日报新媒体联合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等知名直播电商平台共建,消费者可以下载人民日报客户端,通过客户端热点频道进入直播投诉平台填写投诉信息,将直播带货消费过程中遇到的欺诈行为投诉至直播投诉平台,直播投诉平台会把投诉信息分发到所属电商机构或主播机构,并监督投诉信息的处理进度,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消费者,打造直播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闭环。

浩天评论:作为新兴的商品销售渠道,直播电商因其直观、互动性强等优点而受到诸多消费者的青睐,但是,商家、主播销售虚假劣质产品、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频发,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消费者往往投诉无门、缺乏维权渠道。在2020年3月31日中消协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中,“担心商品质量没有保障”成为消费者最大的顾虑,占比60.5%,“夸大其词” “假货太多” “鱼龙混杂” “货不对板”是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方面的集中诟病。本次人民日报发起成立 “全国直播电商投诉平台”,能为消费者提供快捷的直播购物维权渠道,有利于保障直播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石菡子)

3、音集协发布2020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实施方案

2020年6月22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发布《2020年卡拉OK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给予卡拉OK场所和迷你歌咏亭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优惠政策,以全面支持歌舞娱乐行业复工复产。《实施方案》的亮点为:(1)对于卡拉OK场所和迷你歌咏亭因响应政府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要求停业期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予以免收;(2)对于卡拉OK场所和迷你歌咏亭正式复工之日起3个月内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给予五折优惠;(3)对于卡拉OK场所和迷你歌咏亭正式复工第4个月至2020年12月31日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按当地标准足额缴纳。

浩天评论:为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及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根据权利人的授权集中行使权利,并向使用者收取著作权许可使用费。音集协是我国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卡拉OK、迷你歌咏亭通过向音集协付费,合法取得大量音乐电视作品播放权等权利以实现持续经营,因此该部分费用也成为相关行业经营者合规经营必须支付的成本。此次音集协针对卡拉OK场所与迷你歌咏亭实施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优惠政策,将降低从业者经营成本,助力歌舞娱乐行业复工复产,共同促进居民娱乐生活的复苏。(郑怡硕)

4、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2020年6月24日,中国广告业协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下称“《行为规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行为规范》包括前言共六章四十四条,侧重于为商家、主播、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主播服务机构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各类主体提出特定规范及行为指南,其主要亮点为:(1)针对商家:规定商家应具有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应的资质、许可,并亮证亮照经营;(2)针对主播:规定主播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进行实名认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将其注册账号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3)针对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规定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入驻本平台的市场主体提交其真实身份或资质证明等信息,登记并建立档案,对商家、主播告知的变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变更;(4)针对主播服务机构:规定主播服务机构 (如MCN机构等)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范,加强对签约主播的管理,对签约主播的内容发布进行事前规范、事中审核、违规行为事后及时处置。

浩天评论:随着互联网直播及主播带货的大热,网络直播营销已迅速发展为现阶段重要的带货及引流手段,随着这种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发展,其暴露的问题也逐渐呈现:网络主播、内容发布平台、产品供应企业甚至包括用户等相关参与者均缺乏明确的管理标准和监管机制,相关行业、产业链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缺乏依据等。本次出台的《行为规范》作为首个关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专门规范,将“事后监管”变为“事前防治”,清晰界定了直播营销活动的各个主体,并依其参与度和法定义务、责任的不同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为相关主体提供了较为具体的行为准则。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规范》作为自律性规范,提倡、鼓励自律自治,不具有强制性,但相关主体会通过对实施情况的监测预评估向社会公示规范实施情况来保障其有效实施。(田羽伲)

5、国家网信办指导属地网信办依法约谈处置10家网络直播平台

2020年6月23日,国家网信办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针对国家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国内31家主要网络直播平台的内容生态进行全面巡查工作活动中发现的“虎牙直播”“斗鱼直播”“映客直播”等10家网络直播平台存在传播低俗庸俗内容等问题,国家网信办指导属地网信办依法约谈前述平台企业,并视违规情节对相关平台分别采取停止主要频道内容更新、暂停新用户注册、限期整改、责成平台处理相关责任人等处置措施,并将部分违规网络主播纳入跨平台禁播黑名单。

浩天评论:自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通知》以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等部门不断强化监管、压实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并于2020年6月5日启动为期半年的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行动,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本次针对31家网络直播平台全面巡查,旨在督促主要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强化主播管理,不断提升直播内容质量,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王力)

6、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2020“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的通知》

2020年7月13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2020“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的通知》,决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为期两个月的“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活动。本次专项行动围绕未成年人上网的重点环节,清理整治以下七方面突出问题:(1)学习教育类网站平台和其他网站的网课学习版块生态问题;(2)网站平台少儿、动画、动漫等频道的不良动画动漫产品;(3)直播、短视频网站平台存在的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4)即时通讯工具群圈和论坛社区环节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5)青少年常用的浏览器、输入法等工具类应用程序恶意弹窗问题;(6)诱导未成年人无底线追星、饭圈互撕等价值导向不良的信息和行为;(7)网络游戏平台实名制和防沉迷措施落实不到位、诱导未成年人充值消费等问题。

浩天评论:未成年人不具备良好的分辨力和自制力,在享受互联网的便利的同时,亦成为极易受到互联网侵害的群体。网信办启动针对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的专项整治活动,旨在为广大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上网环境,推动网络生态持续向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不受侵害。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专项整治回应了近年来一项网络新现象——饭圈生态,提出重点整治诱导未成年人无底线追星、饭圈互撕等价值导向不良的信息和行为,其中粉丝控评、打榜、投票、大额消费应援等常见未成年人追星行为都被列为重点打击对象。(田羽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