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领域公司财税合规问题浅析

一、公司涉税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公司,其生产经营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印花税。
1、企业所得税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其中,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2]。
3、就新消费类领域公司而言,因公司发展早期规模较小而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进行缴纳。
2、增值税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3],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计算缴纳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我国增值税经历了多次税率调整,对于纳税人而言,不考虑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最新增值税税率及征收范围一般如下表所示[4]:
税率(%)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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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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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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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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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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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规模纳税人,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为销售额和税率乘积,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就新消费类领域公司而言,其实际运营的公司涉及销售货物、销售服务;其品牌公司涉及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销售无形资产等需要按照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完成纳税。
3、附加税及印花税
1、附加税是随增值税及消费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是“正税”的对称。公司经营过程中常见的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附加税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缴纳,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具体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
税率(%)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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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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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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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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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3 |
统一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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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统一税率 |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从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0.005%到财产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金额的0.1%不等。对于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专利及土地使用证等按件贴花人民币5元征收印花税。
二、新消费领域公司纳税特点
新消费领域公司的生产经营多数按照三层管理模式进行公司架构的安排,即控股层、管理层以及运营层。控股层下设管理层,管理层下设运营层,运营层进一步向下设立地方运营各门店,打造一个完整的公司生产经营体系。各层级公司就附加税及印花税来说,缴纳的税种和税率并无太大差异,城市维护建设税会因为纳税人所在地行政级别的不同产生差异不大的税率,如在公司设立在四川省成都市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如设立在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城市维护建设税为5%,我们在此不做赘述。
我们就新消费领域不同层级的公司自身特点重点阐述各自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的缴纳特殊点。
1、关于企业所得税缴纳
上文我们提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新消费领域各层级公司企业所得税缴纳有几点值得注意:
1、品牌公司主要收入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下属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管理公司主要收入为各地运营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向各门店提供各项咨询服务的收入,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2、如果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实际分配了股息红利时,股东平台应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各自然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再将剩余股息红利分配给自然人股东。如果股东平台为合伙企业,则公司向上分配的股息红利,将视为直接分配给了合伙企业中的各合伙人,合伙企业被穿透。因此各合伙人必须按上述规定自行缴纳或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值得注意的是,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5]。管理公司虽主要职能为对下属运营公司进行管理,但不应以管理费形式向下属子公司提取费用,否则下属子公司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母公司向子公司提取费用的常见模式为:1)提供品牌许可;2)提供咨询服务;或3)提供品牌许可和提供咨询服务二者的综合。前述模式需签订相关合同。
2、关于增值税缴纳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应纳税额,适用增值税税率为3%。就一般纳税人而言,新消费领域各层级公司企业增值税缴纳有几点值得注意:
1、控股层公司通常不参与实际经营,但其可能与下属公司发生借款事项,并取得借款利息收入,该部分收入应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且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6][7]。
2、品牌公司涉及以授权加盟并收取加盟费的形式推进公司的经营发展,加盟费作为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应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管理公司的咨询服务、科技公司的软件技术服务、设计公司的装修设计服务均应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
3、供应链公司主要负责向第三方采购物料,然后转售给各地运营公司,并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物流运输。通常而言,新消费领域公司就物料采购销售应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并且,供应链公司销售给各地运营公司物料的定价需保持公允,过高或过低的定价均有可能引起主管税务机关质疑[8]。
4、运营层公司重点为各门店,实际从事销售业务。其中,销售化妆品、潮玩等销售货物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提供餐饮服务则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餐饮服务不仅仅包括传统的餐馆堂食,还包括如咖啡奶茶外卖、外带服务,这些依然属于餐饮服务范畴,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非按照销售货物的13%税率缴纳增值税。
但如果各门店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即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9],即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5、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采购物料、货物运输、办公室租赁等相关费用,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进项税额可抵减销项税额,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3、无票收入及无票原材料采购的纳税问题
在分析无票收入及无票原材料前,我们先比较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税务发票和无票的关系。较之普通税务发票和无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普通税务发票没有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常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降低公司税负。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无票原材料采购和无票收入的情形,这是导致税务成本较高的重要原因。如供应链公司采购货物时未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门店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未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等。就这类问题的纳税处理,我们分析如下:
1、无票收入应当纳税并在申报表中以“无票收入”记录
(1)无票收入,即没有开发票的收入,是指公司有增值税应税行为而未开具发票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根据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无票收入仍然要入账并进行纳税申报。未开票的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
(2)无票收入纳税申报:所有公司无票收入需要按照会计收入准则的规定,正常做账,同时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附加税。1)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申报附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单列“未开具发票”一栏,需要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填表,但第5列的销售额为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销售额;2)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单独的未开具发票申报栏次,在申报无票收入时,根据征收率的不同直接填写申报表相应栏次。
(3)我们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在门店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存在使用个人微信或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收款的情形或通过个人微店销售公司产品进行收款的情形。这些行为也会构成无票收入的一部分,需要进行合规化处理。
2、无票原材料采购在纳税时应分情况进行扣除
(1)无票原材料采购,即没有开发票的原材料采购,是指公司在采购原材料时未及时或未取得采购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发票作为成本票是一类非常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10]。如果公司缺少成本票,将直接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较少,利润是虚高状态,如果按照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来计征企业所得税,利润越高,企业所得税就越高,导致税务成本偏高。
(2)无票原材料采购纳税申报:1)未及时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但已按照实际发生额作账务处理,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暂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扣除,但是需要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有效合法的凭证。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然没有取得有效的凭证,则企业所得税需纳税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了采购原材料的有效凭证,可以做专项申报和说明后,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11];2)如果未及时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也没有按照实际发生额做账务处理,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不得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扣除。
(3)此外,无票原材料采购通常与个人银行账户采购相关联,即通过个人账户完成采购款的支付,这样使得公司缺少成本票,公司税务成本变高。该行为需要进行合规化处理。
【注】
【1】《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二条: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4】《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将16%、10%、6%三档税率降至13%、9%、6%三档。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四条: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第二条: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0】《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