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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下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

2022-04-21
大知产

在新媒体环境下,短视频被称为5G时代的全民表达方式,其发展迅速、灵活多样,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但由于其创作门槛低、传播速度快、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不明确等特点,也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为了这种大众化表达方式的健康发展,也为了其能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我们有必要就它的可版权性与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一、短视频的可版权性

所谓短视频,是指时长一般在5分钟以内,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的、高频推送的视频内容[1]。这是一个兼具传媒学和著作权法学的学说界定。我国《著作权法》虽有“视听作品”这一作品类别,但并没有规范性文件明确将短视频归属于某一具体作品类别[2],因此其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在法律实务中仍存争议。认定短视频的可版权性,需要以《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来衡量其是否具备作品的属性,这主要涉及到对短视频独创性的判断。根据《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3]规定,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具备两个要件,即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与是否具备“创作性”。

1.视频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实践中,短视频平台为了迎合用户需求,通常在平台中为用户提供了大量来自第三方的音乐、图片、表情包、特效等素材,而用户制作的短视频大多运用了这些素材。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认为使用公开元素与短视频独立创作完成并不矛盾[4]。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短视频是否符合“独立完成”的要求,应以短视频与上述元素间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5]。可见,如将上述元素进行选择与编排制作出的短视频与既有各个独立的元素存在客观明显的差异,且没有证据证明在发布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短视频内容,则短视频可以被认定为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2.视频须具备必要的创作性

短视频具有门槛低、时长短、社交性强、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因此对短视频创作性进行判断时,不宜对创作高度作苛求,比如北京互联网法院[6]与杭州互联网法院[7]在司法实务中都认为,视频时间的长短与创作性有无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只要能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具体需考虑:

1.创作者根据想要表达的思想主题,使用载有不同表演、对话、场景及情节的图片或视频[8],寻找符合相应风格的背景音乐,配以不同贴纸、特效、滤镜、动画等元素,并结合主观喜好与需要设置多种元素的排列方式、大小、顺序和持续时间,整个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空间。这一系列创作过程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9],呈现给观众独特的设计感与效果,已足以说明此种短视频具有创作性。

2.短视频的拍摄过程通常包含了创作者独有的思想情感与表达,即使短视频的制作可能源于某个瞬间突然迸发的创意,只要这个制作过程体现了创作者特有的思想表达,也可能符合创作性的要求[10]。至于拍摄方式,不论是简单、稳定的单一视角摄制还是具备视觉冲击而复杂多变的不同视角、方位的摄制,都可能在某种程度展现出作者的独特风格,也即可能体现短视频的创作性。


二、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困境

1.短视频创作者维权困难

首先,在自媒体时代下,大量短视频的发布相对自由且不需要实名制,而短视频的数量则可以海量计,这直接导致了权利主体的维权取证困难[11]。其次,权利人维权成本极高,法院审理周期长、公证成本支出的必然性、判赔金额整体偏低等问题都压抑了受害者的维权热情与愿望。最后,作品本身有限的单体价值又迫使创作者把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下一个短视频的创作上。因此,面对困难重重的维权之路,很多短视频行业的创作者宁可重新选材创作,也不希望在维权上浪费时间和精力。

2.短视频平台监管不足

短视频平台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传播平台,在一些涉嫌侵权的短视频可能给平台带来巨大利益时,极有可能放松对短视频合法性的审查,甚至利用“僵尸号”自行上传侵权视频。即使进入诉讼,平台也往往会引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因权利人通常难以及时地在大量短视频中发现自己的短视频被侵权,平台即有权主张其未接到权利人通知,自然也无义务下架侵权视频。因此避风港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滥用,成了平台推卸责任的“保护伞”,也对短视频平台监管造成了负面影响。  

此外,网络用户权利意识淡薄、短视频行业的发展不规范等,都是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不利因素。


三、完善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1.提升公众著作权保护意识

要加大对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力度,首先要提高公众的著作权意识。短视频平台可以指引用户自查自纠,比如在用户注册或者发表短视频时,在用户协议中加入包含著作权侵权问题的问卷,让用户仔细阅读并做出回答。若用户对与著作权侵权有关的问卷回答不佳,平台可考虑禁止或限制用户注册或发表短视频[12]。平台还可以向用户推送普法宣传教育短片,提醒用户注意短视频著作权问题,从而“润物细无声”地提升公众著作权保护意识。

2.设立短视频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专门的短视频集体管理组织,完善行业自律规范,提升行业自律意识,能够使侵权行为在短视频行业内部得到有效管控[13]。各短视频平台可以在集体管理组织中形成合作关系,就共同的行业问题分享经验,研究对策,形成高效的监管机制和行业自律规则,使行业管理专业化、透明化,推进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14]

3.强化短视频平台监管力度

平台应坚持贯彻良好的发展观,严格自我规范,不得为增加流量而自行上传侵权视频或默许用户上传侵权视频。不仅如此,平台还应积极履行注意义务,建立著作权过滤机制,引入先进视频审查技术,当用户新上传的视频与视频资源库已有视频构成一定相似就会被识别出,并自动提醒平台与上传用户。借此不仅能有效地增强对著作权人的法律保护,也可以促进良性竞争,优化短视频平台市场。

【注】

【1】王淑涵.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探究[J].经济与法,2021(7):158-160。

【2】刘承韪.论著作权法的重要修改与积极影响[J].电子知识产权,2021(01):4-13。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4】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

【5】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6】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7】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

【8】孙山.短视频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J].知识产权,2019(04):44-49。

【9】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10】周灿.短视频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论[J].中国出版,2019(24):61-64。

【11】张庆丰.新媒体环境下的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J].长春大学学报,2021,31(09):96-99。

【12】王琦.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研究[D].西北民族大学.2021。

【13】王琦.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研究[D].西北民族大学.2021。

【14】王琦.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研究[D].西北民族大学.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