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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应该订立共同遗嘱吗?

2020-11-27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及以上自然人共同设立一份遗嘱,对一方或各方均去世后所遗留各自或共有财产做出继承安排的一种遗嘱形式。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夫妻双方设立共同遗嘱,一般可能会安排互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双方遗产最终由某个或某些继承人继承,也可能不做互相指定,直接约定双方过世后遗产归于最终继承人。

我国法律中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共同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其中并未限制立遗嘱人主体人数,按照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如共同遗嘱符合一般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认定为有效。事实上,司法实践中普遍承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如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2016)粤0103民初578号判决书[1]中写明:“夫妻订立共同遗嘱在我国较为普遍,共同遗嘱与我国传统家事习惯相协调,也与我国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性质相适应,不宜因为我国继承法没有对共同遗嘱作出规定,便轻易否定共同遗嘱的效力。本案中,李某子和黎某订立的共同遗嘱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可认定共同遗嘱的内容是李某子与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遗嘱有效。” 

基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共同遗嘱在遗嘱规划中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选择。相对于个人遗嘱,共同遗嘱主要有以下两点优势:

01 延缓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共同遗嘱可以将继承延缓至夫妻双方均去世后,免去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麻烦,并保护在世一方对财产的管理、使用利益。在张某1、张某2等与娄某某法定继承纠纷[2]一案中,三位最终继承人起诉继母要求继承父亲遗产,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院驳回。法院认为,与普通遗嘱不同,共同遗嘱的效力包括“设立效力”与“执行效力”,两者应当予以区分。关于“设立效力”,共同遗嘱只需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效力”即遗嘱具有可执行的效力,决定遗嘱内容能否得以实现。通常情况下,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其设立的遗嘱便自然生效,也自然可以立即执行。但共同遗嘱与普通的遗嘱不同,其系两名以上立遗嘱人共同设立,意志上有牵连,处分的是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变更及撤销共同遗嘱时受到另一方意思表示的限制,其设立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保障另一方在己方死亡后的生活,因此,共同遗嘱并不必然因立遗嘱人死亡而发生执行效力,而是应着重考量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障另一方的生活,立遗嘱人已明确在双方均去世后崂山东路房屋才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即该份共同遗嘱具有“执行效力”的时间应为被继承人张东林与被告娄某某均离世之后,现被告娄某某健在,三原告即要求对崂山东路房屋进行继承分割,违背了被继承人张东林的意愿,不予支持。 

02 限制在世一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保障最终继承人取得遗产。

对比个人遗嘱,共同遗嘱,承载了双方的意思表示,具有遗嘱和契约的双重性质,对遗嘱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般不得随意变更。

在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与王某某遗嘱继承纠纷[3]一案中,立遗嘱人郭某在妻子王某去世后另立遗嘱变更之前所立的共同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和夫妻共有房屋中自己的份额全部留给自己的子女,而非按照共同遗嘱中的约定将该房屋33%留给王某婚前所育女儿,该变更行为被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无效。法院认为,双方所立共同遗嘱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对王某、郭某均具有约束力。郭某某后来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与共同遗嘱中对该房屋的处分内容相抵触,违反共同遗嘱的约定,故不能产生撤销或变更双方订立的共同遗嘱效力。郭某有权利对在共同遗嘱中涉及自身财产的部分进行变更,但该变更不能与共同遗嘱相抵触,该房屋的继承应按照王某、郭某签订的共同遗嘱进行处理。 

但是,共同遗嘱也存有一些劣势,在考虑时需要格外注意。

01 认定遗嘱效力时更为复杂

我国《继承法》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设立之遗嘱的形式要件未作相应的规定, 比较常见的一种安排是一方书写,双方共同签字。这样的共同遗嘱有效吗?至少在北京是有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提出,“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法院可能会认为这样的遗嘱属于“一方的自书遗嘱、另一方的代书遗嘱”,从而根据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分别考量。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可以看出,如果担心法院认定共同遗嘱为一方的自书遗嘱,一方的代书遗嘱,那么最好安排两个见证人,以确保共同遗嘱的效力。

在我国《民法典》生效后,打印遗嘱也将成为法定的遗嘱形式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夫妻双方如采用打印共同遗嘱方式,需注意满足以上要求。 

02 难以变更、撤销,可能难以应对现实生活的变化

现实生活中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可能还会继续生活很长时间,在这期间现实情况可能发生很多变化,比如在世方经济困难,想要处置财产获得资金或最终继承人有虐待、遗弃行为或最终继承人早于在世一方去世等。由于共同遗嘱的约束性,在世方一般难以变更遗嘱。正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青民再终字第165号判决中认为"在共同遗嘱人中的一人死亡后,除非存在继承人严重损害被继承人利益的情形,其他的遗嘱人不得变更、撤销共同遗嘱,这样既保持了共同遗嘱人共同民事法律行为及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也是对已死亡的共同遗嘱人意思的信守。"

但同时,我国继承法也保护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因此司法实践中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变更,但对变更范围存有不同意见。观点一认为在世一方可以变更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不可以变更去世方遗产部分。观点二认为,在世一方仅可以变更涉及自身财产的部分,不可以变更共同财产和去世方遗产部分。对比来看,如设立个人遗嘱,根据《继承法》二十条,遗嘱人有权随时变更、撤销自己所立遗嘱,调整自己的遗产安排,包括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的部分,不会产生上述争议。 

03 一方死亡后遗嘱公开,丧失遗嘱保密性。

在夫妻一方去世后,有些法定继承人,尤其是在家庭关系复杂的家庭中,可能要求开始办理继承。此时不可避免地将需要公开共同遗嘱,而遗嘱安排的公开将提早在法定继承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人间引发讨论和争议,造成在世方晚年不宁。

根据共同遗嘱的法律特性,夫妻双方可以在考虑处理“身后事”时选择订立:比如夫妻感情融洽,但子女众多,为满足在世方居住需要,延缓房屋继承,可以选择设立共同遗嘱约定在双方均去世后才可开始继承房屋;

又如,夫妻双方担心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再婚,将共同财产留给再婚家庭配偶或子女,而非自己的子女,可以设立共同遗嘱指定自己子女为遗产最终继承人;

再如, 再婚家庭中夫妻双方约定某婚前所育子女可以在双方去世后取得部分夫妻共同遗产,可以设立共同遗嘱,增强对立遗嘱人的约束,以防止一方在另一方去世后变更遗嘱安排。

但是如果夫妻感情较好,约定相互指定对方为遗嘱继承人,但并不想限制在世方之后对遗产的处置,则无需设立共同遗嘱,个人遗嘱即可实现该目的。或者立遗嘱人想安排直接将个人遗产留给其他继承人或遗赠人,如子女、亲戚朋友等,也没有必要设立共同遗嘱。此外,我国《民法典》新设了居住权制度。如仅需要满足在世方在房屋中居住需求, 可以在个人遗嘱中设置居住权。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且除非另有约定,不得出租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居住权可于设定的期限届满时或在世方去世时消灭。

即使选用共同遗嘱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其中生效、变更、撤销条款,尽量避免共同遗嘱的缺点,增强遗嘱可执行性。建议在设立共同遗嘱时,

  1. 采用公证遗嘱形式。虽然随着《民法典》的生效,公证遗嘱将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其公信力仍是6种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中最强的。

  2. 如想实现延缓继承目的,可以明确约定,遗嘱在双方均去世后生效。

  3. 如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在世方的利益,而非限制其处分,可以不设置“不得单方变更、撤销本遗嘱” 的条款或是约定有条件的变更、撤销,增强共同遗嘱的灵活性。

  4. 如更多的是为了限制在世方的处分,可以明确约定,不得单方变更、撤销的条款,以保障最终继承人可以获得遗产。

综上所述

共同遗嘱不同于个人遗嘱,一般含有多重目的,既可以起到延缓继承,保障在世方居住房屋,使用和管理财产的利益,也可以限制在世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保障最终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但共同遗嘱在一定程度上欠缺灵活性和保密性,在选用时需要结合家庭情况和遗嘱目的综合考虑。


【注】

[1]  李咏贤与李咏华、李泳荷、李泳銮、李伟彬继承纠纷2016民初578一审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docId=6170ef2f754c492a9f573392887cdecb

[2] 张某1、张某2等与娄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docId=62462de616b84fdc91baa7c101730b52

[3]  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与王某某遗嘱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docId=296eebb3bd3a49c69674e623ab7c4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