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速递(2021年第2期)
一、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1年1月11日,工业与信息化部向社会发布其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组织研究修订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浩天评论
智能网联汽车是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主要应用。近年来,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迅猛,欧盟、美国、日本等多个国家纷纷制订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发展目标,从政策上对该产业予以积极支持。我国也始终重视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发展。《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是对2018年4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全面修订。本次修订在道路测试基础上增加了对示范应用的要求,明确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测试区(场)的定义,确定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安全员及车辆要求,并细化了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的申请及审核要求。《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生效后,将对我国进一步优化完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探索在条件成熟的特定路段及有需求的区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将产生重要积极意义。王子轩
二、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发布“剑网2020”专项行动十大案件
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遴选“剑网2020”专项行动十大案件,并于2021年1月15日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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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网2020”专项行动于2020年6月启动,本次行动重点打击了视听作品、电商平台、社交平台、在线教育等盗版多发领域,有效地对网络文学、游戏、音乐、知识分享等平台版权传播秩序予以规范。2020年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现重拳出击的一年。除了执法力度的持续强势外,最高人民法院接连发布《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等,对知识产权类案件极具指导意义。随着对版权侵权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市场主体应当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合法、合理地使用版权作品。李梦依
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21年1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众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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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自媒体持续快速发展,已成为大众获取各类资讯的主要渠道,与此同时,编造网络谣言、随意散布个人隐私等乱象频发。在此背景下,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监管,《公众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2017年发布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其主要亮点如下:
(1)规制对象更明确。《公众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制对象包括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平台”)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使用者”),对平台和用户进行双主体规制,体现了综合治理的管理思路。
(2)强化用户权益保护。《公众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从多个角度规定了用户权益保护措施,首先,针对平台单方制定霸王条款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形,《公众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平台制定的平台公约、用户协议等应向所在地网信部门备案;其次,针对平台强制订阅问题,《公众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提出未经用户同意,平台不得强制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再次,《公众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公众评议,推动建立多方参与的权威调解机制。
(3)回应造谣传谣问题。《公众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平台在注册阶段需对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谣言重灾区”领域公众账号申请者的相关资质进行核验,并在运营阶段展开动态核验巡查,对制作发布虚假信息的使用者则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进一步地,在使用者方面,《公众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将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编造虚假信息等具体造谣传谣行为纳入禁止范畴予以规制。
(4)重视用户信息安全。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即将出台的背景下,用户信息安全愈发被重视。新《规定》也体现了这一趋势,一方面要求平台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另一方面要求使用者在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公众账号运营、内容供给等合作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该机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并督促履行。田羽伲
四、工业与信息化部通报2021年第1批侵害用户权益App
2021年1月22日,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 ,系2021年第1批、总第10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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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对网络产品、服务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作了规范要求,但规定得较为原则。自2019年起,工业与信息化部等部门陆续发布《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规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做了细化要求,并从执法层面持续整治各类违法违规使用和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与此前工业与信息化部通报的侵权App存在的主要问题类似,本次通报的侵权App问题仍集中在违规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随着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与执法力度不断加强,App运营方应当重视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合规性,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李梦依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202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推进网络空间治理”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并在会上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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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犯罪形态与信息网络的融合度越来越高,对刑事诉讼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面对刑事诉讼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为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明确了新的规则标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主要亮点如下:
(1)确立了多犯罪地的管辖原则,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原则确定管辖地;
(2)确立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要求建立检察技术人员、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制度;
(3)明确了区别对待及贯彻追赃挽损原则,要求对涉案人员众多的网络犯罪案件区别对待,且要求办案需追赃挽损,及时查扣冻涉案财物、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等;
(4)授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加强对案件侦查合法性的监督;
(5)对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审查方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客观行为的审查方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及认定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等事宜作出指引。田羽伲
六、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案二审
2021年1月19日,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公司”)受理供货商针对某淘宝网店进行的大量错误投诉、并在申诉环节证据审核中存在过失而错误处罚、进而使淘宝网店遭受损失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系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纠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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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救济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救济路径为:权利人发现侵权信息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屏蔽通知(包含初步证据和权利人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包含初步证据和用户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将该声明及时转送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本案中,上海一中院认定在网店提供初步证据后,其申诉应为有效,但淘宝公司未告知供货商应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未依法及时终止已采取的必要措施,有违法律规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淘宝公司的主观过错认定淘宝公司承担30%的责任。基于本判决,我们提示网络平台应注意如下事项:
(1)除将权利人的通知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外,网络平台还应将网络用户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时转送权利人,并告知权利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若权利人未及时提交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网络平台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3)若网络平台认为网络用户提交的不侵权声明所包含的初步证据不足要求网络用户补正的,应当给予网络用户合理的准备时间,在此期间内应维持现状,不应对网络用户作出进一步处罚。袁少鸿
七、全国首例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宣判
2021年1月13日,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公司”)因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子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杜丫丫”学习机中使用“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与操作故诉其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浩天评论
语音识别是人工智能领域发展较快的方向。近年来,知名互联网公司纷纷推出了其研发的语音识别类产品。百度公司研发的“小度”智能音箱产品因推出时间较早,且借助强有力的宣传,从而获得了较大的市场影响力。在本案中,海淀法院认定“小度”作为智能音箱产品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而“xiaodu xiaodu”是用户在使用小度智能音箱时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语音指令,子乐公司生产销售的“杜丫丫”学习机使用“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属于足以引人误认为是该学习机与“小度”智能音箱产品存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授权合作等方面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之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为全国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的第一案,其明晰了智能产品语音指令可导致混淆行为、并作为构成混淆之事实依据,将有效规制人工智能产品市场中恶意混淆和误导公众的行为,引导市场经营者以技术创新等合法途径进行良性竞争。袁少鸿
本期编辑:郑怡硕、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