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及审查要点
一、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及财政部指示精神
(一)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的法律依据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和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该办法强调了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监督上的协调配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则应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这一办法强调了财政部门对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
综合来看,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已经涵盖了从相关当事人内控机制、财政部门内部监管到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囊括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等不同阶段,对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运用、信息公告等分别作出了不同的监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权,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如案号(2020)渝0112行初97号行政判决书,该案件主要是投诉人重庆旋领商贸有限公司对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两江采购2019-20《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2022】通行复第122号南通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原投诉人)不服南通市财政局2022年4月15日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通财购【2022】17号),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30日收悉,经审查南通市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目前,投诉处理决定的案件成为涉及政府采购行政案件中类型最多的一类案件。投诉平台作为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一种方式,既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加企业对国家公信力的认可,也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企业营商环境的完善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 财政部强调加大采购公开透明的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维权、加强对代理机构、采购人管理
2022年,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公布了从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10月24日采购信息公告共72条,其中包括行政处罚公告及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等。从公告内容来看,强调加大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等,支持中小微企业维权,并进一步强调对代理机构、采购人的管理。大部分公告内容作为重点在近几年的信息公告中已经存在:如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信息公告第1717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信息公告第1700号)。财政部进一步强调的内容有:
1.强调加大采购公开透明的力度
采购人未按照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告中标结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八十一号)行政处罚结果公告:“本机关在依法对南京理工大学教学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升级项目”(项目编号:ZZ0205-X21HZ0039)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未依法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告中标结果”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财政部调查,决定对南京理工大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南平市财政局2021年3月1日发布的《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主要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各县(市、区)级预算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采购项目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以及提出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公布信息,使采购信息公开透明化。
2.支持中小微企业维权
中标单位不满足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八十四号)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举报人反映:1.本项目未按规定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河南三所公司不满足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要求”。经财政部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均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中小微企业企业的维权会使市场能够更加公平,更加充满活力,同样也更有利于政府采购更经济实惠。
3.进一步强调对代理机构、采购人的管理
投标单位对代理机构就投标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五十七号):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32条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也为了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出台,对代理机构,采购人的管理更加有法可依。
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公布投诉处理的结果极大鼓励了许多投标人在投标中遇到不公平,不透明的情况时应当如何维权,但不可否认的是还有大多数投标者不是完全清楚和明白应当怎样进行维权。
二、投诉人投诉流程及财政部门审查流程
(一)投诉人投诉前准备
1.投诉的前提条件
当参与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对其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属预算级次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2.确定投诉管辖审查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3.准备投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投诉人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时,应当准备多个投诉书的副本,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的数量准备投诉书副本。
投诉书中应明确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投诉书中应写明真实的事情经过、具体的投诉事项以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投诉的法律依据,具体的条文,以及明确的时间。如果投诉人为自然人应当由本人签字,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如果投诉人为自然人要准备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法人需准备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质疑函、质疑答复也是不可缺少的。在法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进行邮寄。
(二)投诉人投诉案件流程
1.供应商提出质疑后,招标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或者质疑方对答复不满意,那么便需要申请投诉,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2.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的投诉书后进行登记;
3.确定投诉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属于:审查投诉书(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通知投诉人补正)。不属于:不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不予受理的原因后归档;
4.受理后(收到投诉书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观的供应商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
5.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观的供应商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做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6.财政部门书面审查,必要时组织质证、要求投诉人补正。
政府采购质疑流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图

(三) 投诉案件结果
财政部门在经过书面审理,必要时调查取证,组织质证会后,依法对投诉事项做出相应的结果:
1.投诉成立。财政部门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投诉事项属实,则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做出投诉处理意见书,并在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后30个工作日送达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财政部门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投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人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人取得证明材料不合法,财政部门驳回投诉。
(四)财政部门投诉案件审查流程
投诉人在法定时间内将投诉书递交向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过审理确定受理的,需要按照以下审查流程进行审理。
1.向被投诉人、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政府采购中的被投诉人通常为采购人以及代理机构,投诉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是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的前提。财政部门要审核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行为是否合法,需要及时告知被投诉人,使被投诉人具有知情权,并能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进行调查,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认为投诉符合规定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按时进行书面审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书面审查主要关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遵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在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否存在采购文件的规定前后不一致等情况的出现。
3.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委托他方进行取证等
在书面审查中发现投诉人的投诉情况复杂,需要进行实地的勘测,调查取证,财政部门本着积极解决问题,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的心态,在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取证。当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与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说明的事实不一样,出入较大时,也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4.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为了提高财政部门的效率,减少投诉人的损失,该办法规定了处理期间。
三、财政部门投诉案件审查要点
(一)投诉案件的形式审查要点
1.投诉所涉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之规定,财政部门无权处理非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判断投诉所涉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采购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是否属于财政预算单位。(2)该项目是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3)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若未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是否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的,不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四川省现行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7〕208号)有明确规定。
2.本财政部门是否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本级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实务中,判断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应当审查是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采购人属于本级财政预算单位;(2)该项目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采购;(3)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达到本级预算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3.投诉人主体是否适格,是否享有投诉权
1)主体要件。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有权提起质疑、投诉的主体为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根据2021年11月2日平顶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平顶山市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指南》第二部分第二项中质疑人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通说认为,按照民法典要约、承诺原理,递交响应文件属于要约行为,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起点和标志。同时,该条第二款赋予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质疑的权利。因此,若投诉采购文件,财政部门应审查投诉人是否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若投诉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应审查投诉人是否依法递交了响应文件。需要注意的是,若项目明确了获取采购文件的具体方式,则“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以项目确定方式为准;若项目未明确规定的,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包括公告、直接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处获取、供应商自行下载等方式。另外,联合体供应商投诉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之规定,应当审查该投诉是否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2)投诉人自己权益受损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提起质疑和投诉的前提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若供应商自己质疑和投诉自己,因其质疑和投诉事项并不涉及对其权益的损害,其不具备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对此不享有质疑和投诉权。
4.是否已依法质疑,投诉事项是否超出质疑事项和质疑答复内容的范围
1)依法质疑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质疑为投诉的前置程序。关于“依法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 、第十三条之规定,若投诉人未书面提起质疑、未在质疑法定期限内质疑、未向处理质疑的有权主体提起质疑等,属于未依法质疑。关于提起质疑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投诉事项范围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事项不能超出质疑事项和质疑答复内容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质疑答复文本、附件,均属于质疑答复组成部分,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但系基于质疑答复文本或附件提出的,不宜认定相关投诉事项不符合前述规定。
5.是否在投诉有效期内提出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投诉期限为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质疑答复期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实践中,质疑答复期未届满,或超出质疑期满后15个工作日提出投诉,均属于未在投诉有效内提起投诉。
6.投诉书内容是否合法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逐项审查投诉书内容。实践中,投诉书普遍存在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将相关供应商列为被投诉人、无质疑和质疑答复说明及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不明确、无法律依据等问题。
7.其他审查事项
1)授权委托书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八条规定,供应商委托代理人提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审查投诉人是否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委托书是否符合前述规定。
2)同一投诉事项是否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实践中,同一投诉事项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的情况较少,但仍应注意审查,尤其是针对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中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采购项目投诉。
(二) 投诉案件的实质审查要点
1.采购文件编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但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中标公司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
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七百一十四号)中财政部在依法对“中南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3D会议室会议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20210207-0104)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长沙蓝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长沙蓝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742.66元的行政处罚。
3.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五十九号)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3、5为: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4为:本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过低。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4、5缺乏事实依据。
4.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文件的信息公开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六十三号)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文冬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基本资格要求。2.招标文件和中标公告不一致。3.本项目为联合体投标,但中标公告没有公布所有成员信息。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为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3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发布中标公告的问题限期整改。
(三)投诉案件成立的处罚结果
1.警告
2020年井研县竹园镇中心卫生院彩超等医疗设备一批项目第二次采购中,井研县竹园镇中心卫生院和成交供应商成都悦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未体现成都悦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响应的无条件更换新设各的情形、保修期后终身维修、售后服务机构网点和人员名单等内容,且售后响应时间和维修时间与采购文件要求不一致。井研县竹园镇中心卫生院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2021年11月,井研县财政局对井研县竹园镇中心卫生院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罚款
鸡西市城子河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采购项目非法转包案。2015年,在实施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永红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过程中,中标单位黑龙江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与永丰朝鲜族乡人民政府签订施工合同后,私自签署授权委托书,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的鸡西健鑫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案金额138万元。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2018年12月,鸡西市城子河区监察委员会给予时任乡长金某某记过处分。2019年7月,鸡西市城子河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转让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3.中标无效、废标
江西冠威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因对代理机构就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3.招标文件多项技术要求具有歧视性。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书原件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成立。鉴于本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问题,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黑龙江征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经哈尔滨市财政局查证,2021年10月,黑龙江征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在参与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策划拍摄冬季冰雪旅游短视频服务采购活动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存在更改社保缴纳记录、提供虚假缴纳社会保险凭据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涉案金额19万元。2022年1月,哈尔滨市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财政部门2021年、2022年公告梳理
2022年,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公布了从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10月24日采购信息公告共72则(第1646号—第1717号)。包括投诉处理结果公告53则,占73.6%;行政处罚结果公告16则,占22.3%;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公告3则,占4.1%。

2021年,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公告241则(第1246号-第1486号),包括投诉处理结果公告178则,占73.86%;行政处罚结果公告51则,占21.16%,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12则,占4.98%。

从公告内容看,强调进一步改善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加大公开透明力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电子化采购等。同时,进一步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加强内控管理、规范行为、如资格审查、现场录音录像及样品管理等。有些问题2020年信息公告中已经存在,且财政部多次强调,但2021年乃至2022年仍有发生。
集中梳理、通读2021年这241则公告,以及最新2022年72则公告之后发现,财政部通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财政部进一步强调、进一步规范的内容主要有:
(一)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 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入政采市场
刚刚过去的2021年,以及2022年的公告结果中可以看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少供应商有意或无意地触发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行为。
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触发该条款的供应商作出了中标金额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不等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公告1653号公财政部在依法对“潮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车及消防器材项目(包组14)”(项目编号:0809-2141GDG15170)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方晖应急救援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处罚结果: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方晖应急救援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85.82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公告1677号公告财政部在依法对“2021年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本级应急物资补充采购项目(器材部分包1-包30)(包1)”[项目编号:21WA0122(1708-BZ2100401638AH)]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庆阳凝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重庆阳凝公司作出罚款18293.75元的行政处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各国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对该行为作出中标无效、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二)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警告
案例:公告1671号公告本机关在依法对“深圳海关2021年保健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G21GK-A0000-D154)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又比如1660号公告、1679号公告都涉及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警告、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公告1700号本机关在依法对“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江西分中心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XTC2022020089-001)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中标无效
案例:公告1649号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南京烽火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中标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五)其他问题
上述四种问题是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分析报告中涉及较多的,当然还涉及其他的方面:
1.逾期未退还保证金;
2.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未按规定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原因;
4.开标程序存在瑕疵;
5.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布中标产品型号;
6.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就质疑事项以法定形式进行答复;
7.代理机构招标过程不规范、涉嫌违规重新评审;
8.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公正客观评分、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独立评审;
9.磋商文件存在未按规定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五、在质疑投诉程序中投诉人应注意事项
国家为企业提供投诉平台,为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企业有维护自己权益的地方。我们应当实事求是、积极主动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为企业争取更多合法的利益。
(一)质疑为投诉的前置程序,投诉不能超过质疑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据此,供应商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财政部门受理供应商投诉应围绕投诉书中的“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开展工作。因此,投诉处理也不能超出投诉的内容范围。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存在其他违规违法问题和线索的,应另案处理。
(二)积极履行举证责任,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投诉材料
企业作为投诉人,投诉的事项要符合事实依据,提供的投诉材料要真实有效,如提供合法性存疑、虚假的投诉材料,对企业自身造成不好的影响,也消耗国家人力财力物力。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按照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投诉过程中,质证和调查取证不再算在30个工作日,但是企业仍应重视时限积极取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不能只提供网上证据,网上信息仅作为线索,如果作为证据,需要经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三)即使合同已履行,企业也可积极维护企业自身利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投诉事项成立而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但合同已经履行,财政部门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了解政府采购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中,应当积极了解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为更加规范的参与竞争,为企业能够更有利于参加竞争。同样也为了在企业权益收到侵害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