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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合伙人徐仲锋律师助力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布全国首部中小企业合规评价标准

2023-09-19

2023年8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编制并发布了全国首部中小企业合规评价标准——《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该书基于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尚未具备完善的管理体系,而我国处于新的发展阶段,对市场要素、市场环境、市场主体责任提出新要求之背景,与前述三方面相对应,从劳动合规、合同合规、财税合规三个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合规建议。


该书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邀请77名资深合规实务者共同撰写,其中,北京浩天(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税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中小企业合规评价认证标准》团体标准起草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指南》编辑委员会委员徐仲锋律师,作为税务专业律师撰写的《卖出的商品兜圈销售自己又买回且相互开具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从一个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案例看税务合规之增值税发票“四流一致”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被收录于“财税合规”部分,同时作为该书的最后一篇文章,为该书助力中小企业加强财税合规,引导中小企业构建有效的合规体系,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徐仲锋律师以其处理过的一个涉税行政处罚案例为切入点,从案件情况及结果、案件事实与法律分析、提醒与建议三个方面展开论述。案件基本情况为,税务局将关联公司以多次循环兜圈方式销售同一批水泥的行为认定为虚构的“兜圈”业务,认为不具备交易的真实性,将关联公司互相之间所开具的39份金额合计3,650,001.6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情况下的“环开发票”行为,即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徐仲锋律师作为纳税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参加听证并现场发表了听证申辩意见。徐仲锋律师表示,案件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兜圈”销售业务行为是否一定构成不真实交易,二是因“兜圈”销售业务所实际开具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然,税务机关认定案涉纳税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一是无证据表明关联公司之间销售的是同一批水泥货物。二是无证据表明关联公司之间不具备交易真实性。三是税务局认定纳税人“兜圈”交易属于“环开发票”、“环开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无法律依据。“兜圈”交易是目前合法存在的经营模式,根据《民法典》第595条、第59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可知,法律并不禁止一物多次买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4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先卖后买”方式取得的所有权。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不属于“环开发票”,且无法律规定“环开发票”等同于“虚开发票”。


同时,徐仲锋律师认为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法律不当。一是案涉交易的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并未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之规定,此部分适用错误。二是纳税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之规定,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并且收到货款的同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合法合规,而非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之规定。三是参照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之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该公告的解读,纳税人的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是《虚开发票案件查处工作指引》未公开,对外不具备约束力,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为,税务局发出《税务稽查结论》,确认对案涉行为进行检查后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


文章的最后,徐仲锋律师提醒并建议所有纳税人,开发票要注意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四流一致”,防范发票虚开的风险,作为税务检查的方向,尽量保持一致。徐仲锋律师也提醒并建议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原则、要求进行。


财税合规,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行政处罚案例中,徐仲锋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能力、极高的专业素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因为他的分享,这种以评促建的方式,让更多人认识到了企业财税合规的重要性,从而推进企业财税合规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这才是这部中小企业合规评价标准的意义所在,才是所有税务专业律师努力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