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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信和担任管理人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典型破产案例

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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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为实施破产法律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于2021年4月28日公布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十大典型破产案例,其中浩天信和作为管理人的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华通科技”)破产重整案(以下简称“本案”)入选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十大典型破产案例。


案情简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法对中电华通科技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本所为临时管理人,芮洁华律师为临时管理人负责人。本所接受指定后,在预重整阶段对中电华通科技资产及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充分论证了中电华通科技的重整价值,并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在本案的预重整方案获得债权人的广泛认可的前提下,北京一中院根据本所提交的《预重整工作报告》裁定受理中电华通科技重整案,并依法指定本所为本案管理人。重整期间,本所在预重整方案基础上制定了本案的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将获得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率从72.47%提高至100%,普通债权清偿率从0提升至25%以上,部分中小债权人的清偿率更是超过了50%,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为防止权益未受影响的债权人或股东滥用表决权,提高重整成功率,本案设置了权益未受影响的债权人或股东不参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机制,最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并获得通过。2020年12月28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目前中电华通科技已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本案据此适用表决新机制,规定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职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及部分普通债权人不参加表决,有利于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明确谈判对象和工作重点,同时也防止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滥用表决权、阻碍重整计划制定和通过,进而提升重整成功率。最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的债权金额占该组的100%,有权参加表决的普通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的债权金额占该组的96.25%,从而推动重整计划最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在本案中,新表决机制的适用促进了表决程序的高效性与结果的合理性,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效提升程序效率,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并使得中电华通科技可以从根本上摆脱债务困境,走向新生。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指派秦丽萍律师与芮洁华律师领衔组建高效专业的破产重整业务工作团队,在本案的推进过程中严格依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注重程序公开,充分保护重整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通过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在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受偿权益前提下,有效提升程序效率,获得了债权人的广泛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