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于谨源律师受邀参加“中国商业法研究会2021年年会”

2021年12月18日,由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高等研究院承办的“中国商业法研究会2021年年会”在重庆成功举办。浩天信和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于谨源律师受邀出席论坛。
本次会议以“加快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 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主题,针对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前瞻性、针对性理论及实务问题展开深入交流,同时针对川渝地区数字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对川渝两地数字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以期为成渝双城经济圈数字经济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岳彩申,中共重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吴勇军,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夏红丽,重庆市法学会副会长、重庆警察学院院长刘想树,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李如林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会长甘培忠作会长工作报告。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李文莉主持。
浩天信和于谨源律师
于谨源律师在会议上发表题为“中国网络运营者数据权益保护的两重路径——以司法实践为考察对象”的主题演讲,就企业的数据保护与合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律师实务中的合规服务经验,对于中国网络运营者数据权益保护做了深入解读。
于律师表示,对于网络运营者而言,网络数据并不是由企业直接产生,而是由其设置特定商业模式,进行收集、整理,进而转入使用、流转等程序的。在数据产品广泛开发和应用的背景下,与数据直接产生者不同,数据网络运营者对于其数据有何权益、如何保护、进而维护网络运营者市场竞争优势,成为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商业秘密条款都能为企业数据提供保护,但是这两种路径均有各自利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适用的优势在于,相比于商业秘密而言,其保护的企业数据范围较为广泛;且经过自2016年开始陆续涌现的数量较多的司法判例的肯定,是一种比较成熟的保护路径;与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相较,证明难度相对较低。但是,此种方法也具有明显的缺陷,其一是法院并未肯定企业对于其数据享有明确的权利,而仅仅是竞争权益;并非所有的企业数据被侵害均能获得损害赔偿;大数据产品和单一用户数据累积的资源整体被侵害的赔偿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无专有使用权的单一用户数据仅有权请求停止侵害。其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与此相比,商业秘密条款的优势在于能够提供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是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权利——知识产权,而不仅仅是权益。但是,商业秘密条款的弊端在于,其所能保护的企业数据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相关数据;从证明的角度而言,企业主张自身权利的证明责任也比较重,且证明难度也相对较大。
进一步,于律师从诉讼策略的选择上进行详细分析。如果当事人被侵犯的企业数据主要是包含客户信息内容的数据和企业自身的运营数据,上述数据能够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且被采取了保护措施,同时,企业能够承担较重的证明责任,选择商业秘密条款保护路径是一种更佳的选择。如果当事人收集的信息汇成的数据池整体或部分被侵犯,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保护路径,也许是一种更佳的选择。
除了诉讼策略的选择之外,于律师提出,中国网络运营者为全面维护自身正当的数据权益,运营主体内部设置一套重点突出、运行顺畅、持续改良的数据合规体系也是尤为关键的。于律师结合其开展合规业务的实务经验,从节约企业合规成本的角度,介绍了如何建立有效的数据合规体系,以落实事先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