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场推动数字经济 以法制保障算法向善

2025-03-17

编者按:近日,《第一财经》媒体集团邀请专家学者,从各自的专业视角解读全国两会和政府工作报告。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浩天数字科技和互联网行业委员会牵头人董皓律师作为受邀专家中唯一的律师,就数字经济的发展、人工智能等主题发表了评论文章《以市场推动数字经济,以法制保障算法向善》。以下为文章全文(在本公众号发表时有修改)


2025年3月5日,李强总理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多次提到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提出了令人振奋的发展目标和政策方向,例如:


“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0%左右。”


“持续推进‘人工智能 +’行动。”


“加快完善数据基础制度,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


“支持大模型广泛应用,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机器人等新一代智能终端以及智能制造装备。”


这些论述体现了中央对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的高度重视,明确了它们在推动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对于如何发展数字经济、更好地达成上述目标,本文提出两个方面的思考:


一、以市场主导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


结合过去四十年世界各地发展数字经济的经验,本文认为:要让政府工作报告描绘的目标早日实现,应当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的思路,只有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下,企业才能充分发挥创新精神,推动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路:


1.应避免直接指定特定技术路线,而应制定清晰透明的规则,保障市场公平竞争,让企业在市场机制下自主选择发展路径。


2.应尽可能减少向科技企业直接补贴,而应该是向购买科技企业产品的消费者提供补贴。这一方面可以防止形成寻租空间和为追求补贴而盲目扩大的投资或产能,另一方面可以让企业的创新都是为了回应市场的要求和科技的进步,而非为了获得补贴而创新。


3.为了保护国内的创新环境,将人力、物力、数据等生产要素留在国内,还应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通过技术创新获得市场回报。


二、以法制保障算法向善


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开发者和政府监管机关都应当充分意识到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伦理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防止措施。


例如,基于大语言模型的人工智能应用不时产生所谓“幻觉”(也即缺乏事实基础的陈述),向用户给出不准确甚至编造的信息。现在,有的人工智能应用为了吸引用户,宣称自己可以替代传统的搜索引擎和检索工具,在给出的答案中也不明确说明哪些答案是自己“创作”的、哪些是基于明确的信息源的检索结果。这些行为都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而涉及伦理和法律问题。


此外,人工智能算法可能根据用户的偏好推送信息,导致用户接触的信息越来越单一,视野越来越狭窄,导致形成与现实脱节的认知偏差,即所谓“信息茧房”效应。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立法中应当鼓励算法的多样性和透明性,让用户接触到更广泛、更客观的信息,从而做出更明智的判断。


值得说明的是,对大语言模型的幻觉和信息误导等问题,现有法律体系并不缺乏可适用的法律条款和原则。人工智能产品在被提供给消费者或企业用户前,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广告法以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规定,不能以人工智能生成的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控性就当然免除相关产品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在2025年全国两会中,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接受采访时也强调:要加大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力度,促推人工智能为民、向善、守法。


综上,数字科技的创新应坚持以市场需求为主导,政府的促进和激励措施应更多地投放到刺激和鼓励公众对新兴数字产品的消费和使用上。而在数字科技产品(特别是人工智能产品)被提供给消费者后,又需要加强法制手段(尤其是司法手段),保证这些产品与其他产品一样符合既有法律背后的价值观和伦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