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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律师精准辩护实现单位受贿罪全案不予起诉

2025-07-01

近日,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庆超律师、王艺霖律师办理的河北省某县人民医院原院长赵某某单位受贿462.05万元、受贿一案,通过深挖客观事实,细究法律适用,并结合类案裁判、刑事政策充分与司法机关沟通,取得了对单位受贿罪不予起诉的有效辩护效果。


该案基本案情为:2019年3月,某县人民医院医共体(县人民医院及5个乡镇卫生院)据上级要求完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还差462万元的资金缺口。为完成参保达标率任务,时任某县人民医院院长赵某某个人借款460万元用于垫付合作医疗款。2020年至2021年,为了偿还上述借款,赵某某经与部分医药供货商商议,如供货商按照一定比例让利,医院将优先支付该部分货款。后县人民医院财务人员收到供货商“让利款”现金共计462.05万元,用于归还垫付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借款。监察机关认为,赵某某担任县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县医院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供货商回扣款462.05万元,涉嫌单位受贿罪,以赵某某涉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另调查赵某某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37.6万元),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接受委托后,高庆超律师、王艺霖律师通过会见赵某某并查阅相关政策文件,充分了解该县农村合作医疗征收政策、医院医共体在合作医疗款征收中的工作要求、执行惯例等案发背景情况,结合卷宗材料、类案裁判及司法观点等,形成多维角度的无罪辩护思路。主要辩护观点为,主观方面,县医院收受供货商“让利款”是为了解决垫付农村合作医疗费用事宜,由于垫付合作医疗款本不属于单位公务支出,只能以账外形式收支,县医院账外收取“让利款”并非出于掩盖的目的,而是基于解决垫付资金问题的客观实际,故赵某某主观上不具有受贿的故意。客观方面,县医院本身不是缴纳合作医疗的义务主体,医院垫付462万元的实际受益者是参保群众以及医共体的5个乡镇卫生院,医院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不符合单位受贿罪中利益归属于单位的客观要件。政策方面,赵某某实施的行为系出于公心而非私利,与“以权谋利”“权钱交易”的受贿犯罪有本质区别,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追责精准、有效的问责政策考量,不应当追究赵某某单位受贿的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检察官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力促检察机关排除干扰,公正办案,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赵某某涉嫌单位受贿462.05万元未予起诉。该案的有效辩护,彰显了浩天律师在职务犯罪领域的丰富经验和出色能力,体现了专业辩护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