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表现

浩天信和代理三被告在电影《芳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程序中取得胜诉判决

2021-01-15

   关注“浩天信和法律评论”,查看更多内容


某自然人因主张电影《芳华》与其创作的电影剧本高度近似,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起诉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及冯小刚先生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浩天信和受被告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及冯小刚先生(以下合称“三被告”)委托,在本案一审程序中担任三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享有其主张被侵权电影剧本的著作权;二、四被告是否接触过原告剧本;三、电影《芳华》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浩天信和在本案中的主要抗辩思路为: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系其所主张电影剧本的著作权人;二、三被告未接触过原告剧本,本案不满足著作权侵权的基本要件;三、电影《芳华》与原告剧本完全不同,二者是没有关联的独立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电影《芳华》剧本有合法来源。对于浩天信和的以上第二点和第三点抗辩理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予以认可,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被告获得胜诉。


浩天信和在本案中的法律服务工作团队由合伙人律师俞蓉陶姗陈立意刘盈子牵头,代理人为刘盈子徐静(已离职)、李蕾何为王子轩


项目组成员简介

俞蓉 律师 合伙人 北京

业务领域:

娱乐传媒与互联网 | 知识产权 | 争议解决与诉讼


电话:+86 10 6502 8935

邮箱:yurong@hylandslaw.com

陶姗 律师 合伙人 北京

业务领域:

娱乐传媒与互联网 | 资本市场/证券 | 兼并收购


电话:+86 10 6502 8928

邮箱:taoshan@hylandslaw.com

 陈立意 律师 合伙人 北京

业务领域:

争议解决与诉讼 | 兼并收购 | 娱乐传媒与互联网


电话:+86 10 6502 8752

邮箱:chenliyi@hylandslaw.com

刘盈子 律师 合伙人 北京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 | 娱乐传媒与互联网 | 争议解决和诉讼


电话:+86 10 6502 8888

邮箱:liuyingzi@hylandslaw.com

何为   律师  合伙人  北京 

业务领域:

娱乐传媒与互联网 | 知识产权 


电话:+86 10 6502 8745

邮箱:hewei2@hylandslaw.com

李蕾  律师  北京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 | 娱乐传媒与互联网 | 争议解决与诉讼


电话:+86 10 6502 8888

邮箱:lilei@hylandslaw.com

 王子轩  律师  北京

业务领域:

争议解决与诉讼 | 娱乐传媒与互联网 | 兼并收购


电话:+86 10 6502 8739

邮箱:zixuan.wang@hylandslaw.com


推荐阅读

浩天业绩 | 浩天信和代理某知名女艺人工作室在代言合同纠纷中终审胜诉并获百万赔偿

浩天业绩 | 浩天信和助力正序生物获4000万天使轮融资

喜欢本篇内容记得

分享、点赞与在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