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代理三被告在电影《芳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程序中取得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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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信和受被告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及冯小刚先生(以下合称“三被告”)委托,在本案一审程序中担任三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享有其主张被侵权电影剧本的著作权;二、四被告是否接触过原告剧本;三、电影《芳华》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浩天信和在本案中的主要抗辩思路为: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系其所主张电影剧本的著作权人;二、三被告未接触过原告剧本,本案不满足著作权侵权的基本要件;三、电影《芳华》与原告剧本完全不同,二者是没有关联的独立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电影《芳华》剧本有合法来源。对于浩天信和的以上第二点和第三点抗辩理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予以认可,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被告获得胜诉。
浩天信和在本案中的法律服务工作团队由合伙人律师俞蓉、陶姗、陈立意、刘盈子牵头,代理人为刘盈子、徐静(已离职)、李蕾、何为、王子轩。
项目组成员简介

俞蓉 律师 合伙人 北京
业务领域:
娱乐传媒与互联网 | 知识产权 | 争议解决与诉讼
电话:+86 10 6502 8935
邮箱:yurong@hylandslaw.com

陶姗 律师 合伙人 北京
业务领域:
娱乐传媒与互联网 | 资本市场/证券 | 兼并收购
电话:+86 10 6502 8928
邮箱:taoshan@hylandslaw.com
陈立意 律师 合伙人 北京
业务领域:
争议解决与诉讼 | 兼并收购 | 娱乐传媒与互联网
电话:+86 10 6502 8752
邮箱:chenliyi@hylandslaw.com

刘盈子 律师 合伙人 北京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 | 娱乐传媒与互联网 | 争议解决和诉讼
电话:+86 10 6502 8888
邮箱:liuyingzi@hylandslaw.com

何为 律师 合伙人 北京
业务领域:
娱乐传媒与互联网 | 知识产权
电话:+86 10 6502 8745
邮箱:hewei2@hylandslaw.com

李蕾 律师 北京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 | 娱乐传媒与互联网 | 争议解决与诉讼
电话:+86 10 6502 8888
邮箱:lilei@hylandslaw.com
王子轩 律师 北京
业务领域:
争议解决与诉讼 | 娱乐传媒与互联网 | 兼并收购
电话:+86 10 6502 8739
邮箱:zixuan.wang@hyland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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