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代理投资者在胜通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案中取得胜诉判决

近日,浩天青岛办公室合伙人仉飞宇律师、陈梦真律师代理某金融机构,起诉胜通集团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和中介机构等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取得青岛中院的胜诉判决。
胜通集团虚增营业收入600余亿元,虚增利润100余亿元,使用虚假财务数据发行债券80余亿元,其造假程度高、发行规模大,备受市场关注。本次我所代理胜通债虚假陈述两案件,分别涉及银行间债券及公司债券,法院在两案中综合被告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作用、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各被告承担相应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
其中,由于银行间债券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判例较少,本案将成为银行间债券投资者通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索赔的标志性案例。
一、银行间债券的法律适用问题
银行间债券是否适用《证券法》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银行间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重要问题。青岛中院认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债券发行与交易市场,应属证券法规定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多种类型,但投资者受免欺诈的法定权利不因证券种类而有所不同,只要信息义务披露人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实施了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在确定其民事责任时,都应适用《若干规定》。上述观点也与北京金融法院的审判观点、《<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相契合。
二、债券投资者的损失计算问题
债券具有还本付息这一区别于股票、基金等其他证券的重要属性。基于这一属性及《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债券纪要》")的规定,在交易因果关系存在、判决作出前投资者仍持有债券的情况下,青岛中院将胜通债案中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方式由【买入金额-实际清偿金额】调整为【票面本息金额-实际清偿金额】。
三、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根据《债券纪要》的规定,能否减轻损失因果关系取决于被告能否证明存在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的其他因素造成债券投资者的损失。在胜通债案中,确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是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之一。律师在诉讼中主张胜通集团构成欺诈发行,且其虚增的财务数据是其主要的偿债来源,虚假陈述会严重影响投资者对胜通集团偿债能力的判断。法院采纳了上述观点,认为胜通集团自始不具备偿债能力、自始不具备发行条件系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被告提出的导致胜通集团发生实质违约的其他因素均难以证明与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无关。
四、专业投资者的审慎投资义务
胜通债案中,法院将专业投资者是否符合审慎投资的原则在原告过错方面予以考量。原告过错不直接否定交易因果关系,但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原告过错可能影响侵权人的责任范围。本案中,原告在债券市场信息、价格正常的情况下买入债券,被告未证明原告存在重大投资决策失误,故不支持被告扣除原告过错的主张。判决论述既考虑到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的不同之处,又不苛以专业投资者过重的举证义务,充分体现了对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和对投资者的保护。
结语
作为债券类虚假陈述的典型案例,胜通债案的判决严厉打击了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行为,体现了严惩首恶,压实看门人责任的原则,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完善证券市场的生态和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