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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3年9月)

2023-09-08


前 言

资产管理领域法律服务是浩天深耕多年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基于对资产管理领域适用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多年的实务积累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浩天协助境内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完成了大量、知名的交易。浩天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广泛而深入、全面且专业的资产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屡获钱伯斯、《商法》、LEGALBAND等多家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颁发的多个法律奖项,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口碑。


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自2022年10月起,每月对外正式推送一期《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资产管理领域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最新动态以及司法实践,以期在第一时间提供行业最新资讯,并展示我们的研究成果。


本期为《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3年9月刊,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重点梳理了2023年8月至今金融资管领域最新法律规范、行业内重大资讯以及司法领域内的最新动态。后续我们将在每月继续推送《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敬请关注。


目 录

1.新规速递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核心交易系统技术指标》等2项金融行业标准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

2.资管动态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建设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工作

证券交易所调降融资保证金比例,支持适度融资需求

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 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

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

《全面注册制下投行IPO业务规则解读及实务》出版发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蓝皮书(2023)》

3.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专家学者共商证券纠纷疑难法律问题

上海金融法院第四批精选案例(中英文)发布会暨金融纠纷热点问题研讨会

广西高院公布十个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银川中院:强化协调联动 助推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同向发力

“3X3”开创金融审判新模式

石嘴山中院:及时回应人大代表建议 提高金融法治化经营水平


4.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本期重点关注

一、新规速递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制定该办法。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日


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核心交易系统技术指标》等2项金融行业标准


证监会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证券公司核心交易系统技术指标》(JR/T 0292—2023)、《期货公司监管数据采集规范 第1部分:基本信息和经纪业务》(JR/T 0293—2023)。


随着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投资者和交易业务量不断攀升,业务创新、金融科技创新的脚步不断加快,对于核心交易系统的业务支持速度、并发处理能力、灾备支持能力等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建立证券公司核心交易系统技术指标的行业标准,对证券经营机构交易系统的技术指标进行规范和统一,基于系统的业务场景及技术特性,定义细致可执行的度量方案,形成科学的证券交易系统技术指标评估标准。此外,随着期货市场业务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的数据采集需求不断增加,为规范、统一以期货公司为主体的监管数据的业务定义、采集和应用口径,提升期货公司监管数据采集和应用的标准化程度,提高监管数据采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特制订该文件。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8月4日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要求,证监会近期组织对证券期货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决定对6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23部规范性文件、12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开展证券期货规章制度系统性清理,不断增强制度规则的体系性和透明度,资本市场法规体系更加科学完备。此次清理工作结合近期资本市场改革以及上位法制定情况,对不适应改革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或者已经失效的规则予以修改、废止,是对证券期货规章制度体系的又一次阶段性清理更新,主要包括:一是根据改革要求和上位法制定情况,对《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等6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适应性调整,包括调整相关文件的制定依据等;二是鉴于所规范事项已由新的规则予以规范或者已不存在等情形,对《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等36部制度文件予以废止。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资本市场制度规则“立改废释”和体系优化,不断提高证券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7月31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5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和基本原则等。强调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做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二是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三是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要任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四是明确监管部门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要求。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8月4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


为规范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提升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证券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内审指引》广泛征求了行业机构和监管部门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内审指引》强化了党对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在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明确证券公司内部审计范围,规定内部审计组织架构,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进一步推动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加强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能。考虑到证券公司按照《内审指引》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制度机制需要一定时间,《内审指引》设置了过渡期,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1日


二、资管动态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高效助力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帮助受灾群众和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加大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力度,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做好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通知》围绕金融支持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任务目标,从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发挥银行保险资金作用、强化对重点对象的信贷支持、保障金融基础服务畅通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4日


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建设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工作


近期,为了破解知识产权“评估难”这一痛点,强化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营造更有利的融资环境,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建设银行规范有序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工作。


按照试点方案安排,建设银行将以《专利评估指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数据为底层支撑,结合专利有效期、专利类型调节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运用知识产权内部评估方法确定押品价值,不再依赖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进一步提高业务全流程效率。试点拟在北京、苏州、浙江、山东、湖北、广东、深圳、四川等省市各级分支机构开展。


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建设银行妥善选择试点分支机构,细化工作方案,加强工作保障,有序安排进度,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科学应用知识产权评估规则和标准,做好动态风险管理。同时,要求建设银行“边试点、边优化、边总结”,结合试点的实际效果对评估方法进行分析、验证,主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及时修正并持续优化评估的方法、指标、系数和参照数据。加强对智能化评估模型工具的开发应用,对经办人员主观因素导致的估值偏离进行有效控制。健全试点工作内部尽职免责机制,对经办人员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已经尽职履责的,实行免责。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8月31日


证券交易所调降融资保证金比例,支持适度融资需求


为落实证监会近期发布的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一揽子政策安排,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功能发挥,更好满足投资者合理交易需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发布通知,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将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的融资保证金最低比例由100%降低至80%。此调整将自2023年9月8日收市后实施。


近年来,融资融券业务稳健运行,交易机制持续优化,证券公司合规风控水平持续提升,投资者理性交易和风险防控意识明显增强。截至2023年8月24日,场内融资融券余额15678亿元,保证金比例维持较高水平,业务整体风险可控。在杠杆风险总体可控的基础下,适度放宽融资保证金比例,有利于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功能发挥,盘活存量资金。


本次调整同时适用于新开仓合约及存量合约,投资者不必了结存量合约即可适用新的保证金比例。证券公司可综合评估不同客户征信及履约情况等,合理确定客户的融资保证金比例。投资者应当继续秉持理性投资理念,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运用融资融券工具。证监会将督促证券公司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做好投资者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7日


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 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


证监会充分考虑当前市场形势,完善一二级市场逆周期调节机制,围绕合理把握IPO、再融资节奏,作出以下安排:


一、根据近期市场情况,阶段性收紧IPO节奏,促进投融资两端的动态平衡。


二、对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行业大市值上市公司的大额再融资,实施预沟通机制,关注融资必要性和发行时机。


三、突出扶优限劣,对于存在破发、破净、经营业绩持续亏损、财务性投资比例偏高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适当限制其融资间隔、融资规模。


四、引导上市公司合理确定再融资规模,严格执行融资间隔期要求。审核中将对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基本使用完毕,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予以重点关注。


五、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向主营业务,严限多元化投资。


六、房地产上市公司再融资不受破发、破净和亏损限制。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8日


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


证监会充分考虑市场关切,认真研究评估股份减持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减持行为,作出以下要求:


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同时,从严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引导其根据市场形势合理安排减持节奏;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或者延长股份锁定期。


证监会正在抓紧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提升规则效力层级,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7日


《全面注册制下投行IPO业务规则解读及实务》出版发行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规则,将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踏上新征程。为引导相关市场主体积极适应全面注册制改革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托投资银行专业委员会,组织行业资深专家编写了《全面注册制下投行IPO业务规则解读及实务》。教材内容定位于全面注册制下IPO业务,涵盖主板、科创板、创业板首发股票业务,以及具有业务共性的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教材按照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规则体系,系统梳理、归纳了投行保荐企业发行上市各流程和环节的主要监管规定、实践运用要求和典型示范案例,帮助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发行人和其他市场参与方深入理解注册制改革理念、准确把握监管要求,提高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更好地服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1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蓝皮书(2023)》


2023年8月29日,《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蓝皮书(2023)》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主办的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推进会上正式发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相关要求,乡村振兴专委会将《蓝皮书》编撰工作列入2023年度重点工作之一,旨在全面梳理2021至2022年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挖掘特色亮点,引导行业不断提升服务乡村振兴能力。


《蓝皮书》分五部分内容,从提高行业政治站位,持续提升保险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保险产品保障作用,创新保险服务模式等角度,对2021至2022年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相关情况进行“全景式”分析,并就下一步全面服务乡村振兴提出路径建议。


发文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9日


三、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专家学者共商证券纠纷疑难法律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主题教育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金融审判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升资本市场软实力作用,8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聚焦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型化案件的司法实务要点、热点、难点、新点,结合正在审理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举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疑难案件”专家论证会,以期通过高质量金融审判为各类市场主体和中小投资者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


与会专家学者对北京金融法院成立至今在推动金融审判研究、金融法治协同、金融法治智库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随后,各位专家学者结合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围绕非公开发行中的虚假陈述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之间的因果关系、股份登记或股票期权激励行权与投资者交易决策之间的因果关系、机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中介服务机构和董监高责任承担、非系统性风险扣除等疑难、复杂和新类型问题,与北京金融法院法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并提出了详实的论证意见,对于进一步推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疑难新型问题的解决和法律适用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发文机关:北京金融法院官微

发布时间:2023年8月31日


上海金融法院第四批精选案例(中英文)发布会暨金融纠纷热点问题研讨会


8月31日,由上海金融法院、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威科集团举办的“上海金融法院第四批精选案例(中英文)发布会暨金融纠纷热点问题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召开。


第四批上线威科法律信息库的典型案例共计22个,其中不乏“首例”案件,例如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案件、全国首例新三板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等一批具有规则创设意义的案件。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范围广,包括证券、保险、银行等多个金融领域;涉及交易类型多,包括新三板发行、银行间债券、保理、融资租赁、私募投资基金、双重嵌套的资管等业务形态。通过建立常态化的典型案例推介机制,上海金融法院已连续在国际知名法律平台发布精选案例四批,获得社会各界好评。案例发布后,来自法院、高校、金融机构、企业等法律、金融界的法官、学者、实务专家等嘉宾齐聚一堂,围绕“多层资本市场热点法律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发文机关:上海金融法院官微

发布时间:2023年8月31日


广西高院公布十个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8月2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十个典型案例,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现广西法院近两年金融商事审判工作特点,对于服务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共同营造金融法治化环境、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统一裁判尺度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价值。


发文机关:广西财经官微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9日


银川中院:强化协调联动 助推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同向发力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民商事审判能动作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8月23日,银川中院联合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中国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宁夏证监局共同开展联合主题党日活动及金融工作交流座谈会。此次活动旨在探讨如何建立完善金融司法审判金融监管长效协同机制,使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协同发力,更好保障宁夏区域金融市场秩序,维护金融稳定,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


针对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涉金融类纠纷案件,金融审判部门与监管部门通过此次座谈进行诉源,分析此类案件多发原因,通过强化综合治理方式,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多发。在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上,对涉金融类纠纷案件,搭建平台,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专业优势,进一步提升金融审判质效。此次会议还对金融审判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合作进行讨论,在信息联络通报、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充分交流,以更加多元有效的方式做到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通力合作、同向发力、良性互动、优势互补。


发文机关: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官微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5日


“3X3”开创金融审判新模式


近年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金融法庭以协同治理为支点,以智慧法院建设为动力,以高效审判为根基,创新金融审判“3x3”模式,即“诉源治理三项措施”“智慧审判三大平台”和“提速增效三类程序”,推进金融类案件审理的智能化、高效化、集约化。充分发挥司法维护金融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中的作用,为推动内蒙古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闯出新路、经济总量进入全国中游保驾护航。


发文机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

发布时间:2023年8月30日


石嘴山中院:及时回应人大代表建议 提高金融法治化经营水平


近日,石嘴山市两级法院金融审判合议庭揭牌仪式在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举行。市人大代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嘴山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李健与石嘴山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绍军共同揭牌。金融审判合议庭的成立,是石嘴山市两级法院对人大代表建议的认真和积极回应,是推动银法联动、化解金融案件的创新举措,将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金融企业法治经营水平,推动石嘴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发文机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

发布时间:2023年8月31日


四、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定增投资者的索赔不适用证券侵权中依据欺诈市场理论、旨在保护不特定投资者合法权益而确立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定增投资者仍应对行为人实施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与其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裁判观点】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根据2014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只要是证券市场上受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侵害的投资者,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都可以提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侵权赔偿诉讼。但原告是新三板市场定向增发投资者,其系以“面对面”签订《股票发行认购协议》的方式参与投资,证券侵权中依据欺诈市场理论、旨在保护不特定投资者合法权益而确立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对于原告并不适用。原告作为特定投资者,应对行为人实施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与其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具体在交易因果关系上,原告应举证证明其投资决定受到了操纵行为的影响。


本案中原告朱雀投资中心已证明其投资决策受到了被告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影响。首先,原告朱雀投资中心的定增投资与被告邵某的操纵行为在同时期同步进行,高度关联。其次,被告邵某操纵市场行为对投资者的诱导是导致原告最终决定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再次,被告邵某在特定期间拉高股价的行为亦会影响原告参与投资的定价。法院认为,投资者对公司前景的预测系基于公司当前的整体情况,其中公司的市场交易情况很难被排除。通过A股发行并上市退出是机构投资者投资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的普遍投资目的,当时,阿波罗公司仅刚刚处于上市辅导阶段,阿波罗公司能否A股上市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阿波罗公司A股转板预期不足以阻断原告投资行为与被告邵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合格投资者确认、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和适当性匹配等基本内容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阶段实质性履行。投资者事后倒签合同的做法已失去保护投资者不参与不适合投资的风险防范意义,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募集阶段就投资者适当与否积极行为的,构成义务履行的不适当。营业信托之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认定包括对合格投资人的甄别、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可行性分析、合同解释的具体方法在审判实践的运用等多个方面。


【裁判观点】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资管理公司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及时不全面,未能及时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即接受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并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前未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存在一定过错。适当性义务是诚信义务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具体化,属于基金合同订立前赋予卖方机构的义务范畴。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根据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的相关规定承担与其过错及投资者实际损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本案中补充进行风险评估的时间与基金成立时间相距较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在短期内发生明显变化的可能性并不大,后续评估显示董某某符合案涉基金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且投资者在其后补充签署了《基金合同》并对认购事宜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投资管理公司上述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在实质上过度影响投资者在认购案涉基金方面的自主决定,但仍应对其上述不规范行为对投资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情形,法院酌情确定投资管理公司按照投资者认购金额20%的标准对投资者予以适当赔偿。董某某提出,其实际损失即认购本金、认购费用及相应利息,但是法院认为其认购基金产品的份额并未全部损失,且该等损失并非全部可归责于投资管理公司对上述适当性义务的违反,故对于董某某超出上述标准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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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

(2023年9月)


特别声明

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的目的仅是为了帮助客户及时了解资产管理行业中国法律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该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者法律依据,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本期主编:牟菲

本期责任编辑:时梦蕾

本期编辑成员:郄乔慧、阎慧鸣、卢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