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债务人开曼公司名下资产:开曼诉讼与海外催收
在债务清收和重组案件中,常见现象之一是债务人在国内负有巨额债务,但可用于清偿债务的大量资产位于境外。为了将这些海外资产纳入债务清偿,债权人开始将视线转向跨境债务催收。
在开展跨境债务催收工作时,离岸公司是无法回避的一环。很多债务人选择以注册于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的公司作为平台,持有其在国内外的各项资产。因此,执行债务人开曼公司名下资产将成为跨境债务催收工作的重点。本文将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债权人追索债务:瞄准开曼注册的公司
在商业实践中,许多中国投资者倾向于通过在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公司,作为持有和管理资产的平台。商务部等部门发布的《2022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提及,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国别与地区排名中,流向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的资金量均位于前五之列。[1]这表明,中国对外投资的资金中很大一部分是先进入离岸金融中心,然后以此地注册的离岸公司为资产持有平台,再流入其他投资目的地。
这一趋势使中国资本在离岸中心的份额日益凸显。斯坦福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和耶鲁大学的研究人员于2023年1月发布题为《税收避风港中的中国企业》的研究报告指出,截至2020年,中资公司在这些离岸金融中心发行的股票占其该地区股票发行总量的60%以上。在公司债券方面,截至2019年,中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也占到了该地区债券总发行量的近20%。[2]
该报告指出,这些离岸公司中大多数注册在开曼群岛。这基本上与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的现象一致。例如,阿里巴巴的上市实体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及恒大地产的上市实体恒大地产集团,都是在开曼注册的公司。除此之外,中国投资者还通过开曼公司持有了其他更多非上市公司资产。
因此,当这些投资者在中国国内陷入债务纠纷时,追随着其资产的足迹,债权人开始将目标对准了债务人在开曼注册的离岸公司,在开曼开展跨境债务催收,以追回欠款、实现债权。其中最关键的一环,无疑是在开曼法院执行中国判决或仲裁裁决。
二、在开曼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可行性分析
(一)在开曼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中国判决在开曼的承认与执行适用普通法。开曼群岛本身没有加入任何关于相互承认与执行判决的国际条约,但其作为英国的海外领地,英国可以通过枢密院令将英国已加入条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开曼群岛。不过,鉴于当前中国与英国之间也尚不存在相关国际条约,开曼法院只能根据其国内普通法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
中国的金钱给付义务判决可以在开曼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前提是符合如下条件:(1)被告(判决债务人)在中国的诉讼中已根据中国法律得到了适当的送达;(2)作出判决的中国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3)中国判决具有终局性;(4)申请人(判决债权人)自中国判决作出之日起6年内,向开曼法院提起了承认与执行的申请;且(5)中国判决尚未履行完毕,且具有可执行性。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开曼法院将有可能拒绝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包括:(1)原告以欺诈的手段获得中国判决;(2)被告在中国诉讼中没有获得合理送达或没有参加诉讼;(3)中国法院无管辖权;或(4)执行中国判决将会违反开曼的公共政策。
如果中国判决符合可予以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案件简单且被告未提出有力的答辩,则可适用简易判决程序。在此情况下,开曼法院将在受理原告申请后,数周内即可作出承认中国判决的裁定,遂即进入执行程序。
(二)在开曼承认与执行中国仲裁裁决
中国仲裁裁决在开曼的承认与执行适用1997年《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法》、2012 年《仲裁法》以及《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英国在加入纽约公约后,于1980年将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开曼群岛,并于2014年扩展至英属维尔京群岛。
《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法》第7条规定,开曼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中国仲裁裁决的理由,这些理由与纽约公约第 5 条的规定基本相同。具体而言,其包括:(1)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状态;(2)仲裁协议无效;(3)未向对方当事人发出关于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对方当事人无法陈述其理由;(4)裁决超出了可仲裁争议的范围;(5)仲裁机构的组成或仲裁程序有缺陷;(6)裁决的作出受到仲裁员欺诈、腐败或不当行为的诱导或影响;或(7)违反自然公正原则且损害了任何一方的权利。
在实践中,开曼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极为罕见。一旦中国仲裁裁决在开曼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其将具备与开曼判决同样的执行力。
在临时仲裁裁决方面,在今年的一个判例中,开曼法院首次确认临时仲裁裁决可在开曼群岛得以承认与执行。[3]
在临时措施方面,今年8月,开曼法院在贸仲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对一家港资背景的教育公司执行股份押记令。这是开曼法院首次根据 2012年《仲裁法》,为协作外国仲裁程序而决定采取临时措施。[4]
有分析报告称,亚洲仲裁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开曼公司及开曼法律的案件越来越多。[5]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仲裁裁决将会进入开曼法院的执行程序。
三、执行债务人的开曼资产:行动策略分析
(一)指定接管人
如果债务人持有某个开曼公司100%的股权,然后又通过该开曼公司进一步持有了其他资产,例如银行账户内的现金资产、香港的一处房产或中国企业的股份。那么,债权人最终希望的是获得这些现金资产、香港房产或中国大陆企业的股份。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开曼法院指定接管人,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股权并实际控制该开曼公司。然后接管人可以行使股东权利,重新任命该公司的董事以重组董事会,并在随后通过董事会决议来变卖该开曼公司名下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如前述举例中所提及的现金资产、香港房产或中国大陆企业股份。
资产变卖应确保采取市场化的途径和资源处置方式,以避免资产低估,从而损害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二)出售股份
如果债务人持有某开曼公司的部分股权,对该开曼公司无实际控制权,那么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出售该公司股份。具体而言,债权人可以针对该股份向开曼法院申请押记令,法院将开庭审理该请求,并考虑如下要素:(1)债务人是否无力偿还债务;(2)其他债权人是否会受到实质性影响;[6](3)股份出售方案是否合理,主要是指股份出售的价格是否公平合理。[7]
该处置方式中同样需要确保出售股份的过程是市场化的,以避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
四、结语
浩天律师事务所十分注重充分运用全球资源,保护我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在海外追查债务人资产,到在境外执行中国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应对债务人资产转移海外而国内债务无法清偿的困境。
为此,浩天律师事务所已于今年4月组织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开曼及BVI等八个司法辖区的律师同行开展研讨,共商跨境债务催收的策略,解决“如何执行债务人海外资产”的问题。在9月,组织了全球资产调查专家在线分享在相关国家进行财产调查的方法,解决“如何找到债务人境外财产”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为继续深化在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资源合作,12月将与开曼群岛诉讼律师开展研讨,针对“如何执行债务人开曼公司名下资产”的问题,探索更多有效举措,帮助中国当事人更好地运用开曼群岛司法程序,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