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3年12月)

前 言
资产管理领域法律服务是浩天深耕多年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基于对资产管理领域适用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多年的实务积累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浩天协助境内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完成了大量、知名的交易。浩天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广泛而深入、全面且专业的资产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屡获钱伯斯、《商法》、LEGALBAND等多家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颁发的多个法律奖项,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口碑。
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自2022年10月起,每月对外正式推送一期《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资产管理领域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最新动态以及司法实践,以期在第一时间提供行业最新资讯,并展示我们的研究成果。
本期为《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3年12月刊,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重点梳理了2023年11月至今金融资管领域最新法律规范、行业内重大资讯以及司法领域内的最新动态。后续我们将在每月继续推送《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敬请关注。
目 录
1.新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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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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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3年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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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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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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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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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
2.资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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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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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举行第十五次两地执法合作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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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国际咨询委员会2023年会议
3.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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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金融法院座谈交流 共话金融专业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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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障”,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23年学术研讨会召开
4.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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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未依约强行平仓时差额补足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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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事实信托关系的认定及适当义务审查的考量因素
本期重点关注
一、新规速递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遏制涉刑案件高发态势,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5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强调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二是突出法人主责。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任务,进一步明晰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边界。三是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要任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四是明确监管部门相关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要求。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0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3年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
一、银行业和保险业总资产稳健增长
2023年三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总额409.8万亿元,同比增长9.5%。
2023年三季度末,保险公司总资产29.6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4万亿元,较年初增长9%。再保险公司总资产7692亿元,较年初增长14.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1041亿元,较年初增长0.5%。
二、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服务持续加强
2023年三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包括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69.2万亿元。
2023年前三季度,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3万亿元,同比增长11%。赔款与给付支出1.4万亿元,同比增长20.1%。新增保单件数537亿件,同比增长39.2%。
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基本稳定
2023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法人口径,下同)不良贷款余额3.2万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61%。2023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正常贷款余额197.1万亿元。
四、商业银行风险抵补能力整体充足
2023年前三季度,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1.9万亿元。平均资本利润率为9.45%。平均资产利润率为0.74%。
2023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6.7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071亿元;拨备覆盖率为207.89%,较上季末上升1.8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为3.35%,较上季末基本持平。
2023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含外国银行分行)资本充足率为14.77%,较上季末上升0.11个百分点。
五、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保持稳健
2023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为143.54%,较上季末下降7.3个百分点;流动性比例为65.15%,较上季末上升0.8个百分点;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1.48%,较上季末下降0.3个百分点;存贷款比例(人民币境内口径)为78.2%,较上季末上升0.5个百分点。
六、保险业偿付能力情况
2023年第三季度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4%,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6%。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2%、184.1%和278.3%;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00%、108.6%和242.3%。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近年来,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等重要法规文件相继出台,信托行业高质量发展理念不断深化。为加强信托公司差异化监管,在监管评级中体现新的监管标准和导向,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系统性影响评估、分类监管和附则,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二是明确监管评级组织实施流程。三是明确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与方法。四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
《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有关“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措施,将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提升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加快推进信托行业转型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6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平稳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办法》共五章四十三条,对《指引》重点修订内容为:一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将“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二是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三是贯彻新会计准则要求,针对《指引》重复计提问题,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四是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纳入计提范围,同时适度下调计提比例。五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发布实施《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监管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际化进程中提升竞争力、提高国别风险管理水平。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4日
证监会、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证监会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对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发展作出全面部署,是资本市场标准化工作中长期规范化、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总目标,聚焦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建设需要,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指导意见》提出了三方面工作目标,明确了行业标准化发展方向。一是在标准化支撑作用更加显著方面,以标准化支撑行业数字化转型和资本市场数据要素化,推动建成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二是在标准化质量水平大幅提升方面,加强标准化工作统筹管理,发布市场急需标准,开展标准课题研究,实施标准检测认证、试点示范,有效缩短标准平均制定周期,充分显现标准化对行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三是在标准化发展基础更加牢固方面,建成一批综合性、专业性标准化服务与推广平台,建立一支高素质行业标准化人才队伍,培养一批具有先进标准化治理能力的行业机构。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0日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渠道。作为重组支付工具,定向可转债由交易对方以资产认购,兼具“股性”和“债性”,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更为灵活的博弈机制,有利于提高重组市场活力与效率。为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以定向可转债为支付工具实施重组,置入优质资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监会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
《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定位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等规则的“特别规定”,结合重组交易特点,就定向可转债重组相关事项作出专门性规定。全文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在适用原则方面,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除适用本规则外,还需参照适用《重组办法》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规定,并适用《可转债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在发行条件方面,以援引上位法的方式,明确发行定向可转债实施重组需同时符合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转股股份来源于回购的除外)等多重条件;在定价和锁定方面,按照“同样情况同等处理”的原则,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做法,就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的定价机制、限售期限等作出规定;在权益计算方面,明确在认定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等情形时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数量及比例的计算方式。此外,根据《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上市公司可单独以定向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自行决定重组交易对价全部由定向可转债支付或者搭配部分股份、现金支付。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推动上市公司用好定向可转债等多元化支付工具,通过重组提质增效、做优做强。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7日
二、资管动态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会议部署,研究近期房地产金融、信贷投放、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等重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金融监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王建军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夏先德应邀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过去一段时间,金融部门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从房地产市场的供需两端综合施策,保持信贷、债券、股权等重点融资渠道稳定,支持改善行业经营,优化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日金融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召开代表性房地产企业座谈会,调研了解行业风险化解和高质量发展的主要金融需求。各金融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正常经营的房地产企业不惜贷、抽贷、断贷。继续用好“第二支箭”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合理股权融资。要继续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保交楼金融支持,推动行业并购重组。要积极服务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建设,加快房地产金融供给侧改革,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会议要求,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精神,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配合地方政府稳妥化解存量、严格控制新增。金融机构要完善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分类施策,与融资平台开展平等协商,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置换等方式,合理降低债务成本、优化期限结构,确保金融支持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工作落实落细。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7日
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举行第十五次两地执法合作工作会议
近日,为进一步提升两地执法协作水平,深化执法经验交流,沟通重要执法相关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确立的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会晤机制,两会召开了第十五次两地执法合作工作会议,同时联合举办了2023年稽查执法专题培训班。双方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了会议和有关活动。
会议通报了今年以来两地执法工作情况,总结了两地跨境执法合作取得的积极进展。会议指出,在两地资本市场联系越来越紧密的背景下,两地对跨境执法合作的需求也日益增强。自2016年两地建立跨境执法合作定期会议机制以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不断优化执法合作工作机制,携手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各类跨境执法协作事项700余件,对维护两地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两地资本市场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支持香港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下一步,两地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完善跨境执法协作机制,强化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两地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4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国际咨询委员会2023年会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际咨询委员会(IAC)2023年会议于11月6日至7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何立峰会见了来京参会的国际咨询委员,并就中国经济形势、金融改革开放和金融监管等与委员进行交流。
金融监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出席会议,并介绍了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金融监管改革进展以及金融业对外开放成效。会议围绕美欧高利率政策对全球经济金融稳定的影响、中国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新动向、国际巨灾保险发展经验,以及利率转换背景下保险行业面临的风险挑战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与会委员对中国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开放和加强监管取得的积极成效给予高度评价,并表示中国经济韧性强、市场空间大,对中国经济长期向好、金融稳健发展充满信心。
英国国民西敏寺银行集团董事长、英国金融服务局前主席霍华德·戴维斯,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前主席沈联涛,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前主席希拉·贝尔,香港保险业监管局主席姚建华,淡马锡副首席执行官谢松辉,意大利忠利保险集团前首席执行官、欧洲保险业联合会前主席塞尔吉奥·巴比诺特,汇丰控股集团主席杜嘉祺,美国安达保险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埃文·格林伯格等委员出席了会议。金融监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亮、丛林,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中央金融办、外交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西城区相关代表参加了会议。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3日
三、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两地金融法院座谈交流 共话金融专业化审判
11月17日,北京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一行到上海金融法院调研交流。
座谈会上,上海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介绍了上海金融法院在专业化、国际化、智能化等方面的建设情况,以及围绕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以“人”和“案”为关键抓手,在队伍建设、规则创设、机制创新、服务大局、数字赋能等方面的做法。
张雯介绍了北京金融法院的基本情况。她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坚定笃行、敢于创新,各项工作思路清、方向明,呈现了欣欣向荣、风清气正的良好生态,展现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的示范担当,为金融专业化审判发展提供了有益经验。北京金融法院与上海金融法院既有金融专业化审判共性,又有各自发展特色。希望双方保持常态化沟通交流,强化经验共享,以金融专门法院的高质量发展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
双方围绕党建队建、金融审判质效、精品案例培育、数字法院建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座谈会前,张雯一行参观了上海金融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数字法庭、信息中心等场所,观看了上海金融法院数字法院建设纪实片。
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文勇,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牛晓锐,双方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调研座谈。
发文机关:北京金融法院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7日
聚焦“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障”,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23年学术研讨会召开
11月16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23年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召开。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上海金融法院承办,上海市法学会协办。来自国内金融法律实务界、理论界的法官、专家和学者们汇聚一堂,围绕“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障”主题,深刻领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分析和研讨金融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共聚法治合力、共谋金融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姜平致辞。北京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成渝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东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程合红,上海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作主旨演讲。
会议通报了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人事调整情况,围绕“全面注册制背景下的热点法律问题研究暨《金融法治前沿2》”和“资产管理纠纷疑难法律问题研究暨2023年金融专业化审判合作论坛”两个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金水主持主旨演讲,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进行会议总结,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单素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朱川主持专题研讨。
发文机关:上海金融法院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7日
四、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未依约强行平仓时差额补足责任的认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等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作为A类委托人,鑫智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作为B1类委托人,郑某某作为B2类委托人,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分别签署信托合同,共同设立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期限1年,该信托计划是自益信托,受益人即委托人。其中民生银行出资人民币壹亿元整,鑫智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贰仟万元整,郑某某出资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本信托计划项下平仓线为0.90元,如B类受益人未按信托文件约定在不晚于P+1日上午10:00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以后仍然未使P日预估信托单位净值未恢复到0.94元以上,则受托人只接受投资顾问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且于P+1日10:00起,将对信托计划实施不可逆的强制性清仓操作,直至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若在平仓变现过程中,遇到单只或多只证券存在停牌不能及时卖出导致无法变现的情况,则受托人应在证券复牌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上午开盘时及时卖出,且须在证券复牌后的前3个工作日清仓完毕(如遇市场原因等情况无法全部变现,变现时间相应顺延)。2018年6月民生银行(甲方)与陈某某(乙方)签署了《差额付款合同》,且黄某某作为乙方配偶在合同上签字捺手印。合同约定:甲方作为金汇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A类委托人,郑某某作为金汇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B2类委托人,陈某某及其配偶黄某某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差额付款义务。承诺支付范围:乙方不可撤销的承诺:乙方应按如下方式履行差额付款义务:信托计划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日,下同)信托计划项下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甲方信托资金以及甲方按照6.09%/年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获取的信托收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差额付款义务,乙方应以现金形式补足甲方信托资金以及按照6.09%/年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向甲方分配信托收益的总和与信托计划实际向甲方分配的信托利益之间的差额。2018年7月在信托计划期限即将届满时,信托计划跌破平仓线,陈某某亦陈述民生银行与其协商一致暂缓强制平仓,后续民生银行亦就展期问题专门与陈某某签订了《差额付款合同之补充协议》。2018年7月民生银行(甲方)与陈某某(乙方)签署了《差额付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乙方配偶处虽列明黄某某,但黄某某并未签字亦未捺手印。2019年12月30日,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出具清算报告,其中载明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9年12月23日结束,截至本信托清算分配日,信托净收益为-80582227.28元。
【裁判观点】
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作为增信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予以充分尊重,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应根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差额补足责任的认定上,如果信托计划中约定了强行平仓线,在达到强行平仓要求时,如果未就暂缓强行平仓取得差额补足义务人的同意,则差额补足义务人就因未能强行平仓而增加的损失不承担差额补足责任。而因强行平仓时股票卖出的实际成交时间无法确定,进而导致无法估量假设实际强行平仓后的资金损失金额,法院可基于差额补足义务人对于合同的参与情况,参照《差额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差额补足资金金额计算方法,综合考虑达到平仓线时的本金损失、达到平仓线之后未能顺利平仓的可能损失、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税费、信托报酬、保管费、认购份额、信托收益以及未及时支付差额补足款的违约行为等因素,酌定差额补足责任金额。
【裁判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某与黄某某作为差额补足义务人,应依据《差额付款合同》约定承担差额付款义务,但信托计划实际上并未在跌破清仓线后进行强行平仓至资产全部变现,而黄某某并未就《差额付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签字,故黄某某不应就《差额付款合同》到期之后因未强行平仓而增加的损失承担差额补足责任。故判决陈某某在全部差额补足义务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黄某某在差额补足款15000000元的范围内,与陈某某共同向民生银行承担支付差额补足款及违约金的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事实信托关系的认定及适当义务审查的考量因素
才某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才某先后两次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汇款777.7万元购买信托产品,汇款摘要载明购买某信托产品。因证券市场大幅下跌,信托产品被全部平仓清算,才某分得信托财产利益383万余元,才某以《信托合同》及《客户调查问卷》并非其本人签署、信托合同不成立、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中信信托赔偿损失。中信信托主张信托合同成立,并以才某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存在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的投资经验为由主张免除适当性义务。
【裁判观点】
《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信托不成立。信托合同是否成立应以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信托合意作为判断标准,适用履行治愈规则。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经验是否可以免除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应综合考量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别、投资数额以及投资期间等因素,根据金融消费者的自主投资决定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判断。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才某已经支付认购信托产品的款项,信托合同成立。才某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型、金额等均与案涉信托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其既往投资经验不足以免除中信信托的适当性义务。中信信托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应赔偿才某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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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
(2023年12月)

特别声明
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的目的仅是为了帮助客户及时了解资产管理行业中国法律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该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者法律依据,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本期主编:牟菲
本期责任编辑:阎慧鸣
本期编辑成员:卢琦、郄乔慧、时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