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大知产(2023年第13期)

2023-12-25


行业新闻速递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指引》


2023年11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指引》(以下简称"《外观设计指引》")。《外观设计指引》梳理了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程序、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审查程序中的注意事项、在国家知产局审查程序中的注意事项以及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收费等方面内容,为创新主体提供了详尽的实操指南。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审查程序中,《外观设计指引》从申请、国际注册、公布、视图等角度出发,指出了需要重点注意的事项。其中,关于申请人的资格,应符合《外观设计指引》列举的以下条件之一,包括:(1)为缔约方的国家或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成员国的国民;(2)在海牙协定的缔约方拥有真实和有效工商业营业所或住所的自然人或法人;(3)在缔约方领土内有经常居所的自然人或法人。另外,关于国际公布的时间,《外观设计指引》指出,与我国外观设计国家申请授权后公布不同,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需要在国际局注册后进行公布,且公布的时间可以由申请人进行选择,分为立即公布、标准公布及选定时间公布。


此次《外观设计指引》的发布旨在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助力创新主体高效合理使用海牙体系开展全球产品布局以及促进外观设计创新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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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


2023年11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以下简称"《专利保护客体指引》")。《专利保护客体指引》指出,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需同时具备三个方面要素:产品、形状和/或构造以及技术方案;并分别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涉及三个方面要素的常见情形进行了举例说明。同时,《专利保护客体指引》还对有关客体判断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答复注意事项进行了解释说明。《专利保护客体指引》的发布旨在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帮助相关主体准确理解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边界,促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撰写和答复质量的提高,推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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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高法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个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既包括刑事案件,也包括民事案件,涉及盗录传播院线电影、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合理使用、商业秘密保护等多方面内容,通过严厉打击电影领域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强调利用他人电影作品进行再创作的尺度,明确认定电影作品是否侵权时正确的比对内容和比对方法等,旨在加强电影领域法治宣传、加强院线电影版权保护,进一步激发电影产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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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高法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推动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建议书》


202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服务推动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旨在促进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针对当前涉电影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和成因,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四点建议:(一)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实现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倡导并践行鼓励创新创作的行业惯例;(二)强化版权意识,严格实施著作权法,加强电影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三)善用技术措施,创新许可机制,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发生;(四)在电影作品的传播中,积极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建议书》不仅着眼于法律层面,还从产业、技术、商业等多角度为电影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提出倡议,是新时代做深做实能动司法,运用法治方式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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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2023年11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了细化,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完善专利申请制度,便利申请人和创新主体;(二)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三)加强专利行政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四)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转化运用;(五)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加强与海牙协定的衔接。《实施细则》本次的修改维护了专利制度的一致性、稳定性,进一步提升了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国专利制度进一步融入国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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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北京市互联网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


2023年11月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北京市互联网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该指引旨在为互联网企业高质量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方向和建议,强调互联网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以预防为主,企业应当构建商业秘密管理体系、保护战略及制度等。在商业秘密保密工作中,企业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定期排查,及时发现商业秘密泄露风险,要定期面向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和信息安全考核,增强员工保密意识以及明确保密责任等。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发生后,企业要及时收集侵权行为证据,在确定商业秘密侵权损失同时通过司法行政等途径,积极解决相关争议,从而维护自身权益。该指引的公布,除能够进一步引导各互联网企业构建完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预防商业秘密侵权的风险,还能营造互联网行业重视商业秘密利用与保护的良好氛围,促进互联网企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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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3年11月1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列举了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混淆、商业贿赂、流量劫持、恶意不兼容等;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与损失数额计算的方式;同时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与执法协作做出了规定,对监督检查部门的调查措施、保密义务、执法联动机制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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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2023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修正后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3年12月1日施行。《决定》共三十七条,从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完善和加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惠企政策和优化企业融资环境、完善司法审判机制等多个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其中,为完善和细化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决定》增加了:(1)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创建,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商业秘密自我保护,加大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力度;(2)知识产权部门应当编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明确知识产权相关事项办理的内容、时限、条件等;(3)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优化知识产权业务受理流程,推进专利、商标等领域公共服务事项集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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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中英文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白皮书(1993-2023)》和《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典型案例(1993-2023)》。


此次发布的《白皮书》系统总结了三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的经验与成效,充分展现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在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


此次发布的30个典型案例包括“艾地骨化醇软胶囊”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空竹”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涉“冬奥会吉祥物”著作权刑事案等案件,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垄断、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各领域,充分体现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取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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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1

“米芝莲”赔偿“米其林”1000万元

 点评人:侯宛辰


(一)案件介绍


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芝莲公司")、曾蓉辉、尤应红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米其林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书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8日就作出(2022)鄂知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米其林公司第136402号“MICHELIN”、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并未违背按需认定原则、“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米芝莲公司使用“米芝莲”标识损害了米其林公司的驰名商标专用权、米芝莲公司使用“米芝莲”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综合适当,故驳回了米芝莲公司等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简要评析


本案的核心要点在于“米芝莲”标识是否损害了米其林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9条第2款[1]将“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界定为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弱化)、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丑化)、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搭便车)三种情形。


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系指减弱驰名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对应关系,相对应地是对驰名商标采取反淡化保护,即不得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利用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来推销其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此种保护并不以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前提。进一步地,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是否被减弱则需要综合考虑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和使用被诉商标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重合度等[2]


近年司法实践中,损害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案件的审判思路基本一致,例如(2017)京民终28号案(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与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2020)京行终6302号案(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纠纷)中均结合前述要件认为被诉侵权行为使得驰名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唯一对应关系被破坏,进而认定被告侵权,并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诉求。此举亦提示各企业在使用商标、注册域名等时在主观上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避让义务,避免承担高额的侵权赔偿。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亦就同类混淆、跨类混淆、不区分同类或跨类及是否注册的驰名商标反淡化等进行了规制,旨在加强合法在先权利和驰名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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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浩天知识产权团队主要从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延伸至文化娱乐、传媒通讯、特许经营、体育、文化科技产业投融资等领域的复杂、综合性法律事务,涉及著作权及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特许经营、海关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种法律事务,客户覆及出版、教育、娱乐、体育、广告、传统纸媒、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与新媒体等各类企业、组织及个人。


在创始合伙人、中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马晓刚律师的带领下,浩天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浩天律师见证了中国近年来知识产权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并积极参与到这一市场中,从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客户信任,成为该领域杰出的法律团队。此外,浩天知识产权律师还经常应邀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和各种疑难问题研讨会。浩天因擅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解决方案,以及在前沿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突出业绩而闻名。


编委会


总编:马晓刚

编委:肖群 李正宁 朱玉子 周汉 周永松 刘玉萍 郭金城 何为 张樱山 刘盈子

本期主编:刘盈子、何为

责任编辑:侯宛辰、查歆雅、陈舒婷、肖博




【注】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驰名商标解释》”)第9条第2款: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2] 《驰名商标解释》第10条: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四)其他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