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4年1月)

2024-01-08


前 言

资产管理领域法律服务是浩天深耕多年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基于对资产管理领域适用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多年的实务积累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浩天协助境内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完成了大量、知名的交易。浩天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广泛而深入、全面且专业的资产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屡获钱伯斯、《商法》、LEGALBAND等多家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颁发的多个法律奖项,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口碑。


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自2022年10月起,每月对外正式推送一期《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资产管理领域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最新动态以及司法实践,以期在第一时间提供行业最新资讯,并展示我们的研究成果。


本期为《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4年1月刊,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重点梳理了2023年12月至今金融资管领域最新法律规范、行业内重大资讯以及司法领域内的最新动态。后续我们将在每月继续推送《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敬请关注。


目 录

1.新规速递

中国证监会就《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

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2.资管动态



金融监管总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和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签署合作协议

2023年三季度末金融业机构总资产452.82万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3)》

2023年11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3.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江苏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发布2023年江西法院服务金融机构十大典型案例


4.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江苏高院金融审判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本期重点关注

一、新规速递


中国证监会就《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合理调降公募基金的证券交易佣金费率;二是降低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三是强化公募基金证券交易佣金分配行为监管;四是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年度汇总支出情况的披露要求。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8日


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绿色低碳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显著特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绿色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重要功能和中央企业绿色投资引领示范作用,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绿色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发展节能降碳、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清洁能源等各个产业。二是助力中央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合理安排债券融资,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强化绿色科技创新,发挥中央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示范作用。三是发挥中央企业绿色投资引领作用,引领绿色发展重点领域资金供给,支持中央企业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四是加强组织实施保障,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合力推动中央企业更好运用绿色债券融资,优化资本市场服务绿色领域融资。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8日


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为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增强回购制度包容度和便利性,推动上市公司重视回购、实施回购、规范回购,积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对部分条款予以优化完善。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着力提高股份回购便利度,放宽并增设一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条件,取消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适度放宽上市公司回购基本条件,优化回购交易申报的禁止性规定。二是进一步健全回购约束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形成实施回购的机制性安排,明确触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情形时的董事会义务。三是进行适应性文字性修改。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弥补了养老保险公司缺乏专门监管规定的制度短板。《办法》的发布,有利于增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机构聚焦主业,更好参与和服务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办法》分为总则、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总则强调了养老保险公司聚焦养老金融主业的发展定位和总体要求。在机构管理方面,主要规定了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业务范围、资本分级管理等要求。在公司治理方面,明确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关联交易和投资集中度等要求。在经营规则方面,强调养老保险公司要公平对待不同类型业务,加强风险隔离,并对保险业务、养老基金管理业务分别作了规定。在风险管理方面,对风险控制、风险处置、内外部审计等提出具体要求。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信息披露、重大风险报告和投资集中度报告等要求,并对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作了原则性规定。附则明确了养老金管理公司参照适用《办法》。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自修订发布以来,在引领消费金融公司坚持专业消费信贷功能定位、促进消费对经济的基础性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更好发挥该类出资人在合规与风控方面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8日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2023年1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草案;12月9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条例》共六章六十条,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和设立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二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适应非银行支付业务发展需要,明确新的业务分类方式,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具体规则。围绕保障支付安全的总体要求,明确业务管理规定,强化支付账户和备付金管理,防范风险。三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按照公平、诚信等原则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加强用户风险管理,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四是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及风险处置措施等。规定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8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提升银行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五十二条及附录,坚持审慎性、全面性、匹配性、有效性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界定三道防线的具体范围和职责,压实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责任。二是规定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操作风险偏好和传导机制,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培育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三是细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操作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规定了内部控制、业务连续性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业务外包管理等操作风险控制、缓释措施的基本要求,建立操作风险情况和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用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等三大基础管理工具以及新型工具。四是完善监督管理职责。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检查评估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和服务作用。五是在《办法》附录中对部分规定内容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和举例,以便于银行保险机构落实执行。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二、资管动态


金融监管总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和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签署合作协议


12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举行《加强非法金融广告信息监测处置工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双方将围绕监测预警、联合研判、行政指导、防非宣传、机制建设等方面加强合作,推动防非打非与广告监管同向发力,协力阻断非法金融活动营商信息传播渠道,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4日


2023年三季度末金融业机构总资产452.82万亿元


初步统计,2023年三季度末,我国金融业机构总资产为452.82万亿元,同比增长9.5%,其中,银行业机构总资产为409.77万亿元,同比增长9.6%;证券业机构总资产为13.46万亿元,同比增长4.6%;保险业机构总资产为29.59万亿元,同比增长10.8%。


金融业机构负债为413.3万亿元,同比增长9.7%,其中,银行业机构负债为376.38万亿元,同比增长9.8%;证券业机构负债为10.11万亿元,同比增长4.4%;保险业机构负债为26.81万亿元,同比增长11.8%。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3)》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3)》,对2022年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报告认为,2022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和疫情等超预期因素冲击,中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在攻坚克难中稳住了经济大盘,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基本完成全年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实现了经济平稳运行、发展质量稳步提升、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3.0%,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国际收支保持平衡,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金融体系总体稳健运行。


报告指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主动作为、靠前发力,坚决支持稳住经济大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持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切实改进金融服务。一是全力以赴支持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2022年两次实施全面降准累计0.5个百分点。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精准导向作用,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巩固实际贷款利率下降成果。二是稳妥有序推进风险处置。持续推进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处置工作。推进不良资产认定和处置,2022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3.1万亿元。有序处置高风险企业集团,“明天系”、海航集团等重点集团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三是持续清理整顿金融秩序。巩固影子银行风险治理成果,推动资管业务转型和个案资产有序整改。稳妥处置金交所、“伪金交所”风险,整治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乱象和跨境互联网券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等非法金融活动。继续做好存量P2P网贷风险处置工作。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整改取得积极成效。四是全力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健运行。做好金融支持保交楼工作。出台金融支持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16条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建立新发放首套房贷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行,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五是有效应对外部冲击风险。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外汇储备规模稳定在3万亿美元以上。六是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基础框架已经初步建立,已有一定资金积累。总体来看,金融稳定工作在精准拆弹、改革化险、抓前端治未病、建机制补短板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体系经受住了复杂环境的冲击考验。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2日


2023年11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一、债券市场发行情况


11月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65344.5亿元。国债发行12205.3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6672.1亿元,金融债券发行9639.3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1发行10978.1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397.3亿元,同业存单发行25173.5亿元。


截至11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156.9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市场托管余额136.1万亿元,交易所市场托管余额20.8万亿元。分券种来看,国债托管余额28.5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托管余额40.4万亿元,金融债券托管余额37.9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32.4万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余额1.8万亿元,同业存单托管余额14.5万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托管余额554.8亿元。


二、债券市场运行情况


11月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28.4万亿元,日均成交12889.9亿元,同比减少1.0%,环比增加13.1%。单笔成交量在500-5000万元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6.9%,单笔成交量在9000万元以上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6.5%,单笔平均成交量4546.9万元。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成交4.6万亿元,日均成交2077.1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债券成交6.7万笔,成交金额145.6亿元。


三、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末,境外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为3.54万亿元,占中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的比重为2.3%。其中,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为3.49万亿元;分券种看,境外机构持有国债2.20万亿元、占比63.0%,政策性金融债0.77万亿元、占比22.1%。


四、货币市场运行情况


11月份,银行间货币市场成交共计152.9万亿元,同比增加18.8%,环比增加21.7%。其中,质押式回购成交141.6万亿元,同比增加20.2%,环比增加21.3%;买断式回购成交4633.8亿元,同比减少13.8%,环比增加14.2%;同业拆借成交10.9万亿元,同比增加4.5%,环比增加27.2%。交易所标准券回购成交40.0万亿元,同比增加4.6%,环比增加20.5%。


11月份,银行间质押式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98%,环比减少8个基点;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89%,环比减少3个基点。


五、票据市场运行情况


11月份,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3.5万亿元,贴现发生额2.8万亿元。截至11月末,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8.5万亿元,贴现余额13.2万亿元。


11月份,签发票据的中小微企业10.5万家,占全部签票企业的92.1%,中小微企业签票发生额2.5万亿元,占全部签票发生额的70.9%。贴现的中小微企业10.7万家,占全部贴现企业95.8%,贴现发生额2.2万亿元,占全部贴现发生额77.0%。


六、股票市场运行情况


11月末,上证指数收于3029.7点,环比增加10.9点,涨幅为0.4%;深证成指收于9726.9点,环比下降136.9点,跌幅为1.4%。11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为3540.3亿元,环比增加5.4%;深市日均交易量为5244.8亿元,环比增加6.6%。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人结构情况


截至11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人机构成员共4023家,全部为金融机构。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2共计2206家。从持债规模看,前5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50.2%,主要集中在公募基金(资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自营)、银行理财子公司(资管)等;前20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81.9%。单只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和中位值分别为57、1、13、12家,持有人20家以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只数占比为88%。


11月份,从交易规模看,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前5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63.8%,主要集中在证券公司(自营)、基金公司(自营)和银行理财子公司(自营),前20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90.7%。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7日


三、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江苏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


案例目录如下:


1.卫龙武诉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2.江茂均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钟秀支行合同纠纷案;3.新三板退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中适用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4.刘华栋诉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5.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萍萍、李祥、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6.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蒋虔、沈利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别除权纠纷案;7.张业强等人集资诈骗案;8.孙锋受贿、诈骗案;9.纪永红等人操纵证券市场、黄晓秋非法经营案;10.范政新洗钱案。


发文机关:江苏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盘活被低效占用的金融资产、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内容,体现了广东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金融“活水”作用赋能实体经济发展,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发文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0日


江西高院发布2023年江西法院服务金融机构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江西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常态化开展涉金融债权专项执行行动,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稳定。法院、媒体、银行通力协作的“法媒银”平台不断创新升级,已成为江西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张亮丽名片。值此“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成立8周年之际,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展示“赣鄱利剑·金融篇”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现将2023年涉金融执行案件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发文机关:江西执行官方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3日


四、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江苏高院金融审判案例:刘华栋诉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判决雅百特公司赔偿刘华栋投资损失7201.57元,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江苏高院)则认为,证券服务机构履职时应当勤勉尽责,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尽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根据其故意、过失等不同过错程度确定其责任。雅百特公司是信息披露的当然义务人,也是披露基础信息的提供者,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系依据雅百特公司提供的基础信息发表意见,对该基础信息予以核查、验证、确认等。对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雅百特公司承担严格责任,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未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其中众华所存在获取审计证据不完整、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情况,金元证券公司存在未进行必要审慎核查情况,均存在过失,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结合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的工作职责、过错程度以及不实报告对投资者的影响力等因素,酌定众华所在30%的范围内、金元证券公司在20%的范围内对雅百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撤销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就雅百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作出相应改判。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投资者起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裁判观点:第一,关于新三板“做市交易”的交易因果关系能否适用“推定信赖原则”。各被告抗辩新三板市场并非有效市场,故不应适用”推定信赖原则“确定交易因果关系。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能否适用“推定信赖原则”应主要考量证券价格是否反映了发行公司的重大信息,以及投资者是否因信赖证券价格而进行投资为标准。依据该两条标准,考虑到本案中多家做市商参与,市场交易较为活跃,做市商依赖其专业经验,通过做市业务将重大信息反映至股价之中,在做市交易模式下,本案投资者同样依赖于证券价格做出投资决策在缺乏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适用“推定信赖原则”,投资者的交易与案涉虚假陈述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关于新三板市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应以科技公司对新聘请的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意见专项说明》公告之日作为该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首先,从揭示的内容来看,《非无保留意见专项说明》指向明确,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主体及财务造假方式具有一致性。其次从揭示的方式来看,专业审计机构发表的“无法表示意见”结论,说明其作为专业审计机构认为科技公司的”大额预付款”以及”部分广告收入确认”问题对财务报表存在的影响”重大而且具有广泛性”,该意见应足以对市场起到警示作用。再次,从揭示后的市场反应来看,揭露后股价跌幅达60%以上,且后续多家做市商退出为其做市,可见市场反应强烈。最后从新三板市场特点来看,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具有业绩波动大、投资风险相对较高的特点,且投资者多为专业投资者,《非无保留意见专项说明》公告足以对新三板市场合格投资者起到警示作用。


第三,关于各中介机构责任比例认定的考量因素。针对争议较大的中介机构责任认定考量因素问题,本案结合新三板市场的特点,重点分析了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交易市场的不同。主板市场、新三板市场以及其他各类市场,均各有特色,交易方式及监管制度各不相同,应充分考虑市场特征。二是职责分工的不同。各参与主体职责、分工不同,参与管理的程度不同,过错也应存在差别。三是历史阶段的不同。需要以历史的眼光去看待与认定责任,应适当考虑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时的立法及执法原则。四是兼顾成本、收益与手段。需要考虑中介机构调查的合理手段及成本,认定责任需结合相关的职业规范要求和行业通常作法。


第四,关于新三板市场主办券商责任边界的确定。本案所涉证券公司的业务,分为挂牌前尽职调查以及挂牌后持续督导两个阶段,因两种业务的监管规范及履职标准均存在差别,上海金融法院对证券公司在不同阶段的责任分别作出认定。关于挂牌前尽职调查阶段的责任,本案中证券公司仅通过书面材料开展调查,对财务疑点未通过客户访谈、分析复核、要求挂牌公司解释说明等有效手段进行调查核实,上海金融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结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对主办券商尽职调查的相关规范性要求,认为证券公司应当对财务数据等重大事项谨慎核实,而非完全依赖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判定证券公司在尽职调查阶段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应对挂牌前尽职调查阶段的虚假陈述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挂牌后持续督导阶段的责任,原告主张证券公司应对持续督导期间的虚假陈述均承担赔偿责任。上海金融法院综合新三板市场主办券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监管要求,明确新三板市场主办券商与上市公司IPO保荐人的身份存在本质差别:又考虑到与主板、科创板等其他市场较短的督导期间相比 (如主板督导期不超过三年),新三板市场的持续督导期间自公司挂牌时持续至摘牌时,期间较长,且相关监管指引并未强求主办券商对挂牌期间的财务数据进行实质审查,最终结合证券公司的具体职情况,判定证券公司对对挂牌后持续督导阶段的虚假陈述无需承担责任。


第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认定。本案中A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由科技公司代收发函证情况,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主张即便其规范收发函证,也无法查明虚假陈述情况,以及采用了审计替代程序等勤勉尽责等意见,判决认为:首先,A会计师事务所函证程序失范,该事实足以引发对其勤勉谨慎程度有瑕疵的合理怀疑,后采取的替代程序也未达到足以获取可靠审计证据的程度;其次,后期介入的B会计师事务所发现同类财务疑点即采取规范的函证程序,并要求进行访谈,进而发现公司财务状况存疑,两者处理方式之差异进一步印证A会计师事务所谨慎程度有所欠缺。判决最终认定A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未勤勉尽责之情形。


扫描二维码阅读全文

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

(2024年1月)


特别声明

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的目的仅是为了帮助客户及时了解资产管理行业中国法律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该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者法律依据,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本期主编:牟菲

本期责任编辑:阎慧鸣

本期编辑成员:卢琦、郄乔慧、方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