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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欠债无法偿还,老赖资产“花落谁家”?——参与分配制度中的债权人条件

2024-05-14

接上回: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对于被执行人,主体上要求其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财产上要求其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对于债权人,则要求其证明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或者能够提交普通债权的执行依据。本文将综合各地规定,解读参与分配制度中的债权人条件。


下期预告:参与分配制度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法释〔2022〕11号

2022.04.10施行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一、债权人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法释〔2022〕11号

2022.04.10施行

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2022年)

623.【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应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除写明被执行人未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外,还应写明优先受偿的金额、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的权利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

〔2013〕执他字第26号

2013.11.27

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抵押权的实现并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为前提。……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人只要在实体上享有抵押权,即可主张债权的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债权人在实体上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无需执行依据即可申请参与分配,但应提交相关的权利证明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在文义上仅说明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提交参与分配申请时无需提交相关执行依据,并未明确法院最终交付相应款项时债权人是否应当取得执行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08.21

14.按照《执行规定》第93条的规定,对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该债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告知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执行依据,但在分配案款时为其预留相应款项。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

京高法发〔2014〕183号

2014.05.01实施

第五十八条【分配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保障】

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主持分配的法院告知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执行依据,但在分配案款时为其预留相应款项。  


根据部分地区规定,虽然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但在取得执行依据前法院仅为其预留相应款项。虽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效力上高于高院意见,但在实务操作中,对于取得执行依据的必要性还需具体研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21.01.01 实施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此外,如果优先权未到期,参照《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还会触发与提存制度的衔接,即由法院为优先权人提存优先受偿的价款,剩余部分则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2021.01.01 实施

第六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最终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若执行法院未按该规定重新确定保留价,优先权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以维护自身合法债权。


二、债权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形


1.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需要取得生效执行依据,并附于申请书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11号

2022.04.10

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第五百零七条第一款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8年7月)

问题十四: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尚未取得生效裁决的当事人能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以预留份额的方式参与分配?

处理意见:尚未取得生效执行依据的当事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但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除外。


2.特殊情形:普通债权无执行依据,但如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应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方式参与分配。


全国性规定:首先查封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6〕6号

2016.04.14

三、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0.03.12

6.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应根据其在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

(1)债权人对执行财产首先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六)——参与分配专题

山东高院执三庭

2024.1.5发布

6.已经提起诉讼、仲裁等程序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已经提起诉讼、仲裁等程序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原则上不予准许。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持分配法院应当按照债权人诉讼或仲裁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确定其分得的份额并予以提存,待该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支付:(1)在先查封为财产保全,所涉案件尚未审结,在先查封的债权人要求参与分配的;……


即使首先查封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依债权人申请,相应财产份额可予预留。根据部分地方规定,预留比例最高可达20%(详见后文),由此可见尽早查封的重要性。


地方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2024.01.01 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地方性规定中,依申请应予预留的债权类型与先予执行的规定基本一致,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一般人身性债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0.03.12

6.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应根据其在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

……

(3)受害人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赔偿的;

(4)债权人主张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六)——参与分配专题

山东高院执三庭

2024.1.5发布

6.已经提起诉讼、仲裁等程序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已经提起诉讼、仲裁等程序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原则上不予准许。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持分配法院应当按照债权人诉讼或仲裁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确定其分得的份额并予以提存,待该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支付:……(3)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金的;(4)主张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这也与民事诉讼法先予执行的规定相关联,体现此类人身性债权紧迫性和优先性在未取得执行依据前,即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后,取得执行裁定作为参与分配的执行依据,同时为避免裁定的迟延以及多一道裁定的程序延误此类优先债的清偿,亦可以同时提起参与分配的预留。


②职工债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0.03.12

6.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应根据其在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

(2)债权人为职工,请求支付其被拖欠工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08.21

5.(3)被执行人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该职工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在分配案款时可为其预留相应数额的款项。

14.对被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要求被执行人补缴上述保险费的文书的,在分配案款时也应为其预留相应款项。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六)——参与分配专题

山东高院执三庭

2024.1.5发布

6.已经提起诉讼、仲裁等程序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已经提起诉讼、仲裁等程序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原则上不予准许。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持分配法院应当按照债权人诉讼或仲裁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确定其分得的份额并予以提存,待该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支付:(2)被执行人的职工主张支付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补偿金的;……


在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情形下依申请先予预留职工债权的相应份额,与破产清偿中职工债权位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第一顺位相对应,保护了不具有破产资格的经济组织的职工利益,体现了法体系的一致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0.03.12

6.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应根据其在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

……

职工作为债权人以被执行人拖欠其工资为由申请参与分配的,按照债务人的普通职工正常应当支付的平均工资计算为其预留款项,但工资债权超过12个月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高院指导意见针对工资债权规定了关于期间的但书条款,排除了工资债权超过12个月的情形。结合预留款项的计算标准为“普通职工正常应当支付的平均工资”,这也预防了作为职工的董监高恶意构筑职工债权抵抗清偿的情形。


③其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0.03.12

6.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应根据其在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

……

(5)人民调解协议的债权人已申请司法确认的;

(6)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高院指导意见除了规定为已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债权人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之外,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为预留其他部门法下的体现优先性的债权保留了解释空间,也是我们作为律师在为其他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并预留相应份额的论述方向。


此外,江苏高院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取得执行依据对上述普通债权人实际参与分配的重要性。在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情况下,虽然上述普通债权人相应的财产份额应予预留,但最终予以发放的款项亦不超出预留部分,如果债权数额未获执行依据支持或者执行依据支持的债权数额低于预留财产份额,超出部分应再次进行分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0.03.12

6.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应根据其在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

……

上述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未获执行依据支持或者执行依据支持的债权数额低于预留财产份额的,预留的财产份额或者超出部分应再次进行分配。预留财产份额低于或者等于债权人按其执行依据载明的债权数额计算后应当获得的财产份额的,按照预留财产份额予以发放。


三、虚假诉讼风险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的通知规定了参与分配程序案件中可能或应当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情形,债权人在申请参与分配时应注意避免,或通过相关证据排除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的通知

法〔2021〕287号 2021.11.11 实施

54.参与分配程序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甄别可能存在虚假诉讼:

(1)申请参与分配的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夫妻、亲属、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合伙人、长期经济往来等特殊关系;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或者到庭后表现异常;

(3)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4)多个债权人集中申请参与分配且执行依据均系和解后达成协议或者协议系司法确认案件;

(5)申请人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变造嫌疑;

(6)当事人就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的相关基本事实陈述前后矛盾;

(7)多个债权人集中申请参与分配且执行依据的案由均相同;

(8)一方当事人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明显不符合常理;

(9)其他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


55.在办理参与分配程序案件时,认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从诉讼主体、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的真实性,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1)传唤当事人到庭接受调查、进行质证;

(2)责令当事人提交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原始证据;

(3)对于关键证据,加大依法调查取证力度;

(4)其他有利于查明事实排除怀疑的措施。


5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属于参与分配程序中的虚假诉讼:

(1)虚设担保物权后申请参与分配;

(2)虚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虚增工程量提高工程价款数额申请参与分配;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偿后仍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4)担保人虚构还款事实,向主债务人追偿;

(5)以捏造的欠条、银行流水虚构民间借贷关系;

(6)虚增债务本金,增加参与分配金额,提高分配比例;

(7)伪造工资单,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8)涉“套路贷”犯罪的案件;

(9)其他捏造事实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