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码特朗普2.0时代关税政策系列文章(一)
Q1:特朗普为何有权加征关税?核心法律依据为何?
A1
一般而言,关税制定是美国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而非总统的权力。一般情况下,如果美国总统想要加征关税,应该首先向国会说明,并由立法者按照常规立法程序决定是否采用。但此次特朗普在其签署的征收关税的行政令中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 U.S.C. 1701 et seq.)(IEEPA)、《国家紧急状态法》(50 U.S.C. 1601 et seq.)(NEA)、经修订的《1974年贸易法》第604节(19 USC 2483)以及《美国法典》第3编第301节,基于这些特殊的法律,特朗普总统获得了加征关税的权力,同时也受到各方对于其权力滥用的挑战和诉讼。
1976年,福特总统签署《国家紧急状态法》。这一法案授权总统在危机期间能够绕过国会行动,为总统解锁了100多项特殊法定权力,第二年即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通过,其来源正是《国家紧急状态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赋予总统对经济贸易的广泛权力,例如,使总统能够对敌对的外国行为体实施经济制裁。但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用于加征关税,特朗普可谓总统中的第一人。
同时,《1974年贸易法》第604节则规定,总统应适时将该法案相关条款的实质内容、其他影响进口待遇的法案及其项下措施(包括取消、修改、维持或加征任何关税税率及其他进口限制)纳入《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
Q2:紧急状态是否能长期存续?紧急状态终止了是不是就不会再加征关税了?
A2
《美国法典》第50编第1622条规定,国家紧急状态可由国会的联合决议予以终止,或在总统发布终止紧急状态的公告予以终止。如无上述情况的,总统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自生效之日起满1年自动终止,除非总统在联邦公报上进行公布并向国会递交声明,表明该紧急状态将在1年后继续有效。也即,除非国会联合决议终止紧急状态,特朗普总统还是有可能通过相关程序让紧急状态存续超过1年。
紧急状态解除后,基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的关税措施原则上失效,但特朗普总统还留有一手,即以“国家安全”之名义。
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编第232节,独立于国家紧急状态外,美国应急计划办公室已针对进口商品是否威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开展调查。若最终调查结论为肯定性结论,则总统可在其认为必要的时间内采取并维持必要的应对措施,措施的实施不受国家紧急状态存续与否的影响。
Q3:近期美国关税政策的核心法律依据可能面临何种争议?
A3
从国际法角度而言,美国对特定国家加征关税、单方面采取关税措施,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与约束关税义务。
从美国法角度而言,《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授权总统“监管”包括进口在内的国际经济交易,此处的“监管”是否包含加征关税的权力、权力边界为何,目前仍存在争议中,此前从未有总统通过紧急状态实施关税的先例,不仅加州宣布要起诉特朗普政府滥用总统权力,数位共和党参议员已联合民主党提出一项两党法案——《2025贸易审查法案》,要求总统在实施新关税和提高关税后的48小时内通知国会,对采取该行动的理由作出解释,如无法在60天内获得国会批准,该关税政策将自动失效。不过,这项法案非常有可能被总统否决,那么除非在参众两院中获得三分之二的票数支持,否则想要通过这项法案限制总统滥加关税也是困难重重。
Q4:2025年美国关税政策先后经历了哪些调整?
A4
截至本稿定稿前,2025年美国关税政策经历了一系列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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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日(美东时间,下同),美方以芬太尼管控为由,自2月4日起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10%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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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日,美方以相同理由,自3月4日起对中国输美产品再加征10%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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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日,特朗普签署行政令,自4月5日起对所有贸易伙伴征收10%“对等关税”,自4月9日起对部分与美国贸易逆差较大国家和地区征收更高关税,其中中国34%、中国台湾地区32%、柬埔寨49%、越南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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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8日,特朗普签署行政令,将原定对中国34%“对等关税”升级为84%,美国对华关税总税率升至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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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9日,特朗普签署行政令,暂停对部分国家实施新关税90天,将“对等关税”降至10%,并将中国商品关税从84%提高至125%,立即生效。自此,美国对中国产品额外关税达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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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1日,特朗普签署总统备忘录,[4]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CBP)随后进一步明确20类产品(如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零件、半导体制造设备、智能手机等)不再纳入“对等关税”征收范围。[5]
Q5:我国针对美国关税政策实施的反制措施有哪些?
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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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4日(北京时间,下同),中国自2月10日起对部分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煤炭、液化天然气加征15%;原油、农业机械、大排量汽车、皮卡等加征10%。同时,对钨、碲、铋、钼、铟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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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4日,中国自3月10日起对部分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鸡肉、小麦、玉米、棉花等加征15%;高粱、大豆、猪肉、牛肉、水产品、水果、蔬菜、乳制品等加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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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4日,中国自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所有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34%关税。商务部将11家美企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16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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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9日,中国自4月10日12时01分起将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关税从34%提高至84%。商务部将12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6家美企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在世贸组织起诉美方加征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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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1日,中国自4月12日起对所有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125%关税。
Q6:目前美国针对中国的关税政策中有哪些豁免情形?
A6
目前美国针对中国的关税政策豁免情形主要包含在途商品豁免、“美国成分”豁免及其他产品豁免等。
Q7:本次关税豁免针对的是哪一部分关税?
A7
此次豁免仅针对特朗普政府于2025年4月2日新增的“对等关税”(Reciprocal Tariffs),而不涉及其他关税(例如2025年2月和3月对中国商品加征的20%关税、既有“301关税”[6]或“232关税”[7]等)。
Q8:在途豁免是指什么,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A8
在途豁免需满足以下要求:
(1)时间要求:在美东时间2025年4月5日凌晨12:01前,商品已装载至装货港的船舶,并处于进入美国前的最终运输途中;[8]
(2)申报要求:在美东时间2025年4月5日凌晨12:01或之后申报进口供消费,或从仓库提取供消费。需注意的是,为防止进口商滥用上述规定,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BP)将只允许在美东时间2025年4月5日上午12:01或之后,以及美东时间2025年5月27日上午12:01之前,为消费而入库或出库的商品申报。[9]
示例:
假设一家中国出口商在美东时间2025年4月3日将一批电子产品从上海港装船发往美国纽约港。这批货物在装船时已经满足了时间要求,即在美东时间2025年4月5日凌晨12:01之前已经装载至装货港的船舶,并处于运输途中。当这批货物抵达纽约港后,进口商需要在美东时间2025年5月27日上午12:01之前完成申报,才能符合“在途豁免”。
对于已支付“对等关税”的企业可在商品放行后10日内提交更正申报或通过“抗议程序”(Protest)申请退款。[10]
Q9:对于“美国成分”(U.S. Content)的豁免,“美国成分”应当如何认定?
A9
“美国成分”是指完全在美国生产或实质上在美国转化的部件所产生的价值,如美国IP、美国生产的零组件等。如果标的物价值中有至少20%来自美国,则对等关税仅适用于标的物的非美国成分。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有权要求收集进口物品的必要信息和文件,以核实物品的美国成分价值。
注意此处豁免的“美国成分”的关税还是指对等关税,并不包括20%芬太尼关税(即2025年2月至3月累计对华商品加征的关税)以及2025年之前已加征的关税。
示例:
假设某款车载导航系统出口美国,其价值构成为:价值占比18%的美国德州仪器(TI)芯片;价值占比3%的美国软件授权费(如谷歌地图API);价值占比79%的中国产屏幕、电路板及外壳。
此时“美国成分”合计21%(18%+3%),则对等关税仅对非美国部分(79%)征收。具言之,对美国成分(21%),适用基础税率+2025年前关税+20%“芬太尼”关税;对非美国成分(79%),适用基础税率+2025年前关税+20%“芬太尼”关税+对等关税125%。
Q10:豁免政策的常见误区有哪些?
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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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范围:
•此次豁免不覆盖4月前加征的20%关税,部分商品可能仍需缴纳多重叠加关税。
•在“美国成分”豁免情形中,如果商品的美国成分价值占商品总价值的比例达到或超过20%,则只是对该商品的美国成分部分不加征对等关税;
•在在途商品及针对商品品类的豁免情形中,对相关商品整体不加征对等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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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
可豁免的产品品类或可豁免的情形并非确定不变,且未来可能随时变更(如4月11日备忘录扩大半导体豁免范围),建议相关企业应实时关注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CBP)发布的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