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大知产(2025年首期)暨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刊

2025-04-26


一、引言

“保护音乐版权,奏响原创乐章”。紧扣 2025 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与音乐:感受知识产权的节拍”主题,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委会与娱乐传媒行委会联手,精心策划并组织撰写系列文章,旨在向广大音乐人及音乐行业从业者传播音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相关行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该系列文章预计自 2025 年 4 月 27 日起陆续发布,计划推出 10 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调动众多专业律师参与其中,他们以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基础,积极投身于本次学术交流活动,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奉献精神。在内容方面,系列文章紧扣知识产权保护核心议题,主题分别涵盖音乐作品、商业秘密和 AI 技术三大前沿领域,既有对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多角度解读,又有对商业秘密的深度剖析,还融入了对新兴 AI 技术的争议研讨,思考维度广泛且深入。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正以一场场高质量的交流活动,迸发浓厚的学术氛围,为法律界树立典范,引领律师行业的前行方向,为音乐创作环境的优化、音乐行业的繁荣贡献着坚实力量,用实际行动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谱写华丽篇章,让原创音乐在版权保护的有力护航下绽放更耀眼光芒。


二、资讯汇编

1

两部门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


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以下简称"《商标证据规定》")的通知。《商标证据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商标执法中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流程,强化商标保护法律效力。《商标证据规定》针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8类证据提出了具体提取标准和要求。同时《商标证据规定》还通过一系列举措,包括明确域外证据需履行国际条约手续并附中文译本,确立国家机关公文、鉴定意见等证据的证明力优先规则,列举可“直接认定”的七类事实等,进一步完善商标执法全链条证据规则体系,为打击商标侵权、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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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部门启动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


1月17日,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公安部以及文化和旅游部联合部署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这一举措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工作部署,规范春节观影市场秩序。专项工作围绕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处置三大关键环节构建全链条保护机制,通过加强重点作品预警保护、积极开展宣传引导、加大线上线下监测监管、依法查处院线电影盗录传播案件。同时,专项工作重点查办诱导、教唆未成年人进行偷拍盗录和网络传播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加强院线电影版权保护,进一步维护良好的电影市场版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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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


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旨在明确市与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实施方案》涵盖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授权确权、运用促进、保护、公共服务、涉外工作及其他事项等七个方面,明确了市级和区级财政的具体职责和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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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63件蹭热点抢注“DEEPSEEK”等相关商标注册申请


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依法驳回抢注“DEEPSEEK”等相关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以下简称"《驳回通告》")。


《驳回通告》指出,针对杭州深度求索公司研发的DEEPSEEK大模型引发关注后,部分企业及个人以“DEEPSEEK”名称或图形申请商标注册系恶意申请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第82848449号“DEEPSEEK”等63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表示将持续高压打击违反诚信原则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严肃处理不正当牟利申请,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为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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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5年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座谈会


2月27日至28日,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座谈会(以下简称"座谈会")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座谈会内容包括总结2024年价监竞争工作以及部署2025年重点任务。


座谈会指出,数据显示2024年价监竞争工作成效显著,2025年将重点推进以下举措:一是开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打击虚假宣传、流量劫持、商业诋毁等不法行为,深化平台收费治理;二是整治涉企乱收费现象,加强重点行业价格监管,遏制“内卷式”恶性竞争;三是深化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完善价监竞争领域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四是规范涉企检查程序,优化监管服务效能。通过系列措施净化网络竞争生态,维护市场秩序,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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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部门印发《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3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并通知将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深圳市、宁波市有序开展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工作方案》指出,目前试点工作的重点任务包括:推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办理便捷高效;加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升级;健全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完善知识产权金融协作机制。此次《工作方案》的发布,对于持续推进知识产权金融生态全面优化和提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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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数据使用手册及开放目录》


3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数据使用手册及开放目录》(以下简称"《手册及目录》")的通知,旨在促进知识产权数据的开发利用,提高数据获取的便利性,增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发挥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的价值。《手册及目录》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开放,其内容包含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大量知识产权基础数据,介绍了数据基本概念、利用场景、获取方式及服务系统,并附开放目录供公众参考,方便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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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


3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于当日正式上线运行。为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升级为“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新平台整合执法支撑、综合监管、保护监测等功能,提供知识产权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并实现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专利商标代理监管等业务的电子化办理。同时,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报送业务协同需求,助力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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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区域协作帮扶工作


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区域协作帮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知产区域帮扶通知》"),《知产区域帮扶通知》决定针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区域开展协作帮扶工作,旨在解决知识产权服务业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支持西部、东北地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知识产权服务发展。《知产区域帮扶通知》提出五项重点帮扶措施:培养千名知识产权代理人才、推进跨区域服务业态协同培育和资源共享、推进跨区域专利转化对接和服务协同、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协作联动、协同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同时,《知产区域帮扶通知》提出,要求结对省份制定细化举措或签订合作协议,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对积极参与的省份和机构给予支持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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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七部门发文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


3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意见》")。《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高质量发展。《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意见》提出,到2027年要显著提升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整体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具体措施包括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机制,加强法治保障,提升服务国际化水平,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以及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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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3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外知产纠纷处理规定》")。《涉外知产纠纷处理规定》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涉外知产纠纷处理规定》明确了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中的职责,要求加强指导和服务,完善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供预警和应对指导;强调了企业应增强法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人才储备;明确了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参与境外诉讼或调查时需遵守的法律规定;赋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特定事项的调查权,明确了对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反制措施,禁止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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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深化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


3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深化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通知》"),决定在2024年试点基础上扩大范围,在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等12个省市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试点,进一步健全商标代理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完善信用评价指标,强化分级分类管理,依法依规对代理机构实施激励或约束措施,推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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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指引》


3月3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交易指引》(以下简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交易指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交易指引》旨在引导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数据知识产权的合规流通和有效利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交易指引》共八章二十三条,涵盖总则、交易标的、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合同、交易安全、交易管理与争议解决等八个部分,全面覆盖数据知识产权交易的各流程和环节。当前数据知识产权交易领域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交易行为不规范、交易安全难以保障等问题,《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交易指引》的发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一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加大宣传力度,多措并举引导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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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上海浦东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若干规定》


3月28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发布《浦东新区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浦东知产运用规定》"),《浦东知产运用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浦东知产运用规定》旨在促进知识产权有效运用,激励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浦东知产运用规定》明确区人民政府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体系和协调机制,区知识产权部门统筹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配合。《浦东知产运用规定》内容包括为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建立潜力企业发现机制,推动专利导航和开放许可,支持版权、商标和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完善职务发明资产管理,鼓励专利公开实施和使用权投资入股,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鼓励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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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深圳中院发布《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与维权指引》


4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前海管理局、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举办系列活动。活动发布了《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与维权指引》,并公布2024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同时,举办了“法治引擎 启航未来——AI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专题研讨会。活动中还揭牌了“前海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站”,为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入驻的港澳青年创业团队、科技企业提供跨境知识产权保护等特色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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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产刑事案件解释》")。《知产刑事案件解释》共31条,具体分为商标犯罪相关规定、假冒专利罪相关规定、著作权犯罪相关规定、商业秘密犯罪相关规定和知识产权犯罪共性问题规定五部分。《知产刑事案件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次全新的系统性解释,旨在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有效规范刑事案件办理,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为创新创造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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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简评

1

网络测评“有踩有捧”不正当竞争案

点评人:重庆办公室 兰鹏


案情概况:

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九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原告")发现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布的防晒服测评文章,对包括二原告旗下甲品牌及被告关联方旗下乙品牌在内的 8 款防晒服进行横向测评。二原告认为该测评文章内容虚假,误导消费者,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55 万元。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使用涉案测评文章中实验仪器、实验方法对甲、乙品牌防晒服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均与涉案文章中实验数据不符,且二原告提供的甲品牌防晒服检测报告显示其各项指标符合要求。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告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4.5 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简要评析:

本案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正当性认定。二审中因测评涉及多个品牌,测评言论未含有贬损性的内容,也未用显著标记的方式在各个品牌中突出甲品牌,被诉行为尚未达到使二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的程度,故不构成商业诋毁。但商品测评区别于一般消费者的评价,职业测评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确保测评内容真实、客观、科学,被告作为职业测评人,其“有踩有捧” 的行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构成虚假宣传。


2

北京某音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睿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点评人:上海办公室 王志臻


案情概况:

变身漫画特效模型(包括结构与参数)系由北京某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音公司")基于基础模型利用手绘师绘制的漫画数据与相对应的真人数据予以训练,并不断调整模型结构与参数得来。某睿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睿科公司")运营的B612咔叽应用程序在后上线了少女漫画特效功能,同样可实现漫画风格的实时转换。某音公司认为某睿科公司的少女漫画特效模型与其变身漫画特效模型在结构、参数等方面存在高度的相似性,构成侵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比对,双方模型在结构、卷积层数据、分辨率、激活函数等方面具备高度同一性。且某睿科无法提交独立研发及差异性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某睿科公司通过使用与变身漫画特效高度相似的模型使少女漫画特效能够起到替代变身漫画特效的效果,损害了抖音公司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某睿科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简要评析:

本案明确了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的可保护性,探索了基于竞争利益的保护路径。法院认定,通过数据训练获得的模型结构和参数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模型结构和参数的行为,违背了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长远利益。由于被诉侵权人存在接触可能,且无法对相似性作出合理解释,也无有效研发证据,可认定其直接使用了原模型的结构和参数。综上,法院认定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3

某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某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丰化工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点评人:上海办公室 周志超


案情概况

某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公司")系化合物“氯虫苯甲酰胺”及其关键中间体“K酸”的专利权人。氯虫苯甲酰胺是农业杀虫剂“康宽®”的主要成分,K酸为其必要中间体。新加坡公司发现新乡市某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宇公司")、河南某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丰公司")等未经许可制造、销售K酸,遂于2022年5月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100万元。郑州中院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判赔200余万元。新加坡公司与某宇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某丰公司存在举证妨碍行为,采纳新加坡公司主张的侵权获利计算方式,改判总赔偿额提高至673万元。


简要评析:

本案是中国专利侵权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典型案例,其核心亮点包括:(1)高效审理彰显司法效率:郑州中院在一审中仅用4个月审结涉外复杂专利案件,突破常规审理周期,展现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高效性,为国际权利人选择中西部法院管辖提供示范;(2)平等保护中外主体:尽管被告包含本地企业,法院未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公正裁决强化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公平性的信心,助力优化营商环境;(3)举证妨碍规则的突破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因某丰公司拒绝提交财务证据,直接采纳权利人主张的利润率(15%)和产能数据,大幅提高判赔额至一审的3倍,为同类案件赔偿计算提供重要指引;(4)服务对外开放与农业安全: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彰显中国通过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外资引入的决心;同时切断假农药供应链,维护农业安全和农民权益,兼具社会公益价值。本案通过司法实践明确了举证妨碍规则在赔偿计算中的关键作用,强化了侵权震慑效应,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升级的缩影。


4

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第一案

点评人:上海办公室 周子威


案情概况:

原告丰某在小红书平台发布了其使用AI制图软件Midjourney生成的“果冻感蝴蝶椅子”图片及相应提示词,被告朱某看到后联系原告洽谈合作生产无果,遂自行使用Midjourney生成了若干张涉案产品相关的平面图草稿,再交与第三方设计公司进行修改后投产。原告认为其对AI文生图享有著作权,被告接触到该等图片后进行抄袭并进行生产,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遂将朱某及相关生产主体诉诸法院。本案原告在庭审中未提交原始创作过程证据,只能提交使用Midjourney再现类似蝴蝶椅子图片的创作过程录屏,并承认由于AI生成的内容本身是不确定的,所以无法再现与涉案蝴蝶椅子完全相同的图片。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使用AI进行制图的创作过程无原始记录,无法证明其投入了达到独创性标准的智力贡献,不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作品。原告提出上诉,但未缴纳诉讼费,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终结本案。

简要评析:

本案是我国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第一案,一审法院聚焦使用AI进行制图的创作过程这一关键要素,明晰了AI使用者在主张著作权侵权时的举证内容,进一步完善了AIGC可版权性的司法认定标准。此前,北京互联网法院曾在(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件中认定AI文生图构成作品,但两案实际上对于AIGC可版权性认定的主要观点是一脉相承的,正如本案判决指出:“对于主要由人工智能绘图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构成作品,但使用者如果将人工智能绘图软件作为工具,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即使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亦应当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使用者应当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要素、色彩或者线条之类的表达要素作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诚然,本案判决书依然在诸多细节上可圈可点,例如指出原告自认AI文生图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使用者无法再现与已生成图片完全相同内容的生成过程,同时明确了提示词输入只是思想,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等等,都为逐步厘清AIGC可版权性的裁判标准提供了重要的考量视角和经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