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人签订经纪合同的风险解析与防范策略
一、著作权条款约定中的三重风险
1.原始权利丧失的风险
音乐人将其作品在全球范围内包括未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永久转让给公司,或者条款约定公司有权以任何方式改编、演绎作品且无需另行授权,都会面临原始权利丧失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上述条款的存在可能导致音乐人永久丧失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因此,音乐人在签约时,需要特别关注公司对作品具体享有何种性质与程度的权利,并从自身需求出发,划定原始权利的分享界限,选择采取转让还是授权的方式与公司合作。如有保留原始权利的需求,则不能接受“著作权转让”的合同条款,可以将授权范围限定为“专有使用权”,保留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并且在合同中明确授权期限以及到期后权利自动回归。此外,需注意是否授予公司对作品进行改编、二次创作的权限。如需要保留对作品二创的控制,则可以约定公司进行二次创作需要取得作者书面同意。
2.新兴领域权利失控的风险
若合同并未明确排除NFT数字藏品、元宇宙虚拟演出等新型使用场景,经纪公司可能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现有传播方式”等兜底条款获得超范围授权。故而在面临此种条款时,应当在正面列举授权限定范围的同时声明被排除的传播方式。如:“授权范围限定为实体唱片发行、流媒体平台传播及线下演出,明确排除区块链相关权利及虚拟现实场景应用”。同时,也可以设置“新兴技术应用需要单独协商”的兜底性条款,对基于新兴技术的非常规传播利用方式进行控制。
3.邻接权归属模糊的风险
实践中往往还存在音乐人在合同条款中确认同意其包括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表演者权由公司独家行使的情况,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音乐人可能会因此丧失对现场演出录像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关键权利。
演艺经纪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其内容不仅涉及著作权的归属与利用,同时也涵盖了邻接权、表演者权。音乐人在签约时,可以考虑对录音录像等表演者权的范围进行一定限制,例如仅授权用于宣传等特定的目的和用途。此外还需关注公司享有表演者权的期限,尤其是在解约后公司是否仍可以利用表演者权。
二、音乐人签约典型困境
1.合同中的“卖身契”条款
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很可能使得当事人陷入自动续约条款的陷阱,如本合同期限5年,如到期时艺人累计收益未达500万元则自动续约3年等。
如果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此类条款往往被认定为有效,除非提供合同的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对自动续约条款进行合理提示说明、或者此条款将使得双方权利义务出现严重失衡。由于此类条款将对音乐人利益产生不可估量的损害,在签约中应当尽量避免出现自动续约条款。如有需要,可以在谈判中采用“优先续约权+协商一致续约”的方式进行替代。
2.违约赔偿金的计算
违约赔偿金原则上依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但在实践中还会综合考虑如培训投入等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音乐人收入水平、过错程度等多重因素确定。如2024年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的网络主播未经传媒公司同意私自停播引发的合同纠纷一案中,传媒公司主张网络主播依约定返还签约金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经法院调解,最终达成了网络主播分三期向传媒公司支付2万元的协议。
为防范“天价违约金”的风险,音乐人在签约时可以对违约金设置上限,例如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另一方面,尽可能注意和细化违约金和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例如根据已投入的成本比例、结合合同履行与双方过错情况进行折算。
3.有关人格权限制条款的合规边界
经纪公司存在可能于合同中规定艺人微博账号必须由公司运营,发布内容需提前报审等不合理的社交媒体管控条款,此类条款有过度限制艺人言论自由之嫌。有关此类条款的合法管控范围应仅限于与商业活动直接相关的内容(如演出宣传、品牌代言等)。
除此之外,若有“艺人如发生负面新闻,公司有权无条件解约并索赔”之约定,很可能使得艺人陷入道德条款的陷阱。面对此类条款,应当对“负面新闻”进行严格和精确的定义,将违约情形严格限定为“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设置相应的危机处理宽限期。
三、收益分配与税务条款的设计
收益分配与税务条款是直接关系艺人经济权益的核心内容,但实践中常因条款模糊、成本扣除不透明及税务责任不清而引发争议。收益分配条款的设计需兼顾双方投入与长期合作的平衡性。例如,常见的“阶梯式分成”模式中,若约定“艺人初期分成30%、后期提升至50%”,需明确触发比例调整的具体条件(如累计收入突破500万元或作品播放量达1亿次),避免公司以“未达预期效果”为由无限期维持低分成比例。同时,合同中应细化“可分配收益”的范围,明确区分直接收入(如版权费、演出酬劳)与衍生收入(如周边产品销售、IP授权),并对不同收入类型设定差异化的分成规则。另一方面,成本扣除是极易收益分配争议的问题,需在合同中严格限定可扣除项目(如培训费、宣传费、制作费)及每项上限,并约定艺人对公司支出凭证的查阅权,防止以成本分摊的名义变相克扣艺人收益。
税务合规则是另一大风险焦点。近年来明星、艺人偷税漏税的负面新闻屡见不鲜,税务问题对演艺生涯会产生毁灭性的影响,其重要性已经无需多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经纪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若未依法代扣代缴个税,艺人可能面临补税、滞纳金乃至行政处罚。因此,条款中需明确约定“所有支付至艺人的款项均为税后金额”,并要求公司提供完税证明。此外,可增设税务风险兜底条款,如“因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导致艺人被税务机关追责的,公司需承担全部补缴税款、罚款及维权费用”,尽可能规避税务违法的风险与损失。
四、AI时代的纠纷应对指南
1.虚拟艺人的身份权属
虚拟艺人是指由计算机生成并通过人工智能驱动的一系列程序、数据和算法,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权”,因此在法律中往往存在虚拟艺人身份归属不明确的情形。为解决虚拟艺人身份权属的问题,合同中应有对虚拟艺人创造者与拥有者的明确规定,如AI开发者是否享有相应权利,又如艺人享有形象基础权,公司享有运营衍生权等。
2.AI创作争议
众所周知,著作权应归属于人类创造者。作为在创作过程中并没有人格权的AI所创造作品的著作权往往归属于实际操作人或委托方。因此在签约时应明确AI所创作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以及AI开发者,实际操作人或委托者多方的具体权益和责任。除此之外,如合同约定“公司可使用AI生成艺人风格作品”,还需严格限定AI训练数据的合法来源。
五、结语
在音符跃动的世界里,知识产权是音乐人守护创作灵魂的基石。今年的知识产权日以“知识产权和音乐:感受知识产权的节拍”为主题,唤起了行业对艺术价值的尊重,更揭示了法律与艺术共生共荣的深刻意义。我们深知,唯有明晰权利边界、筑牢法律护盾,才能在商业合作中捍卫创作自由,让艺术表达与产业价值真正实现“双向奔赴”。期待音乐产业在知识产权的节拍中奏响更璀璨的乐章——让每一份创意被尊重,让每一次合作有温度。知产月暂告段落,但知识产权的守护永不停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