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简讯(2025年第8期)

2025-09-01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资讯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事关充分高质量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深化根治欠薪等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就业优先政策”,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落实我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于2025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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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医保局发布《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经办规程(试行)》


7月3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内容包括五章二十八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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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发改委发布《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8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六章二十七条,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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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8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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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8月1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内容,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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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北京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


近日,北京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聚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心的问题,提出7个方面26项措施。这是本市首次以市委市政府文件形式对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进行全面部署,强化战略谋划,完善制度机制,创新工作举措,推动提升全市就业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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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发布《关于实施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8月8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探索建立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成本共担机制,促进女性高质量充分就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主要事项包括: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二、补贴标准,三、经办程序,四、资金渠道,五、工作要求,六、其他。通知自2025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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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江苏省人大网发布《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8月5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条例》包括十章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六章 财产权益,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 救济措施,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共六十五条内容,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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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生育相关诊疗项目限定支付范围的通知


8月18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生育相关诊疗项目限定支付范围的通知,调整目录内生育相关诊疗项目的限定支付范围,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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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的通知


8月5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的通知,通知内容为:一、调整全省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职工,由职工或其委托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将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二、各地医保部门和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做好调整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宣传,畅通生育津贴申领查询渠道,为参保职工和参保单位提供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情况查询服务,推动通过四川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等渠道将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情况反馈至参保单位。三、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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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浩天评论


1

典型案例解读: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诉杨某劳动争议案


案件简介

杨某在某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入职后先通过微信群接受某运输公司派单,后在某平台注册账号绑定该公司,由该公司审批通过之后,通过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某运输公司根据接单数、运输量、是否超时、有无罚款等按月向杨某支付运费报酬。杨某与某运输公司产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杨某与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杨某与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浩天评论

该案是2025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运输公司与杨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据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本案中,其一,某运输公司确认杨某在某平台注册的账号须选择该公司绑定,并经公司审批。杨某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服从某运输公司安排,某运输公司存在对杨某进行扣罚等劳动管理行为。杨某对运输任务、运输价格均不具有自主决定权。其二,某运输公司与杨某按月结算工资,某运输公司确认杨某基本每天都有接单,相关运输收入构成杨某主要经济来源。其三,杨某从事的是混凝土运输工作,属于某运输公司的业务组成。综上,某运输公司与杨某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用工事实进行实质审查,综合考量企业是否通过制定奖惩规则等对司机进行劳动管理,司机能否自主决定运输任务、运输价格,劳动报酬是否构成司机主要收入来源,司机从事的运输工作是否属于企业业务有机组成部分等要素,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

典型案例解读: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简介

2022年5月,丁某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丁某担任管理岗位。丁某在职期间私自在公司二层女更衣室和女浴室内放置录像设备,2023年3月公安机关对丁某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4月,某公司认为丁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职工群体产生恶劣影响,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裁决未支持其请求,丁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丁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浩天评论

本案是2025年4月30日北京大兴法院发布的十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从客观行为上看,丁某私自在公司女更衣室和女浴室内放置两个录像设备侵犯他人隐私,其上述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和劳动者所应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同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主观恶性上看,丁某作为管理人员,本应遵守规章制度,但其在女更衣室、女浴室放置两个录像设备的行为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违背职业道德,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形象。故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2025年4月1日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三)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四)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用人单位在其经营管理的范围内,应对员工个人隐私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议用人单位针对员工个人隐私保护类事件,强化内部管理,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该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及惩罚措施。


特别声明  

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简讯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内容仅供参考。


编委会

编委会成员:

张碧飞 于谨源 秦文 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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