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税法资讯(2025年第8期)

一
新规速递
《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5年8月22日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该政策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该政策要点如下:
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按其所在行业适用特定留抵退税政策:(1)制造业等4个行业(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可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符合连续六个月新增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万元等条件的,可退还新增留抵税额的60%;(3)其他行业纳税人:符合连续六个月留抵税额大于零且新增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等条件的,按新增额分档退税,新增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60%,超过部分退30%。
2.留抵退税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满足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等条件。
3.纳税人可在留抵退税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中选择其一,但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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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税务总局于2025年8月22日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就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20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2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纳税人适用出口或跨境销售等免抵退税办法的,可在同一申报期内,同时申办免抵退税及留抵退税。此外,20号公告还对留抵退税申请的审核流程、税额确定方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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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配套《增值税法》施行,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2025年8月11日联合发布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25年9月10日。
该征求意见稿有如下要点值得关注:1、明确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第20条);2、明确境内消费的具体界定标准(第4条);3、明确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个税率/征收率时,税率/征收率如何适用(第10条);4、“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5、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转出需按年清算调整(第23条);6、提出长期资产、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概念及对应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并设置500万元“分水岭”(第26条);7、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第38条);8、新增反避税条款兜底规定(第56条)等。
(提示注意:上述条例仍为征求意见稿,非正式发布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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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税务新闻
自2025年9月1日起,吉林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吉林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对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随身携运出境的个人物品,退还其所含增值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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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数据显示“两新”政策实施一年多来成效明显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推行一年多来,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振消费需求、畅通经济循环等方面成效显著,2024年4月至2025年7月期间税收数据呈现三方面亮点:
1.“设备更新”助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采购机械设备类金额同比增长7.3%,信息传输软件业、科技服务业设备采购金额同比分别增长27.8%、28.3%,设备更新支撑作用进一步凸显。2、“以旧换新”带热多元消费需求:日用家电、视听设备销售额同比分别增长44.5%和22.8%,服务型机器人销售同比增长51.1%,新能源车销量同比激增81.7%,带动多领域消费升级。3、“供需畅通”促进经济良性循环:政策推行以来,逐渐形成“政策驱动-需求释放-产业升级”的良性互动,制造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8%,经济内循环更加顺畅。
税务部门表示,将不断强化“政策+服务”双轮驱动,推动“两新”政策持续显效,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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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税务案例
税务部门公布“新三样”领域2起偷骗税案件
“新三样”领域系指电动载人汽车、锂电池和太阳能电池等三类领域。近年来,国家对“新三样”领域实施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然而,少数“新三样”领域经营主体在本身缴税较少的情况下,仍违规骗享税费优惠甚至偷税骗税,违背了税费优惠激励创新发展的初衷,破坏了税收环境。近日税务部门将2起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一、江西南氏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骗享税费优惠案件:经查,2021至2023年,该公司通过扩大研发人员范围,将非直接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工资费用668.22万元纳入研发支出进行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费优惠。同时,该公司还存在其他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依法作出追缴税费、罚款共计571.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深圳市某犯罪团伙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19年至2022年,林嘉阳为首的骗税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操控11家企业,从上游虚开团伙控制的新能源公司取得品名为“铅酸蓄电池”的虚开发票后,虚构生产加工假象,将不能退税的“铅酸蓄电池”以可退税的“锂电池”名义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1.49亿元。202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1.49亿元,并处1倍罚款。2025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主犯林嘉阳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万元;其他18名涉案人员因犯出口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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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骗享涉农税收优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
经查,以陈俊仁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虚假注册并实际控制5户合作社,在没有生产经营和真实业务交易情况下,骗享涉农税收优惠,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他人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3.29万份、发票金额30.58亿元。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团伙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虚开。2025年4月,仙游县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陈俊仁等8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0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92.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43.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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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凯里市个体工商户业主项祖顺拆分收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州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结合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查处了凯里市个体工商户业主项祖顺隐匿收入骗享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偷税案件。
经查,案涉个体工商户业主项祖顺先后注册并实际控制14家金银珠宝店铺,通过拆分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共计少缴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246.93万元。202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45.2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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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本税收简报目的仅为帮助大家了解税收法规及/或该领域重大事件的动态和发展。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我们的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如您希望获得专业意见,请向我们的税务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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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陶姗 、徐仲锋
本期编辑成员:陶姗、徐仲锋、魏泽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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