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大知产(2026年第2期)暨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刊

2026-04-26


引言

2026年4月26日,我们将迎来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体育赛事成为全球焦点的这一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今年的主题定为:“知识产权和体育:各就位、预备、创新!”。2026年,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在“知识产权和体育:各就位、预备、创新!”的号角声中,以“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为主题,昭示着一个深刻的时代命题:创新不再只是技术的跃迁。


从AI新药研发的知识产权组合保护路径,到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正当竞争的前沿裁判规则;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制度破冰,到商业秘密保护执法规则的全面升级;从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持续加力,到标准必要专利申请与信息分析利用的方法论指引——大知产覆盖了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种业、数据要素等新兴领域的核心议题。折射出司法实践对新技术、新业态的审慎回应,也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从“权利申张”走向“竞争秩序维护”与“创新生态平衡”的深层转型。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为根基,以行业为视角,持续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前沿阵地。我们愿以本期合稿为桥梁,与创新者、法律人、产业同行者一道,在新兴领域的法治节拍中,共同奏响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时代强音。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此次将携手“浩天研究院”及“律新社”双重量级机构同步刊载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刊,敬请期待!


1

海淀发布AI新药研发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2026年3月,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发布《AI新药研发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指引》围绕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数据知识产权四类权益,提出组合保护路径:核心技术方案以专利布局,模型参数、未公开试验数据等以商业秘密保护,软件程序申请著作权登记,高质量研发数据可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文件按靶点发现、分子设计、临床试验等环节细化保护重点,涵盖新靶点应用专利、算法专利、化合物结构专利、新适应症专利、临床试验方法专利及临床数据保护;同时梳理协商、行政、调解、诉讼衔接的维权路径,列明区块链存证、公证取证等方式,并提示合作研发权属约定、开源工具使用及数据跨境传输等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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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浙江高院发布2025年度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4月14日,浙江高院公布2025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共10件,涵盖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正当竞争、平台数据抓取利用、二手商品翻新商标侵权、直播带货引流侵权、学术论文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中捐献原则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跨境电商售假、跨境传播盗版短剧、媒体标识混淆行政处罚等。典型裁判明确了AI服务提供者合理注意义务、公开数据获取使用边界、商标权利用尽适用条件、直播场景下指示性使用边界、论文买卖中的共同侵权责任、说明书未写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不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以及不公平高价、非法经营数额、混淆类不正当竞争等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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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虹口法院发布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及案例


2026年4月9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发布《“双北联动”·知产护航:服务保障虹口数字经济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2022年7月至2025年12月,虹口区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908件,其中涉数字经济纠纷2668件,占比超90%,主要集中于数字文创、商标侵权、技术合同、软件开发、网络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等。白皮书概括四类特点:平台数字侵权高发,新类型案件持续出现,非正常维权时有发生,涉外纠纷明显增加。发布会同时发布8起典型案例,涉及域外商标抢注后恶意投诉、跨境电商平台刷单炒信、线上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平台自主发布作品构成直接侵权、短视频商业诋毁及传播盗版视频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等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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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高法发布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6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2025年审结案件中评选出第六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0件。


本批典型案例以民事和行政案件为主。其中民事侵权案件9件,植物新品种行政处罚案件1件。民事案件涉及“套牌”侵权、“白皮袋”侵权、存储侵权、进口侵权等多种侵权行为。案例涉及品种既有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又有番茄、苹果、石榴等蔬菜水果品种。通过本批案例,最高法强调将加大保护力度,创新保护举措,不断完善种业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持续拓展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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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知局发布《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


2026年3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


《指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成文时间为2026年3月,共四章,聚焦通信等标准密集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第一章界定标准概念与类型,梳理国际、区域及产业联盟标准化组织,并概述标准制修订程序。第二章围绕标准与专利协同,明确“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及标准必要专利(SEP)内涵,提出通过权利要求对照表(Claim Chart)等工具开展标准与专利对应性分析,并区分标准化各阶段的专利布局策略。第三章从程序制度运用层面,提出通过优先权、新颖性宽限期、延迟审查等制度安排,配合标准提案和立项进程进行前瞻性布局或救济在先披露。第四章重点规范申请文件撰写,对创造性、并列技术方案、修改超范围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等问题提出针对性撰写与答复意见建议,以提高涉及标准发明专利的申请质量和审查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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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部门部署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安排


2026年3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通知》明确,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于4月20日至26日开展,主题为“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宣传重点包括:围绕知识产权工作重要部署开展解读;宣传“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工作进展;聚焦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以及相关国际规则实践;宣传知识产权与民生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服务事项。组织实施方面,要求各有关部门结合职责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强化内容审核、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厉行节约并加强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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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江苏四部门印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2026年4月1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印发《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0日。


办法明确,适用对象为依法获取并经一定规则或算法加工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申请实行实名登记和电子化办理,审查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登记证书以电子方式颁发,证明期一般为三年,涉及授权运营公共数据或协议获取数据的,证明期截至授权或协议期满。办法同时规定,不符合条件、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存在权属争议或异议成立等情形不予登记;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发生许可使用、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保险、信托、证券化等情形时,申请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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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


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通知》围绕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提出重点:整治平台经济、光伏、锂电池、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内卷式”竞争,查处平台强制低于成本销售;明确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优势地位认定与整改处理;强化数据、算法、流量劫持、恶意不兼容、虚假交易评价等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细化仿冒混淆、商业贿赂、商业秘密保护执法,并提出研究制定《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条例》、探索域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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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明确执法规则


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细化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明确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客户信息范围;界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列举公众所知悉情形及整理加工后仍可构成秘密的规则。列明“相应保密措施”类型,涵盖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的权限分级、脱敏、留痕等技术措施。明确不正当获取(含电子侵入、超授权下载传输等)、披露/使用、违反保密义务及教唆帮助等侵权形态,并规定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判断因素及不侵权情形(独立研发、反向工程等)。完善行政举报、立案、调查措施与证据推定,规定行政机关保密义务;处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停止侵权措施内容及“情节严重”认定,并废止1995年原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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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国知局发布《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指南》


2026年3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公布《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指南>的通知》。


《指南》围绕知识产权信息“获取—分析—利用”建立方法与流程规范:一是梳理专利、商标及科技信息等主要数据类型与获取渠道,覆盖申请审查、法律状态、复审无效、转让许可质押、异议评审等全流程信息,并列示CNIPA公共服务平台、中国商标网及WIPO、USPTO、EPO等检索平台。二是给出专利信息统计、监测预警、技术生命周期、引证、FTO、稳定性、标准关联、价值评估与布局策略等分析方法,以及商标显著性与布局优化、注册风险与稳定性评估、相似性比对、资产价值评估等方法。三是规定信息采集、处理、分析与决策建议、报告撰写、利用反馈与预警管理,并提示数据安全与伦理风险;另列融合AI的翻译、语义检索、图形检索、自动分类聚类、可视化、自动报告生成、监测与评估等工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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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1

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木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5)浙01民终3998号

 点评人:北京办公室  何为


案情概况:


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某公司")作为“小某书”社交电商平台的运营方,长期打造以真实体验分享为核心的种草内容生态,依托海量原创笔记积累市场竞争优势与商业价值,并依据平台协议对站内内容享有相应著作权维权的权利。合肥名某公司(以下简称"名某公司")、合肥欧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公司")开发运营AI写作工具,定向提供适配小某书平台调性的种草笔记、旅游攻略等一键生成服务,以商业化模式诱导产出非真实体验的虚假文案;杭州木某互娱公司(以下简称"木某公司")则为该侵权AI工具提供线上下载渠道。


行某公司主张三被告行为既侵害其平台笔记著作权,又通过批量制造虚假内容破坏平台内容生态、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00万元。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著作权侵权主张因权利客体与侵权行为界定不明、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两被告定向研发AI生成工具、针对性产出小某书虚假种草内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木某公司对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各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杭州中院结合“小某书”平台特性、各方过错程度及消费者权益保障等因素,改判名某公司、欧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同时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推定木某公司存在主观过错,不再判令其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简要评析:


本案是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沿典型案件,明确了人工智能技术中立边界、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定向化人工智能商业服务的合规红线,为规范AI文案生成、种草内容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关键司法指引。


其一,厘清人工智能技术中立与应用行为违法的边界。法院明确,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具备中立属性,技术创新应当受到法律包容与保护,但技术中立不能等同于应用中立,更不能成为规避法律义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免责事由。AI工具的研发、运营及商业化使用场景,需要受到法律约束,经营者不得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针对特定平台定向设计工具、批量制造虚假内容,借技术手段破坏他人合法构筑的商业生态与竞争秩序,划清了人工智能创新与违法滥用的界限。


其二,确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四维判断标准。在界定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经营行为是否正当,需综合四项核心要素: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是否锁定特定应用场景、是否具备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该裁判逻辑兼顾产业发展与合规监管,既避免过重义务限制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又推动商业化人工智能服务经营者履行事前审核、场景约束、风险防控等义务,填补了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司法裁判空白。


其三,明确内容平台真实生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小某书平台依托长期运营形成的真实种草内容体系,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竞争利益与商业模式。被告利用人工智能工具批量生产无真实体验支撑的虚假文案,会直接弱化平台内容真实性核心优势,增加平台治理运营成本,降低用户、消费者及合作商家的平台信赖度,损害多方主体合法权益。本案判决认可内容生态、商业信誉、用户信赖等无形竞争利益的法律保护地位,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的适用场景。


2

“长城金丝绣”案:临摹性图稿的独创性边界与权利基础认定——(2025)陕知民终111号案

 点评人:西安办公室  张湛涛


案情概况:


原告杜某主张其于2021年创作完成了“长城金丝绣矢量线稿彩图”,并据此与深圳某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开发金丝绣工艺产品。双方合作期限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后,杜某认为深圳某黄金珠宝公司未经许可继续生产、销售使用该图稿的产品,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某黄金珠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含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杜某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涉案图稿享有著作权,该作品具备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法院判决深圳某黄金珠宝公司在合作期满后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杜某经济损失40万元(含合理费用)。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杜某主张一审赔偿数额过低且遗漏追责主体;深圳某黄金珠宝公司则主张涉案图稿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杜某全部诉请。


二审审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杜某主张的“长城金丝绣矢量线条原图”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如果系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责任承担方式。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其改判理由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


1.案涉作品独创性不足,实质构成对原作的“临摹复制”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作品是依据许仁龙所作的人民大会堂会客厅的万里长城部分画面所作的临摹,通过比对,两幅画作的整体布局一致,排布位置等均高度一致,仅有创作介质、颜色明暗的不同,并不存在实质性不同或差异,故杜某的画并未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创造性高度,仍属于对许仁龙作品的复制、临摹。


2.合作背景下的“过程图”定性


二审法院结合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新产品协议》及深圳某黄金珠宝公司支付“画图费用”的事实,认定涉案矢量线稿是合作加工生产过程中的“过程图”。该图稿服务于金丝绣/折光工艺的特定生产流程(如制作模具),其功能价值在于实现工业生产的标准化,而非独立的艺术表达。在合作背景下,杜某获取的是劳务报酬,该图稿难以被视为脱离合作目的而存在的独立美术作品。这一认定从权利归属和创作目的的角度,进一步削弱了其作为独立作品受保护的基础。


3.权利基础瑕疵:授权链条断裂


杜某主张其创作获得了原著作权人许仁龙的授权,但二审法院审查后发现其证据存在根本性缺陷:作品完成时间与授权时间存在时间倒挂;且后续授权协议明确限制“不得转授权”,杜某作为个人主张商业性维权明显超出授权范围。在涉及演绎作品(临摹、改编)的维权中,原告必须证明其对原作品的使用具有合法性。授权链条的断裂,直接导致其权利基础的正当性丧失。


简要评析:


本案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可能存在的将“工艺独特性”等同于“版权独创性”的误区。二审判决的核心突破点在于,未受限于图稿表面的“金丝绣工艺”形式,而是穿透形式进行了实质性比对。它明确宣示:单纯的介质转换(从水墨到矢量线条)或技术性复现,未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创造性高度,仍属于同一作品的复制、临摹。以及服务于工业生产的“过程图”,在缺乏清晰、有效权利链条支撑的情况下,难以获得著作权法的独立保护。判决通过对“独创性”标准的严格适用,回归了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创造性的表达”这一核心原则,对于界定文创产业中常见的、基于经典作品进行衍生创作和工艺转化的著作权边界,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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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恒某印染有限公司等八公司与宁波正某电力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025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七——(2023)最高法知民终2862号

 点评人:南京办公室  何添娇


案情概况:


象山八公司是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的印染、水洗企业,正某电力公司是该区域内唯一的集中供热(蒸汽)企业。双方因蒸汽价格产生纠纷。象山八公司主张:正某电力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不公平高价销售蒸汽的行为。正某电力公司抗辩:其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其定价遵循了长期执行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价格变动主要源于煤炭成本的大幅上涨,且公司在2021-2022年处于亏损状态,不存在不公平高价。


一审法院判决,正某电力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其停汽行为是依据合同约定,在用户逾期付款后停汽并提前通知,属于行使合同权利,不构成拒绝交易。并通过与同类企业进行比较,查明定价机制,并综合其利润成本,综合判定正某电力公司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公平高价行为。


象山八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正某电力公司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公平高价行为”这一核心焦点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反垄断法规制的是持续性、系统性的高价剥削行为。2021年11月的单月高价,持续时间短,更可能是市场波动下的成本传导。并通过涉案时间的价格和成本联动比较、横向对比其他企业成本结构,证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2021年11月的价格构成了反垄断法禁止的不公平高价。并通过对定价机制整体商业合理性、透明度,以及长期运行结果是否使价格维持在合理区间进行考察证明新定价机制同样不构成实施不公平高价行为的工具。


简要评析: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供热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的权威裁决,明确了若干重要司法规则。


首先是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在具体案件中,还会涉及到“相关市场”的定义。在本案中,一审法院通过对涉案相关市场的时间跨度进行确定、涉案商品进行确定,再结合对该商品的相关规定将“相关市场”确定为2019年7月起,象山县爵溪街道和白岩山产业区方圆10公里范围内通过管道运输的热蒸汽商品市场。此划分亦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因此,在个案中,不仅仅要关注滥用市场地位的具体行为,更要确定相关行为发生的具体市场定义,才能更好地举证相关行为。


其次是对于不公平高价的认定。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该规定主要规制持续性、系统性的高价行为,对短期、因市场波动导致的价格高峰持审慎态度。因此,在本案中,对于象山八公司主张的2021年11月份的高价,法院通过对比综合成本、同类企业进行了审慎定夺,并非因为该月份价格上涨且高于部分同类企业而认定为不公平高价。但是对于其长期定价机制,法院则需要综合考虑该定价模式是否合理,相比于原本的定价模式具体变动原因及潜在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保证该定价模式具备透明度、客观性及商业合理性。


最后,本案判决表明,即便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若因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而调整产品价格的行为,只要具备合理的成本基础、遵循透明稳定的定价机制,且非长期系统性攫取超额利润,就不必然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不公平高价”。



关于我们


浩天知识产权团队主要从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延伸至文化娱乐、传媒通讯、特许经营、体育、文化科技产业投融资等领域的复杂、综合性法律事务,涉及著作权及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特许经营、海关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种法律事务,客户覆及出版、教育、娱乐、体育、广告、传统纸媒、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与新媒体等各类企业、组织及个人。


在创始合伙人、中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马晓刚律师的带领下,浩天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浩天律师见证了中国近年来知识产权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并积极参与到这一市场中,从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客户信任,成为该领域杰出的法律团队。此外,浩天知识产权律师还经常应邀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和各种疑难问题研讨会。浩天因擅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解决方案,以及在前沿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突出业绩而闻名。


编委会


总编:马晓刚

编委:周汉、刘盈子、兰鹏、张樱山、蒋文捷、刘思雨、王志臻

本期主编:陈立思

责任编辑:李竹影、何为、张湛涛、谭知雨、谢琪、何添娇

重庆办公室实习生周晓庆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