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速递(2021年第9期)

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部署开展2021年“清朗”专项行动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微信公众号“网信中国”2021年5月8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开展2021年“清朗”专项行动。
浩天评论
2021年“清朗”专项行动包括八大重点任务:整治网上历史虚无主义;整治春节期间的网络环境;打击网络水军、流量造假、黑公关;治理算法滥用行为;整治未成年人网络环境;规范网站账号运营;整治PUSH弹窗新闻信息突出问题;整治网上文娱及热点排行乱象。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治理局负责人在开展2021年“清朗”专项行动之新闻发布会上公开表示将针对网站平台中存在的“饭圈”教唆过度消费、大额消费等不良现象作出综合治理,其手段不仅包括清理有害信息、处置职业黑粉等,还包括处置纵容此等乱象的网站平台,为网站平台戴上了“紧箍咒”。我们亦注意到,2021年5月12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公告,将由艺人本人或其经纪机构、工作室发起组织的面向粉丝的商业集资行为和收受粉丝集资财物的行为均定性为涉嫌违反《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从行业自律角度规范艺人及其经纪机构、工作室的活动。可见,粉丝集资应援现象已引起重视,未来,相关主体应特别重视粉丝群体集资现象,倡导理智追星、理性应援,避免触碰惩戒或处罚的红线。(吴千旻)
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综艺节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首都广播电视”5月10日消息 ,近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综艺节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综艺节目管理通知》”)。
浩天评论
近期某档选秀节目“粉丝打投倒奶”事件,再次引发了大众对非理性追星、“饭圈”生态文化问题的探讨,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在责令暂停该节目录制后,又相继发布了《综艺节目管理通知》,该通知强调:(1)网络综艺节目应坚持价值引领,抵制粉丝追星炒星行为;(2)应科学设计选拔机制,不得设置花钱买投票环节;(3)应从严审核把关选手背景情况,严禁选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社会影响恶劣等问题的选手;(4)应当加强对节目全流程管理,在与广告主、经纪公司、承制机构等相关方合作中履行落实周边责任。该通知发布后,网络综艺节目制作方应在策划环节充分评估节目价值定位、机制设计方面的风险;制作过程中,亦应加强嘉宾或选手的背景调查、审慎确定商业合作方案,保障综艺节目顺利播出。(贾坤)
三、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信息安全技术 基因识别数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
2021年5月11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基因识别数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基因识别数据安全意见稿》”)。
浩天评论
《基因识别数据安全意见稿》针对基因组核酸序列数据、功能基因组数据等基因识别数据,从其相关活动环节、应用场景的角度提出了基本数据安全要求、安全处理要求和安全管理要求,并针对各类常见使用场景(如医学服务场景、法庭科学生物样本基因信息的鉴定服务场景、研究开发场景等)提供了知情同意书模板示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该意见稿生效后,将对处理基因识别数据的企业提供有益参考。需注意的是,基因识别数据具有可直接或间接识别到人类个体或群体的特性,若某数据可识别至人类个体或反映特定个体的情况,则属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一旦其被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将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导致个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根据《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相关行业企业在处理属于个人敏感信息范畴的基因识别数据时,还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规范。(郑怡硕)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1年5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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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提出了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响应前述要求、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而制定。其亮点为:(1)打破互联网经营主体与线下经营主体登记壁垒。网络经营者如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已经进行线下经营且取得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者,可直接在营业执照上加标网络经营场所,并明确相应登记机关。(2)督促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合实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如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义务为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公示提供技术支持,并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提供便利,包括提供符合登记要求的网络地址、身份标识证明等。待该文件生效后,将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张诗蕙)
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1年5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汽车数据安全规定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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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关智能汽车的数据归属与处理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汽车数据安全规定意见稿》旨在对汽车制造商、部件和软件提供者、经销商、维修机构、网约车企业等各类汽车设计、制造、服务企业或机构(“运营者”)对个人信息及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之重要数据实施收集、存储、利用等行为(“处理”)进行规范,其亮点包括:(1)提出处理个人信息及重要数据的原则性倡议,如,若无必要,不向车外提供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若向车外提供,需进行匿名脱敏处理;根据功能服务实际需求确定摄像头等信息收集设备的精度、分类设计数据保存期限等。(2)敏感个人信息默认不收集,若运营者收集和向车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要求以驾驶人离开驾驶席为一次驾驶结束,每次驾驶均需取得驾驶人同意授权,且应通过车内显示面板等方式告知车内人员其正在收集。(3)规范向其他主体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要求运营者应采取措施保障科研和商业伙伴查询利用其存储信息过程中的数据安全,同时应严格限制生物特征、车内音视频等敏感信息的查询利用。(4)规范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要求运营者应采取措施明确与监督境外接收者按照约定使用数据,且主管部门将抽查核验实际向境外提供数据的类型、范围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明确之内容的一致性。(5)确立特定运营者数据安全管理情况报送制度,若运营者处理重要数据或处理个人信息涉及主体达10万人,应履行向主管部门每年报送之义务。待《汽车数据安全规定意见稿》生效,汽车行业上下游各类主体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处理行为都将受到全面的监管和规范。(郑怡硕)
六、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广东省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5月14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面向社会公布《关于印发广东省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首席数据官试点意见稿》”),该文件于2021年4月2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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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数据官试点意见稿》将试点范围规定为包括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6个部门,以及广州、深圳、珠海、佛山、韶关、河源、中山、江门、茂名、肇庆等10个地级以上市,要求各试点市、县(市、区)政府和试点部门分别设立本级政府首席数据官和本部门首席数据官,其主要职责范围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数据管理和融合创新,协调解决本级政府或本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数据治理运营、信息化建设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首席数据官试点意见稿》回应了于2020年3月30日生效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对加强对政务数据的保护及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出的要求,对政务数据的合规处理和共享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提出了要求,该法生效后,可以期待首席数据官机制对落实、监督国家机关合法处理个人信息将发挥积极作用。(何为)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2021年5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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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将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所涉契税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施行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分立、企业破产、债转股、资产划转所涉房屋土地转移的,免征契税;公司股权(股份)转让中房地权属不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张诗蕙)
本期编辑:郑怡硕、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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