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信和·大知产(2020年第20期)

2020-11-16

行业新闻速递

著作权法修改决定获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著作权法主要修改亮点为:修改作品类型定义,使作品客体类型更为开放;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规范管理,信息公开;将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改为视听作品;明确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定演员职务表演权利归属;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中增加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性规定;将广播权进行合理扩张,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衔接更加紧密;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明确了对技术措施的定义;凸显对阅读障碍者的关爱等。

详情请见: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272b72cdb759458d94c9b875350b1ab5.shtml

国知局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询意见

11月10日,国知局公布《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二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12月10日。

其中,草案明确,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审查员认为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的国籍、注册地有疑义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或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

详情请见: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10/art_75_154712.html

最高法就关于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

11月9日,最高法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11月27日。

征求意见稿共69条,分为关于一般规定、关于保证合同、关于担保物权、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附则等五个部分。征求意见稿规定,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方式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因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适用本解释。

详情请见: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70021.html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

《意见》明确,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意见》要求重点查处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违法行为。

详情请见:

http://gkml.samr.gov.cn/nsjg/ggjgs/202011/t20201106_323092.html

业内案例简评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教材类用书传播应有更高注意义务              点评人: 李婕

就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学而思对涉案侵权作品进行了编辑、整理和推荐,对侵权行为的传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人卫社诉称:其享有涉案图书《麻醉学(第3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学而思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muchong.com)上发帖文提供涉案图书的下载服务,学而思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而思是否应当对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焦点之一。

学而思辩称:涉案贴文发布者虽为学而思网站论坛“荣誉版主”,但学而思未对版主进行任何经济鼓励,也未与版主建立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版主本质上仍是普通用户;学而思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相关规定,且收到起诉状后合理期间内对涉案贴文进行了删除;此外,学而思能够提供涉案用户的相关信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涉案帖子位于被告经营网站的“生物医药区”栏目中的“医学”一项,具有精确分类;标题处加注“电子版课本集合”容易引起公众的注意;同时,涉案图书作为教材类用书,基本不可能授权给个人用户使用并进行传播,学而思对涉案帖子理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此外,发帖人系论坛涉案版块的荣誉版主之一,拥有对版块内容的管理权限,学而思对涉案帖子的传播存在过错。因此,学而思属于帮助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向培训教育行业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提示:规范和关注其网站中有特殊权限用户的行为,并对教材类用书的传播给予高度注意,及时发现,严格管理,以免陷入侵权纠纷。              

白象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被驳回,终审维持原判                   点评人: 张美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驳回了白象公司的上诉请求,其宣告浙江省东阳市百象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百象公司)第6199093号“白象baixiang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无效的愿望最终落空。

1997年在河南成立的白象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白象公司)是一家以方便食品开发、生产为主的企业,该公司主营的“白象”品牌系列方便面、挂面等为众多消费者所熟知。而围绕着一件“白象baixiang及图”商标,白象公司与浙江省一家以“百象”为字号的企业产生一场长达10年的纷争。

诉争商标由东阳市江北维庭清洁球厂(已注销)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于2007年8月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日用玻璃器皿、日用瓷器、水桶、暖水瓶、清洁用钢丝绒等第21类商品上。2010年6月27日,诉争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白象公司后提出异议及异议复审均未能获得支持,白象公司继而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诉讼请求相继被一审与二审法院予以驳回,诉争商标于2015年5月被核准注册。

在针对诉争商标展开的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中,白象公司提交了关于认定其“白象”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及“白象”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行业排名、广告宣传材料、荣誉证明材料、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对美术作品《白象标识》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而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18年6月,白象公司再次以相同的理由,援引相同的法律规定,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品牌规划、品牌咨询合约书、转账凭证、发票、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2019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白象公司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但未在申请理由中结合事实对其援引的规定进行阐述,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进行说明,而且其在围绕诉争商标展开的异议复审案件中已提出相同主张,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白象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著作权,但其在上述异议复审案件中亦曾提出相同主张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而且其在无效宣告阶段提交的证据并非此前异议复审及行政诉讼阶段后新发现、新产生的证据,其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白象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白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样以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驳回了白象公司的上诉。

实务中,在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时,商标行政部门首先从证据形成时间上判断是否属于新的事实、新的理由或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客观原因包括可能的不可抗力,如疫情期间由于交通封锁导致的送达不能,或客观上申请人无法从正常途径获知的证据,且该证据与前案构成实质性差异,对案件结果有实质性影响。”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提出异议申请或无效宣告请求时,务求第一时间充分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避免维权失败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若未能实现合法诉求,在具备新证据、新事实的条件下,应再次积极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将重点放在新事实、新证据上,必要时可提供证据证明在原行政程序中不能提交相关证据具有合理的理由。

主编辑:张美薇  责任编辑: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