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合规双周刊(第十期)

2021-08-26
合规双周刊头图第十期

反垄断合规

01、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再次对Facebook提起反垄断诉讼

当地时间8月19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再次对Facebook提起反垄断诉讼。此前,FTC已为此提起过诉讼,但被美国地区法官James Boasberg驳回。

当时,法官指出,FTC没有提供足够的事实证明Facebook在社交媒体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且FTC计算Facebook市场份额的方式不够精确。但法官给了FTC额外数十天时间,允许其提出新的诉讼。

新诉讼总体上仍然维持了原诉讼的核心论点,即指控Facebook收购Instagram和WhatsApp的行为违背反垄断法。

FTC对Facebook的诉讼案是一系列美国科技巨头垄断案中的一个。此前,美国司法部和各州检察长对谷歌提出多起诉讼。同时美国政府也在推进一系列法案,以期对这些科技公司的经营方式施加限制。

新闻来源:第一财经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8598286649114234&wfr=spider&for=pc 


02、历时17年! 华北制药打赢"美对华反垄断第一案"

一场历时近17年之久的反垄断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

美国当地时间8月10日,美国对华发起的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重审一案宣判,华北制药集团胜诉。至此,在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和重审之后,华北制药集团赢得了这场历时近17年的国际官司。

判决显示,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纽约东区法院2013年作出的判决,即要求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直接购买者原告3倍损失赔偿1.53亿美元,退回案件并指令地区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且不得再次起诉。

维生素C反垄断案,是美国对华发起的首个反垄断诉讼,被称为“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该案始于2005年1月,当时,美国部分客商以价格共谋、形成垄断为由,对包括河北维尔康公司在内的中国4家主要维生素C生产出口企业进行指控,并向美国法院起诉要求15.7亿元赔偿。在案件临近开庭前,除河北维尔康公司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之外的其他3家被告企业同意以赔款的方式与原告和解,河北维尔康公司一审败诉。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河北维尔康公司在中国商务部的支持下提出上诉。2016年9月份,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发回原审法院并指令原审法院撤销案件,河北维尔康公司胜诉。

随后,原告不服判决,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将案件发回原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当地时间2021年3月17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重新组织开庭审理此案,并于8月10日再次以违反国际礼让原则为由作出判决,华北制药集团胜诉。

新闻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https://www.chinatradenews.com.cn//content/202108/17/c137070.html  


反不正当竞争合规

01、广东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8月9日,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建立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的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广东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并推进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对不正当竞争热点问题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有关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完成广东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闻来源:澎湃新闻

https://www.thepaper.cn/searchResult.jsp


02、“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如何界定?最高法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9日。

《意见稿》共34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作出解释。其中明确,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主动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新闻来源:北京商报网

https://www.bbtnews.com.cn/2021/0819/407806.shtml


03、剑指“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迎强监管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对网络交易中存在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归纳,既包括“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多年弊病,也包括直播带货新业态中出现的虚假宣传等问题,并且对于一些难以界定的新型、疑难案件引入了新的协助监管模式。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面临更严格、更细致的监管。

如今,网络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尽管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有所缓和,但是平台内经营者的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在此情况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继续加码。

“今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的定位、责任、行为等进行了规定,给出一个标准,而这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其实是对网络交易主体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涉及的内容更全面、更细致。”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电子商务首席专家李鸣涛介绍。

据悉,此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三法融会贯通,对涉及网络不正当交易的行为及监管内容进行了统一归纳。

新闻来源:全国产经平台

https://www.163.com/dy/article/GHS23AKR0550A54Z.html 


刑事合规

01、最高检下发通知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办案重点

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专门设立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切实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职责。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知》指出,加强个人信息公益保护,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国家治理,强化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要深刻领会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置公益诉讼条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检察履职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办案力度,推动公益诉讼条款落地落实。

《通知》明确,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时应当突出重点、从严把握以下方面: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殊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护;儿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军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需要特别保护;教育、医疗、就业、养老、消费等重点领域处理的个人信息,以及处理100万人以上的大规模个人信息应当重点保护;对因时间、空间等联结形成的特定对象的个人信息加强精准保护。

《通知》强调,要构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办案流程机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各级检察机关要用足用好《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中关于调查核实权的有关规定,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借助公安、工信等部门的专业技术力量,完善检察技术人员参加公益诉讼办案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后,最高检、省级检察院要加大自办案件和对下指导力度,采取上级院交办、提办、督办、领办等方式,以检察一体化应对个人信息公益损害网络化。

《通知》要求,要延伸拓展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新格局。积极稳妥办理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相关案件,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深化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制度探索,加强学习宣传,积极营造推进个人信息公益保护的法治环境。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108/t20210822_527281.shtml  


02、“两高”印发司法解释明确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犯罪的人获得从宽处罚 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窝藏、包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依照《解释》规定,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解释》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为其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提供金钱等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解释》特别指出,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在明确包庇罪入罪标准时,《解释》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将包庇行为的具体手段细化为三种情形:一是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即实践中常见的“顶包”。二是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三是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并综合考虑被窝藏、包庇的人的犯罪性质、罪行轻重、人身危险性及窝藏、包庇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等各方面因素,《解释》明确了窝藏、包庇罪“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即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 

《解释》还对窝藏、包庇罪中“明知”以及罪数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其中明确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新闻来源:最高检网站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108/t20210809_526122.shtml#1


进出口合规

01、中国-墨西哥高层工作组召开第九次会议双方签署成果文件并一致同意拓展互利经贸合作

8月20日上午,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与墨西哥经济部副部长德拉莫拉以视频会议形式共同主持召开中墨高层工作组第九次会议,中国驻墨西哥使馆临时代办王惠君、墨驻华大使贝尔纳尔,以及中墨政府部门、浙江省和有关商协会等20余家单位代表参会。

王受文表示,习近平主席指出,疫情是我们的共同敌人,团结合作是战胜疫情最有力的武器。面对疫情冲击,中墨两国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双边经贸合作逆势增长,已全面超过疫前水平,展现出强大的韧性和活力。今年上半年,双边贸易增长46%,中国对墨投资增长95%,重大项目频频落地,合作领域不断拓宽,疫苗合作卓有成效。数字经济和绿色转型是未来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中方愿与墨方加强在上述领域合作,推动经贸合作高质量发展。中墨同为发展中大国和重要新兴经济体,中方愿与墨方加强在多边事务中的沟通与协调,共同维护供应链产业链稳定畅通。欢迎墨方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分享中国发展机遇。

德拉莫拉表示,感谢中方鼎力支持墨西哥人民抗击疫情,中国疫苗占墨接种疫苗比例已近三分之一。墨西哥视中国为重要经贸合作伙伴和优先方向,希望促进双边贸易平衡发展,加强检验检疫和海关合作,欢迎更多中国生产性投资。墨中在绿色发展、数字经济领域合作前景广阔,双方应加强战略对接和政策沟通,鼓励两国企业在清洁能源、电动汽车、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深化互利合作。墨方愿同中方共同推动畅通国际物流合作,并将积极参与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国家展和企业展,推动更多墨优质产品进入中国市场。

会议达成务实成果,双方签署了《中国商务部和墨西哥经济部关于建立投资合作联合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双方一致同意,加快推动商签绿色发展、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合作两个谅解备忘录,积极研究更新中墨投资协定,并将进一步加强抗疫合作,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深化多边合作,共同保障供应链产业链开放、稳定、安全、畅通。

新闻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news/202108/20210803190010.shtml 


02、海南自贸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7月26日,商务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1年版)》,这是我国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公布的第一张负面清单(详情点击:全国首张!国务院审定印发海南自贸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了11类70项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外的领域在海南自贸港内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日前,海南省商务厅起草《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和管理职责,以进一步保障负面清单的顺利实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闻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IkWGUUMNWpkHFU8sDI9MCQ


03、最高280.48%!美国对我国这种化工品裁定反倾销!

近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五氟乙烷(Pentafluoroethane)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Sanmei Chemical Ind. Co., Ltd.)以及获得单独税率的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均为280.37%,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280.48%。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反倾销终裁。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税号为2903.39.2035。

2021年2月2日,应美国企业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于2021年1月12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五氟乙烷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21年2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五氟乙烷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

新闻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http://cacs.mofcom.gov.cn/ 


04、哈萨克斯坦将对外国互联网公司开征增值税

哈萨克斯坦贸易和一体化部副部长扎纳索娃8月12日出席部务会时表示,自2022年1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将对通过在线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外国互联网公司征收增值税。对此类外国互联网公司实行特殊的报税程序,企业无须提供纳税申报表。由于提供跨境电商服务的纳税主体存在双重征税风险,将考虑由银行提供此类机构开展跨境交易的相关信息。目前,哈方正在研究对《欧亚经济联盟条约》进行修订,主要涉及对联盟内部跨境电商贸易征收增值税,以便协调联盟成员国间跨境电商贸易间接税征收办法,简化监管程序。

扎表示,哈计划将电商在零售市场所占份额提高至15%。预计到2025年,哈全国网购人数将达到770万人。2020年,哈电商交易额从2019年的7000亿坚戈增至1.1万亿坚戈(合26.6亿美元),占零售市场份额达到9.7%。2021年上半年,哈电商交易额6541亿坚戈(合13.4亿美元),占零售市场比重升至12.2%。

为支持中小型电商企业发展,哈贸易部启动了包括互联网创业和电商业务培训在内的一系列项目。此外,欧亚经济联盟计划启动跨境电商试点项目,以简化清关手续,便利收货流程,为此将引入统一的跨境电商运营商制度。

哈贸易部继续支持企业入驻阿里巴巴电商平台。截至目前,首批入驻企业累计销售哈产商品1810万美元。相当于政府每投入1坚戈支持资金,可为国家财政带来6坚戈税收收入。预计第二批入驻阿里巴巴平台的50家哈电商企业出口额将达到5440万美元。哈贸易部计划再遴选50家企业入驻阿里巴巴平台。此外,哈出口商还可入驻亚马逊平台,目前正在与Yandex、Ozon、Shopify等电商平台探讨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关于发展保税仓库以增加过境货源问题,扎表示,哈贸易部重点支持“霍尔果斯—东门”经济特区保税仓库发展,并与相关各方开展合作。同时,哈贸易部与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全球速卖通俄罗斯公司(AliExpress Russia)、菜鸟公司(Cainiao)一道,扩大发展物流服务,包括开通中哈间陆路和航空直达运输。考虑到运费优惠等因素,哈贸易部正与全球速卖通商谈将商品经第三国过境运输至哈萨克斯坦的方案,相关谈判已进入确定运费标准、与中国邮政和哈萨克斯坦邮政签订直接合同的最后阶段。

扎表示,为缩减交货时间,降低运输成本,哈贸易部将启动货运包机计划,目前正在与哈航空承运人进行谈判,未来最多可向其转移80%的货源。同时,哈将推进境内主要物流枢纽(努尔苏丹、阿拉木图、阿克纠宾)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中亚国家的过境货源。

新闻来源:

https://www.imsilkroad.com/news/p/460984.html


05、2021年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0号(关于开展2021年度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 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商品的范围如下:

一、进口商品:洗碗机、空气净化器、电子坐便器、食物垃圾处理器、电磁炉、打印机、文具、仿真饰品、汽车内饰件、服装、头盔、儿童安全座椅,纸或纸板制的盘、碟、盆、杯及类似品等。

二、出口商品:节日灯串、LED照明光源、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电动童车、玩具、塑料食品接触产品等。

新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817175/ 


06、哈萨克斯坦或将对金属出口征税

据哈萨克斯坦贸易和一体化部发布消息,2021年1-4月,金属制品平均出口价格上涨45%。出口价格大幅攀升的主要原因是国际市场及俄罗斯的金属价格持续上涨。价格上涨提高了金属制品出口吸引力,但给使用金属产品的哈工业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为此,哈政府正在研究对金属出口征收关税的可行性,相关工作由哈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负责。

哈贸易部消息称,对金属出口征收关税,既可以发挥调节功能,为国内市场提供必要的原材料,也可以发挥财政功能,通过部分收取出口商超额利润来增加财政收入。额外的财政收入反过来又可用于支持本国生产商。

新闻来源:

https://www.imsilkroad.com/news/p/461417.html


数据安全合规

01、五部门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8月2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等数据处理原则,减少对汽车数据的无序收集和违规滥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

新闻来源:北京商报网

https://www.bbtnews.com.cn/2021/0820/407916.shtml  


02、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新闻来源:央视新闻

https://news.cctv.com/2021/08/20/ARTIJ7MJGK4WeMsqVEOsh8Ue210820.shtml 


03、工信部通报微信等43款APP 涉违规调用通信录、位置信息等问题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针对用户反映强烈的APP违规调用通信录、位置信息以及开屏弹窗骚扰用户等三方面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了“回头看”,共发现43款APP(详见附件)仍存在问题整改不彻底、技术手段对抗、同一问题在不同地域整改不一致的情况。上述APP应在8月25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新闻来源:信息通信管理局

https://www.miit.gov.cn/xwdt/gxdt/sjdt/art/2021/art_8c2a4fc09c234122a48174d4d850c214.html 


行业速递

01、【保险行业】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增强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升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水平,中国银保监会对原保监会印发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第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分六章,共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适用业务及机构范围作出界定;第二章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对非寿险业务的各项准备金定义及提取方法进行明确;第三章内控管理,对保险公司在准备金管理的各个环节的内控管理作出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对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内容及方式进行明确,第五章法律责任,依据《保险法》对非寿险准备金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第六章附则,对实施时间等其他未尽事项进行说明。

《征求意见稿》相比《试行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六方面:一是将非寿险准备金评估规则与会计准则、偿二代监管制度协调一致;二是总结提炼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实践经验,将《试行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准备金监管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集中体现在《征求意见稿》中;三是增加内控管理规定,督促保险公司完善非寿险准备金工作相关制度;四是增加监督管理规定;五是增加法律责任规定,依据《保险法》对非寿险准备金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明确;六是删除《试行办法》中的准备金报告章节,作为细则另行发布。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根据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并适时发布。

新闻来源:

银保监会:

http://www.moj.gov.cn/pub/sfbgw/lfyjzj/lflfyjzj/202108/t20210806_433647.html 

文章来源:

https://m.gmw.cn/baijia/2021-08/11/1302477180.html 


02、【地产行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要求,指导各地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防止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并于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0日。

通知指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意愿,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严管大拆大建,加强修缮改造,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近期,各地积极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但在推进过程中,出现继续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的倾向,有些地方随意拆除老建筑、征迁居民、砍伐老树、变相抬高房价、提高生活成本,产生新的城市问题。

为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通知提出了三方面要求。其中,在“坚持划定底线,防止城市更新变形走样”方面,要求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原则上老城区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原则上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宜大于2;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统筹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在“坚持应留尽留,全力保持城市记忆”方面,要求保留利用既有建筑,保持老城格局尺度,延续城市特色风貌。

在“坚持量力而行,稳妥推进改造提升”方面,要求加强统筹谋划,不忽视地方实际和居民意愿,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运动式、盲目实施城市更新;探索可持续更新模式,不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不片面追求规模扩张带来的短期效益和经济利益;加快补足功能短板,不做穿衣戴帽、涂脂抹粉的表面功夫,不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提高城市安全韧性,不重地上轻地下,不过度景观化、亮化,不增加城市安全风险。

通知强调,各地要不断加强实践总结,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政策,试点探索推进城市更新,加强对各市(县)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对正在建设和已批待建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再评估,重新完善城市更新试点工作方案,对涉及推倒重来、大拆大建的要彻底整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对城市更新行动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难点问题,积极推动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新闻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http://www.mohurd.gov.cn/zxydt/202108/t20210811_251151.html 


03、【金融行业】

(01)基金管理人不得输送利益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8月17日晚间,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

中基协表示,指南适用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事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法律咨询、审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在防范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方面,指南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公平交易等各项制度,制定并完善关联方识别、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等事项的标准和流程,不得向第三方输送利益,不得在不同资产组合之间输送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组合,通过集中交易、公平交易等制度,确保不同资产组合获得平等的投资、交易机会。

在守法合规方面,指南要求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内幕交易行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投资交易限制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合谋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或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形式操纵市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异常交易行为的跟踪监测、分析和报告机制,防范操纵市场等行为。

在合规开展宣传推介方面,指南要求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珍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信任,在宣传推介活动中做到专业、诚信、合规,以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为目的。宣传推介形式严禁娱乐化,内容不得与国家相关精神、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

在深入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指南要求科学、合理进行产品和服务的风险评级,做好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充分告知及风险揭示,并持续跟踪服务、回访及投诉处理。

指南要求审慎、专业开展投资研究。要独立、客观进行研究,审慎、规范进行投资,科学、合理进行风险监测分析与投资管理业绩评估,并规范、高效执行交易。

与此同时,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监管也是重点。如基金管理人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将员工职业道德遵守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强化员工背景调查,针对基金经理等关键性岗位人员应建立专门的评估机制,选拔优秀人才,降低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职业道德风险。

新闻来源:证券时报网

https://stock.stcn.com/djjd/202108/t20210818_3554945.html 


04、【金融行业】

(02)交易商协会明确 建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费率报备机制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8月1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报价规范的通知》明确,建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费率报备机制,将对承销费率明显低于行业公允水平的进行执业质量督导检查,引导市场规范有序竞争。 

交易商协会表示,当前我国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均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市场高质量发展要求参与各方进一步提高业务规范质量。但市场上仍然存在部分承销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低价恶性竞争的乱象,甚至低于成本展业,既扰乱市场秩序,也难以保证执业质量,让高技术含量、高价值的承销工作异化为获取市场份额的“通道业务”,既损害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基,也不利于金融市场改革深化。 

前期,交易商协会组织承销机构签署《承销机构自律公约》,发布《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明确自律要求,并对个别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自律处分,系列举措对引导市场承销合理报价、规范竞争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知》明确了四方面相关工作要求,一是主承销商应根据承销发行规范及《自律公约》建立、健全承销费报价内部管理制度,综合评估项目成本、合理确定报价。二是主承销商应按季度向交易商协会统一“事后”报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费率情况。三是交易商协会将对各机构承销费率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四是对承销费率明显低于市场公允水平的,交易商协会将相应采取建议出具专项说明、开展现场检查等措施,督导主承销商加强执业质量管理。 

交易商协会称,下一步,将积极推进《通知》各项工作落实,督导主承销商做好承销费率报备,加强对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行为的自律管理,强化对市场各方规范展业的监督检查,引导市场规范、有序、公平、正当竞争,促进市场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

新闻来源:中国证券报

http://www.cs.com.cn/xwzx/hg/202108/t20210812_6193152.html 


05、【金融行业】

(03)外资独资公募基金公司再扩容 

近日,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基金”),对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这是继贝莱德之后,又一外资机构获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富达亚洲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是富达国际在亚太区的经营实体,后者是一家以共同基金管理为主的投资管理公司。富达国际是继贝莱德、路博迈之后,第3家提交公募基金公司设立申请的外资机构。

201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宣布自2020年4月1日起取消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公示,贝莱德与路博迈已经提交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资格审批申请,为第一批递交申请的两家外资资管机构。随后,富达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外商独资公募基金牌照申请。

2020年8月21日,贝莱德基金成为我国境内首家获准设立的外商独资公募基金公司。今年6月11日,贝莱德发布消息称,中国证监会已向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颁发了业务许可证,批准贝莱德以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形式开展业务活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加速,外资也在加速“抢滩”中国市场,深度开拓相关业务。中国证监会近日依法核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收购北京高华盛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限于参与科创板、创业板跟投)。

另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公布的名录显示,今年7月新批准了12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表示,中国推进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坚定不移,金融对外开放的力度会不断加大。下一步,将继续推出更多务实的开放举措,推动中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新闻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4124/2021/0818/1360979/content_1360979.htm


06、【医药行业】国家卫健委发布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近日发布《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明确从2021年开始集中开展整治红包、回扣专项行动。

通知明确,严禁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严禁参与或接受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不允许医护人员参加任何以推荐、使用药品为条件的推广活动。通知还强调,医药代表必须有管理制度,对违规出现在医院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医院必须及时驱离。

新闻来源:众成医械

https://www.sohu.com/a/484438478_120629259


标准文件

01、两部门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提升市场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化解重大风险和推动社会共治,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并将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制定工作自2019年4月由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会商启动,在整合吸收原《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内容基础上,经过多轮调研讨论、征求意见、专家评估论证等,结合市场监管实际,对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规范。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规定适用范围及举报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等。第二章奖励条件,规定奖励基本条件、奖励原则及不予奖励的除外规定等。第三章奖励标准,规定奖励等级、奖励金额及奖励上限等,并对内部举报人奖励作了规定。第四章奖励程序,规定奖励告知、申请、支付、领取时限等,并规定了举报人异议复核。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举报奖励建档管理、保密义务及举报人、公职人员法律责任等内容。第六章附则,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领域适用、解释权及施行时间等。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难度大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通过推动社会监督、汇聚公众力量,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执法震慑,使违法主体心存敬畏、行有所止;通过严格规范举报奖励程序规则,加大举报奖励和保护力度,鼓励内部举报,加强对“假举报”“滥举报”等行为监督管理,依法支持和引导举报行为,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通过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切实守住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底线,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构筑民生领域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新闻来源:

https://www.cfsn.cn/front/web/site.bwnewshow?bwid=1&newsid=765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gkml.samr.gov.cn/nsjg/zfjcj/202108/t20210820_333838.html 

801_333256.html


02、人口与计生法修改完成 我国正式进入“三孩时代”

继2015年将全面两孩政策写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后,中国当下再次对该法进行修改,将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写入其中。此举意味着中国正式进入“三孩时代”。

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三孩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措施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同时,删除旧法中有关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证明、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等与三孩政策相违背的规定。

近年来,中国生育水平逐年走低。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总和生育率是1.3,低于国际社会通常认为1.5的警戒线,被认为有跌入低生育率风险的可能。相关监测亦显示,中国今年的出生人口和生育水平仍然呈现走低趋势。

官方认为,一段时间以来,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的不断提高,逐步成为“不愿生”“不敢生”的重要因素。对此,官方于今年7月公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实施三孩政策及配套措施。

相关措施在新法中得到体现。新法明确,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同时,一系列具体制度也被写入新法,相关条款覆盖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父母育儿假、育龄女性就业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等。

如极受关注的“父母育儿假”,新法明确,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倡导夫妻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增强家庭育儿能力。目前,中国已有地方已对此进行探索,做法包括生育三孩者,在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认为,此次修法将为有生育意愿的人创造积极、宽松、方便的生育环境,也将有助于在在全社会营造支持生育、促进生育、优生优育、适龄婚育的氛围。

外界注意到,此次修法也再次体现了中国“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将党中央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制度。同时,修法也被认为是“在法律层面解决民众后顾之忧的”必然要求——三孩政策涉及税收、教育、就业等多方面综合施策,须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协调。

立法机关表示,新法出台后,配套法律法规政策的立、改、废也将进行,同时还将及时评估新法实施效果。

新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网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8614585806554301&wfr=spider&for=pc 


03、国家药监局就《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修订草案征意见

8月1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公开征求《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指导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助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共涉及2017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9个子目录,120个一级产品类别,368个二级产品类别,品名举例2689个。比2017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增加186条产品信息,涉及新增品名举例600个。

据悉,该目录上一次修订为2017年,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随着时代的进步,产品种类增长迅速,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故有了这一次的规范增补目录。

新闻来源:国家药监局网站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0818171930179.html 

https://view.inews.qq.com/a/20210820A0067A00


04、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统一执法标准,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10月1日之前,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新闻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www.cnipa.gov.cn/art/2021/8/17/art_78_169582.html 


05、《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入强监管时代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CII)保护是加强网络安全立法的重点任务之一,正迎来顶层设计和法律法规的密集发布。

8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对CII安全保护的适用范围、监管主体、评估对象等基础要素做出界定,并为安全保护工作开展提供系统指引和工作遵循。《条例》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保护进入了以CII安全保护为重点的新阶段。”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余晓晖表示,作为《网络安全法》的重要配套立法,《条例》积极应对国内外网络安全保护的主要问题和发展趋势,为下一步加强CII安全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新闻来源:第一财经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8441687736299770&wfr=spider&for=pc 


本期点评

本期无论是从立法方面还是监管层面,关于数据保护,无论是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还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都是十足的热点,网络时代,无论是国家网络安全,还是个人因使用网络产生的数据安全保护都变得极为重要,此次修法意味着自此以后,在网络安全监管及个人数据保护方面不再是无法可依,相反,随着配套细则的出台,关于此方面的法律保护与制度建设会愈加完善。 

但是同时也应该看到,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对于拥有海量重要数据和个人数据的互联网公司构成了新的挑战,互联网公司应当及时调整公司业务方向,避开监管红线,完善公司内控制度。

编委会成员:朱征夫、邓晨、沈倩、于谨源、戴嘉鹏、叶立明

本期责任编辑:叶立明

本期采编:王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