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信和•大知产(2020年第12期)

2020-07-15

行业新闻速递

《数据安全法(草案)》发布

7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在中国人大网进行公布,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数据安全法(草案)》包括总则、数据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制度、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计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确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以及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数据安全管理各项基本制度;明确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个人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规定支持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建立保障政务数据安全和推动政务数据开放的制度措施。

详情请见:

https://www.360kuai.com/pc/9d4d08dc0ce8659ae?cota=3&kuai_so=1&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0年上半年数据

7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举办2020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半年统计数据,以及这些数据体现出的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趋势和进展情况。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指标符合预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保持平稳。

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2020年上半年统计数据主要呈现出4个特点:一是国内专利商标申请态势整体平稳;二是国内企业专利申请主体地位不断巩固;三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规模逐步扩大;四是市场主体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稳步发展。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oHwucSgw6gOFaWnzAZ2q3A

深圳特区知产保护条例修正案获通过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下称《修正案》)经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案》明确了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问题。

《修正案》明确“与权利人之间的代理、许可关系终止后未经权利人同意继续实施代理、许可行为构成侵权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等六种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幅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凸显加大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戒力度。

详情请见:

http://www.szszfw.gov.cn/szsd/202007/t20200701_19270397.htm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落地

近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这是国内出台的第一个关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专门规范。

《规范》共6章44条,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商家、主播、平台经营者、主播服务机构和参与用户的行为作出规范,并鼓励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主体响应国家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号召,积极开展公益直播。

详情请见:

https://www.shaa.org.cn/news/article?ids=1296

北京:品牌旗舰店要有商标使用授权书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北京市地方标准《知识产权服务规范电子商务平台》,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8月1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店铺类型为品牌旗舰店,涉及他人商标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标使用授权书的电子件或复印件。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对已确定或足以认定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依据平台规则采取处理措施。

详情请见:

http://scjgj.beijing.gov.cn/hdjl/myzj/bzzxdyjzj/202007/t20200702_1937740.html

上海正式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0”专项行动

日前,上海市版权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文旅局和市文旅执法总队,全面启动“剑网2020”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将充分发挥市网络版权综合治理机制的作用,坚持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综合运用约谈、预警、责令整改等工作方法,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行政监管力度,加强“两法衔接”,对构成犯罪的侵权盗版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重点开展视听作品、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在线教育等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开展视听作品版权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短视频、电影、流媒体等领域未经授权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二是开展电商平台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网店销售侵权盗版产品的行为,重点整治网店使用盗版图片、音乐、短视频、美术字体等侵权行为。

三是开展社交媒体版权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未经授权转载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及未经授权传播他人图片的侵权行为。

四是开展在线教育培训版权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在线教育中未经授权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重点监管“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中的侵权盗版行为。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fZnzfL9zmhY-Qjygj72A3g

 

业内案例简评

搜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作者作品被判侵权(一审)   点评人:高鹤

近日,摄影家熊某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搜狐公司构成侵权。

原告熊某诉称,其系摄影家协会会员,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著作权。搜狐公司事先未取得原告的授权,在其网站上登载涉案作品88张次,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获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诉至法院。

搜狐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搜狐网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涉案作品由用户上传,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是否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以及搜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涉案作品原图或者发表链接等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初步的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搜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将涉案作品作为文章配图,且未给原告署名,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虽然搜狐公司辩称其仅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作品系其用户上传,但其并不能提供明确的网络用户注册信息,其已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搜狐公司就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据此,搜狐公司以此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除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外,还使用区块链技术对涉案作品的原图、发表链接等进行了证据保全,以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法院认可了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认定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近两年来,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应用,为当事人及司法机构解决电子证据难认定的问题,尤其对于持续、多次的网络侵权行为为当事人提供了快捷取证的通道。

主播未经授权在直播间演唱他人歌曲 直播平台构成共同侵权(一审) 点评人:邵茜

原告麒麟童公司主张,其合法取得了歌曲《小跳蛙》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著作权财产权,而在未获得其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前提下,12名主播59次在被告斗鱼公司运营的直播间中演唱《小跳蛙》,严重侵犯了麒麟童公司对歌曲依法享有的词曲著作权的表演权、其他权利等著作权。故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11.8万和律师费1.2万元。

被告斗鱼公司辩称,非斗鱼平台取证的直播视频,不能推定在斗鱼直播间产生;斗鱼公司并非涉案行为的实施主体,仅提供中立的网络服务,不参与直播的策划与安排,也未对直播视频进行推荐与编辑;斗鱼平台协议约定其对产生的直播视频享有所有权,是协议转让行为,受让人不应对权利转让前的主播行为负责。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 其他平台取证的直播视频,载有“斗鱼”水印,是否能推知直播行为产生于斗鱼直播间;2. 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权利人许可演唱歌曲的行为,是侵犯表演权还是其他权利;3. 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应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其中,第二项争议焦点: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权利人许可演唱歌曲的行为,是侵犯表演权还是其他权利,目前在业界存在不同观点,本案法官给予了分析和判断,对后续可能产生的类似争议和相关业务开展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一审法院认为:虽以网络技术实质呈现效果来决定权利类型的方式,能更好地顺应网络时代下新兴传播技术不断革新的发展趋势,不至于使得法律因技术的迭代而产生滞后性,但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律体系已包含了对具体传播技术的考量。虽然观众通过网络以隔着屏幕的方式实现了与表演者的互动交流,使得网络直播行为实现了“现场表演”所要求的公开性和现场性,但如果仅以实质呈现效果而不以传播途径进行考量,对表演权的解释作出例外的划归,将导致著作权中并列的多项权利类型发生重叠,造成体系的混乱。涉案传播途径的关键在于通过网络公开直播,应与定时播放、实时转播等其他网络直播行为在权利划归上保持一致,故一审法院认定,在直播间中表演并通过网络进行公开播送的行为,应纳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

虽然直播平台未参与具体直播的策划或对直播内容进行选取、安排,但根据直播平台的经营模式以及直播内容的类型,直播平台应知直播内容涉及到对相关游戏资源和歌曲资源等内容的利用,具有较高的侵权可能性。因此,直播平台应对主播的行为和直播的内容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由于直播平台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属于应知,因此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编辑:邵茜 责任编辑:高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