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大知产(2022年第8期)

2022-04-30


行业新闻速递


1

国知局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4月26日,国知局官网发布了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商标典型案例10件,涵盖文字、图形、字母等传统商标,以及颜色组合商标等新型商标;专利典型案例10件,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典型案例10件,涉及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第一批清单产品波尔多葡萄酒集体商标、奥林匹克文字、图形标志以及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特殊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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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知局明确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单独指定费有关事项


4月25日,国知局印发了《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单独指定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明确,外观设计专利第11—15年年费标准为每年3000元。单独指定费(人民币标准)为:第一期(1—5年)4100元,第二期(6—10年)7600元,第三期(11—15年)15000元。


《公告》还明确,根据海牙协定有关规定,通过海牙协定指定我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及国际注册续展,申请人应按照我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的单独指定费瑞郎折算价格进行缴纳,相关瑞郎折算价格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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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市首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发布


4月21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


据了解,该指南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实际办案经验,立足大兴区“科技创新引领区”的功能定位,联合北京市大兴区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大兴区工商联共同制定而成,旨在为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检察机关、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及有知识产权合规整改需求的企业提供合规参考,以实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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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十四五”广告产业发展规划》


4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十四五”广告产业发展规划》。《规划》从把牢政治方向维护正确导向、优化政策供给激发产业活力、鼓励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部署了10大重点任务。


其中,在完善法律法规,引导规范发展方面,《规划》提出,要大力推动广告产业与网络环境净化、城市规划、城市安全、隐私数据安全协调发展。聚焦提升用户体验,规范相关广告的展示方式、展示时长、展示频率和展示数量。规范各类广告服务者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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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 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开展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聚焦重点,规范竞争,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据了解,2022年的专项执法行动突出五个重点,其中包括突出重点领域,聚焦民生和新消费、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场、新经济等领域的竞争秩序。突出重点行业,聚焦早教、中介、第三方测评、医美植发等行业乱象问题。突出重点人群,聚焦老年、青少年、女性等人群合法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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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知局审结首批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结3件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这是新专利法实施以来全国首批审结该类型的行政案件。


据了解,首批审结的案件涉及第201210135209.X号、第201510599477.0号和第201010151552.4号发明专利权,药品品种为普渡制药公司的“盐酸羟考酮缓释片”,该公司请求确认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仿制药相关技术方案落入上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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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正式发布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发布会,《二〇二一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正式发布。白皮书显示,2021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审批登记、文化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均取得积极进展。


在审批登记方面,各类知识产权审批登记数量持续增长,审查质量与效率显著提高。2021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69.6万件,同比增长31.3%。商标注册量773.9万件,同比增长34.3%,国内申请人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5928件,在马德里联盟中排名第三。著作权登记总量为626.44万件,同比增长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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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21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发布


4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2021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包括“诺基亚”涉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正品转售商侵害“FENDI”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印象嘉陵江”浮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等。


其中,“印象嘉陵江”浮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系上海法院首例判决构成专利默示许可的案件,该案的裁判理念和裁判思路对于判断专利默示许可行为的成立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对推动专利有效实施及专利成果转化和运用亦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


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还于同日发布了2021年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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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国知局发布《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4月22日,国知局发布了《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自2022年5月5日起,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提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使用英文提出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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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北京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4月25日,北京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和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审理指南》共51条,有多项亮点规定,如结合审判实践归纳总结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简化了惩罚性赔偿要件认定,创设性规定了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的情形;重视技术创新成果,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保护力度;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总额明确规定计算方式,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明确计算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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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1

提供微信公众号“刷量”服务 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人:张樱山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提供微信公众号“刷量”服务的案件。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本案中,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提供微信公众号“刷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8万元。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提供刷量服务属不正当竞争还是正常的营销推广行为?


原告诉称,为了更好地向微信用户提供服务,维护微信生态的竞争秩序,原告在《腾讯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等平台运营规范中明确禁止微信公众号刷粉、刷票、刷单等行为。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微信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导致微信系统内数据的不清洁性,无法客观反映微信系统内的各项数据,扰乱了微信系统的运营秩序。


被告辩称,其没有通过技术手段篡改相关数据以及破坏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刷量行为,实际上是被告进行的推广营销。包括与支付平台合作,将微信公众号通过广告推荐给用户。用户消费后,支付平台会显示所推公众号的广告。被告还通过第三方推广公司,将需要推广公众号或文章以链接的形式放在推广公司的公众号或文章下面。


法院经审理认为:


1.被告通过技术手段,使得大量第三方微信账号被用于批量化模拟用户真实操作行为,而非正常使用微信平台服务功能,导致作为平台管理者的原告以及使用微信平台的经营者和用户无法正常搜集、统计相关用户真实行为数据,微信平台向微信软件用户以及服务商展示了错误的、虚高的相关数据,侵害了原告对于微信软件平台的正常运营管理以及为平台用户和服务商正常提供网络产品的权利。


2.被告作为刷量服务的提供者,其行为使得微信平台内的经营者能够以一种便捷的方式获得虚假流量,并使得这些经营者能够将这种虚假流量直接变现,该行为会在平台内营造一种不良竞争氛围,扰乱微信软件平台内相关使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破坏原告的微信平台长期以来建立的健康、有序的平台经济生态体系,损害了原告长期累积所形成的竞争优势,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多数用户降低对平台信息的信任,损害平台整体声誉,进而损害原告的正当权益。


互联网时代,流量“变现”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不仅带动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导致通过“作弊”方式刷高流量的“灰黑产业链”也悄然出现。刷量行为痕迹隐蔽,导致大量无效流量滋生,并破坏网络平台业已建立的运营模式和优质内容激励机制,认定近年来出现的利用微信平台进行“刷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规范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2

“剧本杀”维权第一案宣判

 点评人:岳雅琦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宣判了国内第一起“剧本杀”维权案,侵权者被判赔偿1.2万元。


基本案情:长沙鑫梦境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系游戏剧本《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的著作权人,该剧本于2021年3月1日创作完成,于2021年3月15日首次发表。该剧本发表后,在微博、小红书、豆瓣等平台获得较多好评,并获得“2021第二届小黑探黑点奖”。长沙鑫梦境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小新百货店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店“‘剧本杀’企业店”中销售该游戏剧本的电子版,售价为4.99元,而原告正品的价格为528元。长沙鑫梦境动漫科技有限公司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小新百货店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60000元。2022年1月4日,天心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经合法送达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1.被告小新百货店销售的电子版文字作品《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与原告作品《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内容完全相同。被告小新百货店未获得著作权人即原告的许可,利用网络上传、销售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其一,作者需要根据角色属性和剧情发展撰写针对不同角色的剧本,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其二,剧本具有“一次性使用”的特点,如果剧本已被剧透,玩家不会重玩,侵权盗版的存在会大大挤压原创作品的市场空间。结合本案侵权行为的方式、后果、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2000元。


2022年3月1日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


1.“剧本杀”不同于传统作品,“剧本杀”的剧本内容分散于玩家所扮演的人物及线索卡片之中,但这种“分散性”并不影响作品的认定。一部完整的剧本通常包括单个任务剧本、线索设计等,创作文字可达到四万字,具有一定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由于“剧本杀”的呈现载体主要为文字,侵权技术门槛低,导致该行业侵权行为猖獗。盗版(印刷剧本进行出售或购买盗版剧本后使用盗版进行经营)、抄袭(“借用”他人剧本中的作案手法和思想上的创新,并具体到一定的细节,加以包装)、剧本侵权其他IP(未经影视作品等权利人同意,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改编创作剧本)、门店侵权(购买正版剧本后,将剧本中的插画等具有版权的元素,做成屏风、玩偶等衍生产品)是其几种常见的侵权方式。因此,建议“剧本杀”从业者们应提高版权意识,尊重版权、规范授权、合理使用,以正版持续创作价值,共同推进“剧本杀”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我们


浩天知识产权团队主要从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延伸至文化娱乐、传媒通讯、特许经营、体育、文化科技产业投融资等领域的复杂、综合性法律事务,涉及著作权及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特许经营、海关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种法律事务,客户覆及出版、教育、娱乐、体育、广告、传统纸媒、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与新媒体等各类企业、组织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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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张樱山   责任编辑:岳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