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条文对照!《民法典》(草案)VS《婚姻法》《收养法》
5月22日,最新的《民法典》(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草案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若干新规定。第五编共5章、79条。其中比较重大的变化包括:
一、一般规定
1. 强调了家庭文明建设(第1043条第1款)。
2. 增加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第1044条第1款)。
3. 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第1045条)。
二、结婚
1. 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第1052条)。
2. 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第1051条)。
3. 增加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义务。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1053条)。
4. 增加了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第1054条)。
三、家庭关系
1. 吸收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第1064条)。
2. 规范了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第1073条)。
四、离婚
1. 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1077条)。
2. 针对离婚案件“久调不判”问题,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1079条)。
3. 明确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取消了原来“哺乳期内的子女”这一明确度较低的表述。(第1084条)。
4. 进一步肯定了家务劳动等的经济价值,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从有财产协议的夫妻扩大到所有夫妻。(第1088条)。
5. 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列为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填补了过去离婚案件中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较少的状况。(第1091条)。
五、收养
1. 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取消了被收养的未成年人需“不满十四周岁”的年龄限制。(第1093条)。
2. 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之要求(第1098条),并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11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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