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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提出命令”在离婚诉讼中财产争议解决的运用

2020-05-21

在生活和工作中,我遇到过一些女性朋友,她们和先生共同经历了创业,当企业发展到相当规模后,回归家庭,相夫教子、照顾老人。然而,随着企业越做越大、越来越好时,生活却一步步向着不如意的方向改变着。起初是先生出轨、然后是婚外子女出生、先生拿回家里的钱越来越少、企业资产被转移、离婚诉讼,有的甚至是被诉。

在接下来的诉讼中,她们往往会面对很大的困境。由于长期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无法提供企业资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线索,企业股权存在大量代持现象,企业账目往来频频,所有者权益却微乎其微,甚至是负值。对外投资、层层嵌套,项目、资产转让,却未见回收款项;不动产大都设置了抵押等他项权利,这些现象背后的真实情况,她们无法了解到,更无法获取相关证据。至于先生给婚外关系的财产情况更是无法取得证据。面对这种局面,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常常因她们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本该属于她们的那部分。更有甚者,她们名下的一些生活财产,比如住宅、存款还会被分出一半给先生。她们已退出职场多年,远离社会,回归工作有了难度,面对日后独自赡养老人、抚养孩子,有的甚至会有生活的困境。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2020年5月1日实施。这是十八年来首次、全面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包括离婚诉讼在内的民事审判实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其中“书证提出命令”对扭转离婚诉讼中的上述情况会有很大影响。


一、何为“书证提出命令”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这是 “书证提出命令”的原则性规定,是为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手段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三种情形,然而该规定在施行中存在很大问题: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保障不够充分,律师调查权亦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致使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十分有限,由此导致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足。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事实查明的准确性,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体权利的实现。正如本文开头提及情形下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女方面临举证中的困境。

为此,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决定》第四十七条增补了以下规定: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书证提出命令”是本次司法解释修改对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的举措。

 

二、如何运用“书证提出命令”

(一)离婚诉讼中主张权益的一方无法取得财产证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书证提出命令”

正如本文开头所举的例子中,女方符合提出“书证提出命令”的情形,可以就公司财产中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书证提出命令”。

根据《修改决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符合下述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均向法院申请控制书证。第一,控制书证的一方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提交该书证;第二,为对方的利益制作的书证,此处的利益不仅指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的利益,也包括负有举证责任的另一方与其他人拥有共同利益,即只要包括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的利益即可。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自身的利益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形。

(二)申请“书证提出命令”应符合的条件[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申请“书证提出命令”应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1.作为提出对象的书证应当特定化,即申请人应当明确需要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名称或标题或者主要内容;

2.应当明确需要以对象书证证明的事实以及事实的重要性,即在对象书证对要证事实的证明有积极作用,且要证事实本身对于裁判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有作出“书证提出命令”的必要;

3.应当证明书证存在且对方当事人控制对象书证的事实;

4.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提出书证的法定原因或者理由。

(三)申请“书证提出命令”应事先做出必要的准备

根据《修改决定》和上述条件要求,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无法取得经营管理企业的另一方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书证提出命令”的应向法院提交有关书证名称或标题或者主要内容。这一条件要求婚姻中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有留存和关注相关线索的习惯。这不仅是在双方反目时对自己和子女合法权益保障的要求,也是生活中自己应对家庭资产的责任,对另一半的关心和双方有共同生活目标和生活内容的体现,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维护和经营家庭关系的重要方面。

在家庭关系和婚姻关系的经营中,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事务的一方应和另一方加强沟通,应清晰了解在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投入企业的资产情况,了解企业大体的经营情况,特别是一些重要的交易和投资项目,企业股权的代持情况。这些不仅是对家庭资产状况的了解,也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防范风险的重要内容,例如当出现特殊情况另一方对企业失控时一方可以在知悉具体情况下可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当然,当双方反目诉争时,也是不参加经营管理一方申请“书证提出命令”必须向法院提供的基本线索和内容。

在家庭资产的保全方面,许多人在婚姻缔结时就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或者缔结婚姻后开始企业经营前,双方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双方在友好、平等、信任的基础上对未来的财产和债务做出约定。

也有一些家庭养成了良好的夫妻和家庭的沟通习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一方了解另一方的基本经营情况,经营一方也了解另一方在家庭中的付出,双方或许争争吵吵,但形成互相信任、互相依赖的良性关系,更是避免因沟通交流和互不相交的生活事业而各自越走越远,以至出现本文中提及的情况和对付公堂的结果。

关于上述条件中申请一方应明确需要以对象书证证明的事实以及事实的重要性,必要性及证明书证存在且对方当事人控制对象书证的事实等专业性比较强的内容可以由专业律师团队处理。

(四)兜底性条款对离婚诉讼的意义和作用

《修改决定》第四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这一条在法律规范中属于兜底性条款,由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这一兜底性条款是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逐步探索上述四项之外的书证提出义务范围预留的空间。在适用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配举证责任,考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处于事件发生或者证据形成过程之外、是否确实存在不能获得有关证据的情形,以及对方当事人是否能够较为容易获取证据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在离婚诉讼中,类似本文提及的案件情况,法院可以采用兜底性条款的规定,将举证责任更多分配给另一方,避免处于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动和弱势的一方因举证不能而承受不公平的结果。

 

三、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

在《修改决定》实施前,本文提及的离婚诉讼中,不但被动的一方因无法举证承受不利的诉讼结果,另一方不提供应有的证据,也没有实质对其不利的后果。

《修改决定》实施后,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四十八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通过这种间接强制的方法,对书证控制人以承受诉讼法上的后果来促使其尽可能提出书证。

对于恶意损毁书证或者实施其他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情形,由于其行为本身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在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同时,在证据法上也应令其承担更为严重的后果,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综上,《修改决定》关于“书证提出命令”对于离婚争议中财产分割被动一方的举证责任无疑是利好的。希望这一规定可以有效消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事实上不公平,给婚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基本的法律保障。笔者更希望这一规定成为每个婚姻家庭借以改善沟通、交流的契点,借财产这一“外物”给婚姻加一层防护,让婚姻可以在漫长的生活中经得起风霜雪雨。

祝福大家婚姻美满、家庭幸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