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20年第8期)
行业新闻速递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研究起草中
5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应用更加广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安排,从2018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在认真总结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实施经验、深入研究个人信息利用和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研究起草工作。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稿已经形成,根据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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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5/id/5220984.shtml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发布关于对《互联网电视总体技术要求》等五项广播电视行业标准报批稿进行公示的通知
5月7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互联网电视总局技术要求》《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技术要求》《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节目集成系统技术要求及接口规范》《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计费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及接口规范》《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技术要求》等五项行业标准之报批稿。对互联网电视技术架构、音视频技术指标要求等多项内容作出规范。
详情请见:
http://www.nrta.gov.cn/art/2020/5/7/art_113_51003.html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
5月7日,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拓宽创新主体融资渠道。中央财政将对每个城市拨款,支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引领产业发展工作机制、支持创新主体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高水平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对于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支持金融机构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园区开展合作、探索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集合授信、探索开展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试点、建设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专家库等具体工作。
详情请见: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5/07/content_5509474.htm
12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申报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根据办法规定,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考虑的因素包括: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损毁的风险;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等等。
详情请见:
http://www.cac.gov.cn/2020-04/27/c_1589535450769077.htm
国务院发布设立跨境电商试验区批复
5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雄安新区、大同市、满洲里市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详情请见: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5/06/content_5509163.htm
六家影视公司发布行业自救倡议书
5月7日,腾讯影视、爱奇艺、优酷、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柠萌影视、慈文传媒、耀客传媒及新丽传媒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团结一心 共克时艰 行业自救行动的倡议书》。倡导行业凝心聚力、创作伟大作品,反对内容“注水”、规范集数长度、鼓励精品短剧集,倡导勤俭节约、抵制浪费奢靡之风,倡导共克时艰、共降成本、认真贯彻《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倡导廉洁从业、纠治“贪腐失信”乱象。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ZIJOxAlZB-7UNKxr4pn_CQ
部门动态
知产团队入选北京凯燕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外聘律师专家库
近日,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成功入选北京凯燕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外聘律师专家库。北京凯燕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系由北京诺金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凯宾斯基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资公司,共同开发饭店管理市场,旗下拥有凯宾斯基、诺金、Bristoria、Tangram知名酒店品牌。北京凯燕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征集的方式拟建立“外聘律师专家库”,为其酒店管理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浩天信和凭借丰富的文化旅游业务领域经验、辉煌的业绩和优质的专业团队成功入库。本项目团队合伙人成员分别为周汉律师、李正宁律师、刘云贵律师及刘玉萍律师。
业内案例简评
企查查发布误导性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一审) 点评人:蒋文捷
4月2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原告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金服”)、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微贷”)诉被告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动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朗动公司在其运营的企查查平台上发布、推送有关蚂蚁微贷清算的误导性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朗动公司向蚂蚁金服、蚂蚁微贷赔偿60万元,并消除影响。
本案中,原告起诉主张被告作为国内知名企业信息查询工具和平台,通过企查查向其付费VIP用户多次推送蚂蚁微贷公司清算变动的通知和监控日报,造成该等不实信息被媒体广泛报道,属于商业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
1,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声誉。就本案而言,朗动公司系在集中对清算信息进行抓取和推送的过程中,发布了关于蚂蚁微贷的误导性信息,但并非通过刻意编造误导性信息的方式、损害蚂蚁微贷的竞争利益而增加自身的竞争优势,故而不构成商业诋毁。
2,是否能够适用反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1)企查查平台提供的企业信息查询功能与原始数据主体之间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因而不实数据信息将对原始数据主体蚂蚁微贷公司的市场竞争利益带来影响、损害其商誉权,故而存在对原告竞争利益的损害;2)被告朗动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违反了征信业关于保证数据准确性和一致性的法定义务和行业规则,同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竞争秩序;3)作为互联网征信机构,在企业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活动中,应当遵循数据来源合法、注重信息时效、保障信息质量以及敏感信息校验等基本原则来确定主体身份以及所附注意义务、审慎程度等要素;4)在竞争关系的认定方面,法院则认为不能过于局限于直接的竞争关系,对于经营者因破坏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而取得竞争优势的,应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5)而在损害后果方面,则认定原告商誉遭受了损失。
综合上述是否具有可保护的法益、行为正当性、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竞争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多个要素确定被告构成反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欧宝公司诉施富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二审) 点评人:高鹤
5月12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欧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宝公司”)与广东施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三案进行公开宣判,作出二审判决,最终认定施富公司施未侵害涉案商标权,亦不侵害欧宝公司许可使用权,其行为肇始于商标权人市场布局和销售策略,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未导致消费者混淆或损害消费者利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持了一审判决。该案系广东省首例涉商标“平行进口”侵权定性案件。
本案中,欧宝公司诉称德国OBO BETTERMANN HOLDING GMBH & CO.KG公司(以下简称“OBO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取得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并授权其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使用,施富公司未经欧宝公司或其经销商许可进口、销售标有涉案商标的防雷器(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且未在涉案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造成消费者混淆和欧宝公司利益受损,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
1,涉案产品是否OBO公司制造、销售的正品:本案中,涉案产品系由施富公司通过OBO公司授权的新加坡经销商进口至中国国内销售,产品来源正当且与欧宝公司经销产品无实质差异,系平行进口产品。施富公司未经商标权人直接授权,进口、销售由商标权人制造并投放市场的产品,实施了平行进口行为。
2,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法院以《商标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宗旨及目的为基础进行了论述,认为1)从保护商标权角度,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便于消费者识别,施富公司平行进口行为仅改变了销售渠道,而未对产品标识、包装进行改动,没有损害涉案商标的识别功能;欧宝公司产品在贴附标合格证、防伪标志及售后服务等方面与涉案产品的差异系不同销售区域的销售政策差异所致,不是产品质量、性状或商标的实质差异,涉案产品未损害涉案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施富公司在销售涉案产品过程中未利用OBO公司品牌商誉进行不当宣传,谋取商业利益,与采购方明确约定售后服务期限和主体,未损害OBO公司和欧宝公司商誉。2)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施富公司平行进口行为符合消费者需求,采购渠道的选择系其经营自由的范畴,未损害消费者利益。3)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施富公司正当取得涉案产品并进口销售,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涉案产品未损害商标基本功能和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后续流通符合市场经济鼓励自由竞争的基本精神。因此,施富公司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3,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1)涉案产品系商标权人制造,产品质量、标识未经更改,施富公司销售行为,未导致消费者混淆,不能仅以未附加区别标识或告知产品差异为由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2)施富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选择采购价格更低的产品不具有反法上的可责性;施富公司获得交易机会在先,选择OBO公司品牌产品在后,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攫取欧宝公司交易机会的行为;施富公司平行进口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不影响合同定价,与消费者的交易意向无直接关联,不属于低价竞争。3)消费者购买涉案产品系其自由选择的结果,施富公司未以低价竞争或隐瞒欺骗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4)利益受损方寻求司法救济,应当证明竞争对手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施富公司平行进口行为未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未导致消费者混淆或损害消费者利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合上述案例以及各地法院既有判例,商品来源正当性、是否破坏商标识别功能、是否损害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是否损害消费者权益是影响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因素。进口商需注意,根据既有判例,以下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1)对进口商品进行加工后,继续使用商标权人商标进行销售;2)在店铺门头、灯箱广告、外墙上等显著位置使用涉案商标未加注任何说明性的文字陈述;3)进口商品的供应商或授权供应商与国内商标权人不一致;4)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在商品上擅自加贴中文商标或磨去商品识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