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速递(2020年5月)
政策法规
1、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0年3月19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App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App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建议APP运营者从六个信息评估层面对其APP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是否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进行检验和评估,分别为:(1)是否公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2)是否明确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3)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是否征得用户同意;(4)是否遵循必要原则,仅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5)是否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6)是否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或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浩天评论:《网络安全法》明确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但是,因《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APP违规收集的情况突出。自2016年以来,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针对APP违规收集个人信息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并发布《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和《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本次《App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在前述文件的基础上,为APP运营者更好的检测评估自身行为提供参考,有利于提高APP运营者保护个人信息的水平。
2、 广东高院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
2020年4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下称“《网游审判指引》”)。《网游审判指引》分为指导原则、行为保全、著作权纠纷、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责任五个部分,共四十条,包括了网络游戏行为保全、游戏动态画面及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游戏主播跳槽、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各类热点问题。
浩天评论:广东高院在总结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网游审判指引》,对现有法律框架内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作出了回应。《网游审判指引》要点如下:
(1)明确网络游戏案件行为保全法律要件:《网游审判指引》提出在审查“情况紧急”和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应综合考虑游戏类型、游戏/游戏直播/短视频上线时间、传播速度、传播范围、平台营利情况及市场份额等因素,充分考虑网络游戏及相关短视频生命周期短、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有利于保障行为保全的执行效果。
(2)区分游戏动态画面和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就游戏动态画面而言,此前诸多司法机关已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将其认定为类电作品,《网游审判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判断游戏动态画面是否构成类电作品的考虑因素;就游戏直播画面而言,《网游审判指引》结合实际,将游戏直播区分为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电竞赛事直播以及技术门槛较低的个人主播直播,提出通过分析解说内容的独创性判断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
(3)明确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较为原则,《网游审判指引》结合网络游戏的特点,明确将权利客体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原告游戏的下载数量、充值流水、玩家人数、市场份额的减少情况、利润的损失情况、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同类型游戏的平均利润率、游戏软件的开发成本等纳入计算损失的参考因素,为网络游戏从业者及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
2020年4月1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下称“广电总局”)发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下称“《6号令》”),自2020年5月5日起施行。《6号令》对收视率统计的管理对象范围、数据责任归属和统计方法等作出了明确要求:(1)明确统计的管理对象涉及到两大主体,一是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二是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统计等一系列活动;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包括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业务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统计;(2)明确提出电视行业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3)强调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浩天评论:广播电视收视体系缺乏中立性和权威性,且小样本收视调查体系不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为整治收视率造假的顽疾,广电总局从2019年开始筹划,打出了一套“组合拳”:首先,在2019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换证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参与买卖收视率或参与收视率造假的机构,将不予换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其次,在2019年底上线了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这一系统的数据范围和对象来自全国1.4亿有线电视、IPTV用户直播收视行为数据,电视剧的统计范围是黄金时段19:30—21:50,相关指标为统计周期内有关剧目每集综合收视指标均值。本次《6号令》再次重拳出击收视率造假,不仅强调了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对收视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还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落实到了具体的责任人,为执行层面提供了实际的依据。《6号令》公布后,为贯彻落实《6号令》,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0年4月24日印发了新修订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并强化了网络视听、手语栏目、高清、超高清、智能终端、产业基地(园区)等统计指标。前述举措有利于适应新的媒体发展需求,规范广播电视以及网络视听行业竞争环境。
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12个部门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2020年4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下称“《审查办法》”),《审查办法》将于2020年6月1日起生效。《审查办法》生效后,《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浩天评论:《网络安全法》第35条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下称“CII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审查办法》对CII运营者采购相关网络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予以明确规制,其规制重点如下:(1)适用主体: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2)审查范围:CII运营者采购核心网络设备、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且其预判该采购行为会影响国家安全时,会纳入网络安全审查范围;(3)申报方式:包括二类,即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职权发起审查及CII运营者自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两类。相较于《试行办法》,《审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安全审查的适用主体,新增了CII运营者自主申报义务,并明确了申报流程,为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下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意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意见》从“总体要求”、“立足各类案件特点,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增强司法保护实际效果”、“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合力”及“加强审判基础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等六个方面提出提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
浩天评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意见》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方向指导,其中亮点包括:(1)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妨碍排除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拓宽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途径,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证据保全、调查取证申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2)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深化知识产权裁判方式改革,严格依法掌握委托鉴定、中止诉讼、发回重审等审查标准,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消耗;(3)提高侵权赔偿数额,运用工商税务部门、第三方商业平台、侵权人网站或上市文件显示的相关数据以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依法确定侵权获利情况。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6、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发出《关于厉行节约,共克时艰,规范行业秩序的倡议书》
2020年4月15日,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和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以下合称“两协会”)联合发出《关于厉行节约,共克时艰,规范行业秩序的倡议书》(下称“《倡议书》”),《倡议书》共发出6条倡议,其中亮点包括:(1)建议电视剧、网剧单集的制作成本控制在400万元以内,导演、编剧、男女一号各自最高片酬不超过制作成本的10%,全体演员酬金不得超过制作成本的40%;(2)主要演员可带随行助理一人,享受剧组普通工作人员生活待遇,每人可配工作用商务车一辆,如要求配房车或其他特殊生活待遇,则费用自理;经纪公司到剧组拍摄艺人宣传资料,一切费用自理;(3)科学安排制作周期,保证演员有足够时间熟悉剧本;坚决杜绝滥用枪手、执行导演和演员替身的现象,保证产品质量;(4)严肃规范字幕署名制度,不挂虚名。
浩天评论: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影视制作行业面临资金严重短缺、生产周期延长、疫情防控困难、购片价格锐减等一系列困难,两协会在此背景下发出此次倡议。《倡议书》针对电视剧网络剧追求奢靡制作成本、主创人员薪酬过高、演员在剧组过度排场、字幕署名不规范等行业乱象提出倡议。此前,广电总局曾多次发布关于限制演员片酬、优化制作成本等内容的文件。2018年11月,广电总局发布《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影视明星参与节目的片酬要控制合理额度,针对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重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网络综艺节目以及地面电视频道和其他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综艺节目,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 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同时,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如出现全部演员总片酬超过制作总成本40%的情况,制作机构需向所属协会及中广联演员委员会进行备案并说明情况。2020年2月11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电视剧、网络剧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演的片酬不超过70%。本次倡议书在广电总局前述要求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缩减男女一号片酬,同时对导演、编剧的片酬比例也作出了更细致的规范。值得注意的是,两协会均是电视剧制作机构自律、合作、交流、维权的行业团体,因此《倡议书》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其中提到的内容,客观上也代表了当前行业达成的共识,体现了行业内部成员对于整治高片酬、治理行业乱象、做好艺术创作的决心。
7、北京高院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2020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下称“《损害赔偿指导意见》”)。《损害赔偿指导意见》共八章110条,分章规定了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频类作品及制品,及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7类案件适用法定赔偿时的基本裁判标准以及酌情增减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
浩天评论:基数大、增长快、疑难案件多是知识产权案件近年的常态,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是权利人在寻求司法保护时的重大关切。《损害赔偿指导意见》对前述问题进行了回应,其主要有如下亮点:
(1)明确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指导意见》明确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及法定赔偿四种基本赔偿计算方法在适用上存在先后顺序,但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赔偿计算方法。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损害赔偿指导意见》规定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确定原则、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考量因素、裁量性赔偿的适用等条款,为当事人优先选择法定赔偿以外的赔偿计算方法及举证证明的方向作出倡导和指引。同时通过加强法院释明权的行使,鼓励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和具体的赔偿数额尽力举证。
(3)法定赔偿标准细化:《损害赔偿指导意见》根据北京地区实际情况为不同作品、不同侵权行为分门别类设置了法定赔偿标准。以音乐作品公开现场表演侵权为例,《损害赔偿指导意见》指出,现场表演的门票收入能够确定的,可以门票收入除以现场表演的歌曲数量为基数,以该基数的5%至10%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不少于3000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
8、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式启动
2020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随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2020年4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修正案草案》共六章六十四条,基本维持现行《著作权法》的体例结构,在条文设置上吸收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同时对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作出明确规定。
浩天评论: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修正案草案》的主要亮点为:
(1)拓展保护客体范围:首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以适应新技术发展和应用对著作权立法提出的新要求,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的问题,有利于对当前司法实践中部分难以归类或存在争议的作品(例如独创性低于电影作品但又高于录像制品的短视频、网络游戏画面)进行保护。其次,将不受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新闻报道中的评述性文字、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内容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增加财产权项、明确权利归属: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调整三种行为,即无线广播行为、有线转播行为以及公开播放广播的行为,不包括以有线方式广播或转播作品的行为;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强调网络的交互性或用户的自主性。因此,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对于网络定时传播、网络直播、对非无线广播进行网络实时转播等行为因不具备“无线”方式也不具备“交互性”,既无法由广播权调整,也无法由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司法实践一般将其列入兜底条款所述的“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本次《修正案草案》将广播权从“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扩展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转播作品”,弥补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的空白地带,将以有线方式播放或者转播作品的行为归于广播权权项,以回应长久以来该等行为的司法保护实践问题。
(3)提高赔偿额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的问题饱受诟病,这一修改有利于缓解侵权损害赔偿过低、权利人维权“入不敷出”等困境。
(4)丰富执法手段,加大监管力度: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行政执法措施,《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与其他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并进一步明确有关当事人的协助和配合义务。同时,《修正案草案》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将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管理费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9、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年4月26日,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文化产业发展意见》”),以推动文化经济政策的完善与文化产业的发展,并有助于构建以质量型内涵式发展为特征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
浩天评论:《文化产业发展意见》就加快深圳市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加强科技创新支撑,即加强文化关键技术研究,支持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的研发与在文化产业中的应用。二是重点发展数字化传媒产业,坚持移动优先策略,打造全媒体传播体系,支持网络IP授权开发,打造移动互联网文化产业群。三是支持文化软件及游戏应用软件的开发,提高游戏自主研发能力,鼓励筹办高水平电竞赛事,支持游戏服务衍生品与服务的开发与出口。
10、《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于2020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2012年6月20日-26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办,国家版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承办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成功缔结了《北京条约》。2020年4月28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下称“《北京条约》”)正式生效。截至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72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签署了《北京条约》。
浩天评论:《北京条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中国缔结、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也是中国视听领域的第一份国际条约。其亮点主要包括:
(1)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更加全面。《北京条约》规定无论系在录音制品上的表演或以视频方式录制的表演,除受国内《著作权法》保护外,在其他缔约国内同样受到保护。
(2)“表演者”的范围扩大。根据《北京条约》,“表演者”系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进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表演的其他人员,相比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前述“表演者”定义增加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演者(如表演少数民族传统杂耍节目的民间艺人),此后表演非作品性质的民间文化艺术表达的表演者,也将享有表演者权利,有助于推动我国民间文化艺术表达的繁荣与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批准《北京条约》时保留了相关条款,因而中国境内表演者的权利暂不包括《北京条约》中“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即表演者享有授权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专有权。如果表演者享有此项权利,播放平台在播放表演者的视听录制品时,就需要取得表演者的授权,进而会导致播放平台及视听录制品制作者成本及门槛的提高。鉴于我国在加入时声明保留,因此无需通过修改现行《著作权法》来增加这一权利。
案例分享
海淀法院作出禁令:要求“企查查”停止使用“三查”广告语
2020年4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企查查”运营商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朗动公司”)作出禁令,要求其立即停止在“企查查”产品及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使用“查公司 查老板 查关系”(下称“三查”)广告语以及容易引起混淆误认的类似用语。海淀法院作出的本次禁令,源于2019年7月“天眼查”运营商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堤公司”)认为“企查查”使用“天眼查”首创的“三查”广告语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而将朗动公司诉至海淀法院,并于2020年1月提出禁令申请。
海淀法院作出前述行为禁令的理由主要包括:(1)“三查”广告语属于可为“天眼查”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应受法律保护;(2)“企查查”与“天眼查”为同行业竞争者,“企查查”在宣传产品及服务时非但未进行避让,反而使用相同以及类似用语;(3)结合“企查查”被申请行为的持续情况,以及在听证过程中明确不予停止部分行为等因素,如不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将导致金堤公司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三查”广告语或类似用语并非公共领域或有限表达,禁止“企查查”使用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
浩天评论:广告是企业的重要宣传手段,对于提高企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就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广告语一般为简短重复的词组或短句,独创性低,难以作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若企业未将广告语申请商标注册,亦难以基于商标专用权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商业标识主要包括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等,但未明确规定广告语是否属于商业标识范畴。本案明确了特定广告语作为商业标识的可保护性,对于经营者所独创的体现其产品特色的广告语,经过其使用宣传而获得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被认定为商业标识。本案将有效遏制擅自使用第三方广告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行业动态
1、索尼以4亿美金入股B站
2020年4月9日,Sony Corporation(中文名称:索尼公司,下称“索尼”)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及官方微博宣布将以4亿美金入股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哔哩哔哩网站境内运营实体,下称“B站”),索尼将通过旗下一家全资子公司——索尼美国公司(SCA)以约4亿美元的总对价认购B站新发行的17,310,696股 Z类普通股,本次交易完成后,索尼将通过子公司持有B站已发行股份总额的4.98%。此外,索尼和B站已达成一项业务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在中国娱乐领域(包括动画和手机游戏应用程序)寻求合作机会。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网站公布的新闻稿中,索尼认为,中国是娱乐业务的重要战略区域,对B站的这项投资符合索尼的战略。
浩天评论:作为中国年轻世代高度聚集的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继腾讯、阿里后,B站的战略投资者名单中新增索尼。根据B站最近公布的年报显示,截至2020年2月28日,由于AB股的架构设计(Z类普通股的每个股东每一股有一票的投票权,而Y类普通股的每个股东每一股有十票的投票权),B 站核心管理团队的持股比例为26.7%,但合计投票权约为78%;第二大股东腾讯的持股比例为13.3%,仅拥有4%的投票权。此次索尼入股后,将通过其子公司持有B站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约4.98%。腾讯持股降至12.6%,仍为第二大股东,阿里持股降至6.8%,仍为第四大股东。B站第五大股东正心谷创新资本(Loyal Valley Capital)的持股比例为5.9%,拥有1.8%的投票权。本次交易后,预计索尼将成为B站第六大股东,但索尼的投票表决权实际要远低于其持股比例。此外,通过此次战略投资,双方将在动画和移动游戏领域合作,其后续将如何在该等业务板块中发力,我们将进一步关注。
2、聚美优品退市
2020年4月15日,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聚美优品”)发布公告称,将“停止公开交易,因为要成为买方团拥有的私人控股公司”,即成为母公司Super ROI Global Holding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2020年4月27日晚,聚美优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递交“Form 15F”(又称“注册证明和终止注册通知书”),这意味着其正式从纽交所退市。
浩天评论:上市公司私有化是指公司由公众型公司转变为封闭型公司的过程,为实现退市的目的,拟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其他具备控制力的关联方通过一个或一系列商业交易,剔除上市公司的非关联股东,并导致公司不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最终从证券交易市场退出。因此,私有化退市是主动退市范畴内的一类情形。
若发展前景良好的上市公司进行私有化操作,则控股股东未来需要以较高的溢价进行现金回购,因此需保证企业有充裕的现金流。若企业因私有化出现现金流紧张的情形,可能会导致核心人员流失、战略合作者被竞争者收购等问题;而在回购价格过低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可能会对回购股价与公司股价的较大差异提出异议,从而使得公司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6年2月,聚美优品曾因私有化回购每股定价过低,遭到中小股东的反对而未成功完成私有化。目前聚美优品的私有化刚刚完成,未来是否会面临相关的风险、企业将如何发展,我们也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