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QFLP试点政策简析
2019年4月17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金融局”)官方网站发布《广州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工作指引》(穗金融[2019]11号,“《广州QFLP工作指引》”),标志广州市QFLP政策试点落地。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是指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我国QFLP试点政策最早由上海市于2010年12月24日通过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上海试点办法》”)先行启动,后包括北京、深圳等地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也陆续颁布本地的QFLP试点政策。截至目前,我国共计10个地方省市[1]出台了QFLP试点政策。此次广州为继珠海市2019年1月7日印发《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珠海试点办法》”)后今年第二个落地QFLP政策的地方。《广州QFLP工作指引》分别在外资管理、投资、税收政策等方面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广州的发展进行了规范和指导,本文将结合目前实践以及其他地方政策规定,就其中部分亮点和要点进行简析。
一外资准入限制
根据最先出台的《上海试点办法》第二十条:“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该条规定曾引起关于QFLP基金在对外投资时是否应受到外商投资产业准入政策限制的讨论。随后,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4月向上海发改委发送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上海黑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及此类普通合伙人是外资、有限合伙人是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9月22日修订的《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圳QFLP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导向,直接投资于实业。
本次《广州QFLP工作指引》于第三条第(五)项亦作出指引,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限制类领域应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的,仍应适用外商投资产业准入政策及相关规定。
二出资要求
以往其他省市的QFLP试点政策均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包括QFLP基金及QFLP管理人)的出资设有门槛,例如:《上海试点办法》要求QFLP管理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2年内全部到位,QFLP基金认缴出资不应低于1500万美元;《深圳QFLP办法》同样要求QFLP管理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QFLP基金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为货币。
不同于以往的规定,本次《广州QFLP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币种可为人民币或外币,不设最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限制,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期限等方面无限制”,可见广州市本次规定放宽了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的限制要求,对于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等方面均无限制,为本次《广州QFLP工作指引》一大亮点。
三经营运作
本次《广州QFLP工作指引》第三条对外商投资类企业的经营运作涉及主要监管环节给予了指导,包括:
1.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
根据《广州QFLP工作指引》,针对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股权类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的规定在商务部门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备案。
2.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登记备案
根据《广州QFLP工作指引》,在完成工商登记后,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七条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3.发展改革部门的备案和登记
根据《广州QFLP工作指引》,如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属于创业投资企业,则应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如属于国家、省、市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应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
4.依法办理结汇和利润汇出手续
根据《广州QFLP工作指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出资币种为外币的,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和支付手续。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所得资金和经营利润,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币汇出。
《广州QFLP工作指引》上述规定为原则性指导,在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结汇和利润汇出手续等方面与其他外商投资规范性法律文件原则一致,也与其他城市目前对相关试点管理实践操作一脉相承,例如深圳市实践中对试点企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有要求。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已取得深圳市外商投资管理企业的试点资格的勒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2],其作为境外企业勒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100%境内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注册成立,并于2019年4月1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管理人的备案。
四税收优惠
本次《广州QFLP工作指引》第四条规定了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并明确具体可参考的税收规定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税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财税159号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财税8号文”)等,具体梳理如下:
1.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可抵扣
根据财税55号文,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55号文还规定,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2.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根据财税159号文,合伙制外商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3.所得税核算方式的选择
根据财税8号文,对于依法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与以往试点城市相比,广州市为首个在地方规定中明确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政策的城市,该等税收政策在当地针对试点企业的落实与执行问题我们将持续关注。
五其他扶持政策
为吸引外资,《广州QFLP工作指引》还提出若干扶持政策,例如:对于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7号)相关规定的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给予最高人民币1500万元的管理能力奖励。对于投资广州科技中小企业的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类企业,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8号)相关规定,按实际投资额给予奖励。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相关规定申报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广州市人才绿卡,享受人才落户、购车购房、子女入学等优惠待遇,吸引股权投资领域人才在广州聚集发展等。
实践中,大部分试点城市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在知名度、认缴出资额等方面有较高的要求且态度较为谨慎,成功申请QFLP试点企业并非易事。本次《广州QFLP工作指引》在某些方面放宽了要求但多为原则指引,具体操作及其他额外要求仍待明确(例如以往其他试点城市提出的对试点企业的股东资质要求、高管定义与要求等),或可期待相关部门后续发布细则给予进一步指导。 SHAPE
\* MERGEFORMAT
注释:
[1]分别为上海、北京、天津、青岛、贵州、深圳、重庆、平潭、珠海、广州。
[2]该企业为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监督局于2019年3月公布的《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名录》中的试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