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信和•大知产(2022年第1期)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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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完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

其中,为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


2、《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

近日,国家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十三部门联合修订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并明确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根据审查实际需要,增加证监会作为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同时完善了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因素等内容。


3、国知局印发《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

为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日前,国知局印发了《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规划》指出,到2025年,知识产权人才队伍规模超过100万人,高层次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人才结构进一步优化,人才效能持续增强。

《规划》还提出,要提升知识产权运用人才能力水平,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取得新成效。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地方面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实务人员,开展分级分类培训。


4、《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发布

近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

《计划》包括7大类115项。其中,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方面,《计划》提出,要推进修订《反垄断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推进制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在完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方面,《计划》提出,要研究制定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5、国家药监局就《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细胞治疗产品附录》征意见

2022年1月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细胞治疗产品附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2月7日。

《附录》明确,本附录所述的细胞治疗产品是指人源的活细胞产品,包括经过或未经过基因修饰的细胞,如自体或异体的免疫细胞、干细胞、组织细胞或细胞系等产品,不包括输血用的血液成分、已有规定的移植用造血干细胞、生殖相关细胞,以及由细胞组成的组织、器官类产品等。


6、文旅部发布了《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近日,文旅部发布了《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明确演出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办法》共五个章节,二十四条。

《办法》提出,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


7、文旅部: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为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近日,文旅部发布了《关于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到2025年,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达到50家左右,规模优势和集聚效应更加显现,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单位,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形成高质量的创建梯队。

《意见》还提出,要以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为引领,促进各级文化产业园区提升建设发展水平,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梯次发展格局。引导和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不断增强创新活力,持续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意见》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创建园区抓住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机遇,加快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增强信息网络综合承载能力,满足入驻企业对网络性能、容量、应用场景和信息服务质量的需求。


8、国家版权局约谈数字音乐平台: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签署独家版权协议

2022年1月6日,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主要唱片公司、词曲版权公司和数字音乐平台等,要求数字音乐产业各方协力维护数字音乐版权秩序,构建数字音乐版权良好生态。

约谈强调,各唱片公司、词曲版权公司、数字音乐平台应采取符合音乐传播规律、公平合理原则和国际惯例规则的授权模式,应通过保底金加实际使用量分成模式结算,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签署独家版权协议;完善内部版权管理制度,授权音乐作品应当曲库目录明确、版权权属清晰,维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


9、国家网信办:使用App基本功能拟可不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

2022年1月5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1月20日。

《规定》拟提出,从事应用程序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公开处理规则,遵守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有关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10、上海“浦东新区法规”上新:聚焦生物医药产业

近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规定》提出,人民政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可以批准浦东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口少量临床急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用于特定医疗目的。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对临床急需进口的少量药品和医疗器械开展临床真实世界数据应用研究,探索将临床真实世界数据用于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推动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快上市。


业内案例简评

1、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点评人:蒋文捷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一审被告,以下简称“张硕杂技团”)与被上诉人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一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一审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等的一审判决。

本案中,中国杂技团作为《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著作权人,主张张硕杂技团演出《俏花旦》行为侵犯了其表演权,建安区电视台播出张硕杂技团的表演、腾讯通过腾讯视频网站传播其表演构成对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侵犯。

本案一二审均主要围绕《俏花旦》是否构成作品、张硕杂技团演出的《俏花旦》是否与中国杂技团的《俏花旦——集体空竹》构成实质性相似等主要争议焦点展开。

关于“杂技艺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杂技艺术作品也属于独立类型作品,是主要通过强调技巧性、高难度、普通人难以掌握的身体或道具控制来实现相应的动作。因随着艺术的发展,现阶段诸多杂技吸收舞蹈元素进行动作设计和编排,融入舞蹈动作和元素,提高了杂技艺术作品的艺术性。故而,这类杂技艺术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动作的编排设计上,如果仅有公有领域的杂技动作(如柔术、抖空竹、蹬腿等)的简单组合、重复,则存在独创性不足的问题。

因此,本案中,法院对于两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是在排除公有领域的杂技动作和有限表达后,认为二者在开场表演桥段、舞蹈动作和杂技动作之间的衔接、演员的编排走位设计等部分构成近似。此外,本案中关于背景音乐、演出服装均分别根据相关作品类型进行了比对和独立保护。

但笔者同时注意到,本案一审判决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登报声明消除影响,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媒体公开道歉。笔者以为消除影响和公开道歉属于侵权责任的不同承担方式,一审判决是否存在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但因上诉请求及理由中未涉及该项责任承担问题,二审并未予以评述。


2、腾讯诉“5G芝麻”云游戏平台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点评人:王子璇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腾讯公司与祺韵公司、优视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祺韵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公司的经济损失80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0000元。

腾讯公司经授权取得《英雄联盟》《QQ飞车》等案涉网络游戏、游戏软件及全部游戏内元素的著作权;同时亦开展START云游戏等云游戏平台业务。祺韵公司在“5G芝麻”云游戏平台未经其授权预装案涉网络游戏,供用户在该平台上操作;优视公司提供“5G芝麻”云游戏平台的下载和分发服务。

法院认为,祺韵公司侵害腾讯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祺韵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网络上下载案涉网络游戏软件并上传到“5G芝麻”云游戏平台,以云计算为基础,通过交互性的在线视频流,使游戏在云端服务器上运行,并将渲染完毕后的游戏画面或指令压缩后通过网络传送给用户,致使社会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获得并运行案涉五款网络游戏,侵犯了腾讯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祺韵公司不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主要理由包括:1. 腾讯公司未举证证明用户游戏体验感的下降,及增加协助用户进行游戏账号验证和解除冻结等成本的主张;2. 腾讯公司主张祺韵公司关联上述游戏用户账号及个人信息并存储游戏数据的行为,不构成对腾讯公司合法权益的损害。

云游戏平台是随着5G技术发展产生的新的游戏传播方式。在本案中,被告关联原告游戏账户数据并存储之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存在边界模糊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数据安全法》第七条: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我国法律针对不同类型数据保护力度有所不同: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依法享有人格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形成的数据享有财产权益。

在该案中,5G云游戏平台用户在平台上玩游戏时,依旧需要登录游戏运营商账户,而5G云游戏平台在收集用户的各类数据时,并不会影响游戏运行商对游戏用户数据的采集和使用,也不会影响游戏运营商和游戏用户之间的关系。同时,游戏运营商的数据权益并不会因为5G云游戏平台的出现而有所损失,5G云游戏平台反而让游戏变得更易操作,更易推广,这本就能有效地为游戏的运营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吸引更多游戏用户。在数据权益方面,5G云游戏平台与游戏运营商分别收集数据,数据权益方面不会相互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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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信和知识产权团队主要从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延伸至文化娱乐、传媒通讯、特许经营、体育、文化科技产业投融资等领域的复杂、综合性法律事务,涉及著作权及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特许经营、海关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种法律事务,客户覆及出版、教育、娱乐、体育、广告、传统纸媒、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与新媒体等各类企业、组织及个人。

在创始合伙人、中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马晓刚律师的带领下,浩天信和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浩天信和律师见证了中国近年来知识产权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并积极参与到这一市场中,从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客户信任,成为该领域杰出的法律团队。此外,浩天信和知识产权律师还经常应邀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和各种疑难问题研讨会。浩天信和因擅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解决方案,以及在前沿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突出业绩而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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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蒋文捷   责任编辑:王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