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合规双周刊(第十五期)

反垄断合规
01、欧盟宣布对英伟达收购ARM展开深入调查
据@凤凰网科技 消息,欧盟委员会周三宣布,对英伟达公司收购英国芯片设计商 ARM 展开“深入调查”。一年多以前,英伟达宣布以 400 亿美元收购 ARM。欧盟委员会表示,担心合并交易将限制其他公司对 ARM“中立”芯片设计的访问,导致半导体行业价格上涨、选择减少、创新被削弱。
“尽管 ARM 和英伟达并不存在直接竞争,但是 ARM 的知识产权为那些与英伟达芯片竞争的产品提供了重要支持,例如在数据中心、汽车以及物联网领域。”欧盟委员会副总裁玛格丽特・维斯塔格 (Margrethe Vestager) 在一份声明中称。这项调查是英伟达和 ARM 遭遇的最新打击。双方已经表示,该交易不大可能在 2022 年 3 月最初设定的截止期限前完成。目前,美国、英国以及中国的监管部门仍在对这笔收购进行审查。
新闻来源:财经网
http://www.tech.caijing
02、俄联邦反垄断局对苹果公司发起立案调查
据俄新社报道,当地时间10月27日,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对苹果公司(Apple)发起立案调查,原因是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中的软件没有向消费者告知其他支付方式,苹果公司因此可能面临经营性罚款。
今年8月底,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发布通告称,苹果公司正在滥用其在应用程序市场的主导地位,不向消费者告知其他更为优惠的商品支付方式。对此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要求苹果公司于9月30日前停止违规行为,但苹果公司对此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还表示,苹果公司没有对相关部门的警告采取措施,因此对其违反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如果苹果公司被证实违反了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其将面临经营性罚款。
新闻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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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多部门密集发声 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信号
中共中央政治局日前就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进行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得到强调。《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日前正式公布,回应了数字经济发展提出的新挑战。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也频频发声,持续释放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的政策信号。
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强调,细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则,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引导平台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10月28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束珏婷在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规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中国的总体部署,为“十四五”时期电子商务发展作出全面安排。“秉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双管齐下,在强调创新驱动、鼓励新模式新业态蓬勃发展的同时,坚持底线思维,促进公平竞争,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工表示,市场监管部门要着力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进一步筑牢法治根基。推动加快修订反垄断法,适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持续完善配套立法,不断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数字经济公平竞争监管制度、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等。着力加强竞争监管执法,进一步保护公平竞争。着力健全监管体系,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加快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
工信部部长肖亚庆撰文指出,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为政府治理带来了诸多挑战,平台垄断、数据跨境流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资产权属等问题凸显。要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特征和规律的政策体系、监管规则,依法依规加强包容审慎监管。
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从《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到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有关部门今年以来围绕平台经济发展多次“立规”。
“今年既是数字经济反垄断的强监管年,也是监管规范的完善之年。”黄勇认为,中央政治局、中央财经委、中央深改委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数字经济的态度旗帜鲜明。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等部门也从各自角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新闻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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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最高法:及时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司法惩处力度
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在最高法发布会介绍,最高法院将提高竞争案件审理效率,及时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强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加大对垄断行为实施者和技术秘密侵权人的司法惩处力度,提升违法成本,提高司法救济的有效性,特别是要加大司法赔偿力度,确保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足够补偿。
郃中林还提到,最高法将加大对下级法院涉互联网平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指导,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平台市场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坚决及时作出裁判,依法严惩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行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针对技术秘密保护的薄弱环节,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转移、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等手段,强化技术秘密司法保护,有效遏制侵害技术秘密行为。
此外,郃中林还表示,最高法将细化裁判规则,积极推进反垄断司法解释工作。根据反垄断法修改进展,加快起草新的反垄断民事纠纷司法解释,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面明确司法裁判规则。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
https://www.163.com/dy/article/GNFNOQU205129QAF.html
05、家乐福、盒马联合举报山姆?二选一竞争行为或将面临处罚
10月22日,家乐福中国第一家会员制商店在上海开业时惨遭竞争对手砸场子,不少供应商迫于竞争对手的施压,在开业当天到店扫货回购、买空商品,以致普通消费者无法购买。
随后家乐福在微博发出一封致歉信。信中还指出,从筹建到开业,家乐福的竞争对手持续向供应商施压,如果品牌供应商将商品供货给家乐福,这个品牌的商品在竞争对手的店中也将面临下架的处理。逼迫供应商“二选一”的做法奏效了,家乐福已频繁接到品牌取消合作的消息。
“家乐福会员店坚决反对商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对以自身市场地位强迫商家‘二选一’,已经向相关部门举报。”
新闻来源:腾讯网
https://new.qq.com/omn/20211028/20211028A0A3MW00.html
刑事合规
01、最高检联合证监会、公安部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
近日,最高检联合证监会、公安部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查办19起重大典型案件。目前,相关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已经全面展开,部分重点案件已取得重要突破。
前不久,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最高检成立驻证监会检察室。开展本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是驻会检察室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配合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决心与力度。
此次部署查办的19起重大典型案件中,检察机关在办的案件有7起,包括2起财务造假案件和5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上述案件犯罪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有的是涉案上市公司及其主管人员通过虚增交易事项、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有的是犯罪嫌疑人通过集中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持股优势,利用连续买卖、自买自卖、对倒拉抬等多种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秩序,危害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必须依法从严打击。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驻证监会检察室主任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近年来一直对证券犯罪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依法维护资本市场秩序。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重在“发挥合力”,各级检察机关将深化与证监部门、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凝聚工作合力,发挥1+1+1>3的效果。驻会检察室将以此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为契机,充分发挥“驻”的优势,有效利用新平台、新途径,发挥好检察职能作用,形成高效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合力。相关检察机关也将加大办案力度,确保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努力把案子办成示范指导案件,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新闻来源:最高检网站
https://www.spp.gov.cn/zdgz/202110/t20211015_532288.shtml
02、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将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全国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总结暨常态化打击工作部署会议在北京举行。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深化行政与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在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四部门专项打击的基础上,新增最高人民检察院、外汇管理局加入联合打击工作机制,对危害社会经济税收秩序、危害国家税收安全的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将开展六部门联合的常态化打击,进一步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新闻来源:央视新闻
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tem_id=1757370164783777237&t=1635393221511&toc_style_id=feeds_default
03、最高检发布7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检发布7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杨某某、黎某等3人诈骗医保基金案,昝某、凡某雨、林某永等人诈骗失业保险金案,李某、黄某某等10人编造“皇家资产”诈骗案等。
这些案例中,有的涉及诈骗医保基金犯罪,在对医疗服务协议性质的准确界定等难点上具有典型性;有的涉及骗取失业保险金犯罪,在突破取证难准确认定诈骗金额的同时,及时堵塞社会管理漏洞;有的涉及利用期货交易平台实施的新型诈骗犯罪,围绕罪名确定等争议焦点,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
新闻来源:最高检网站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110/t20211026_533382.shtml#2
进出口合规
01、海关总署: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加拿大等国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2021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输往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国家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输上述国家的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可以申请领取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新闻来源:国家海关总署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3971074/
02、海关总署:对货物入关严格执行“客停货通”“人货分离”等措施
10月30日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疫苗接种有关情况。会上,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副司长李政良表示,海关部门继续坚持“人物同防”“多病共防”。进入秋冬季,低温环境下新冠病毒由“物”传“人”风险增加,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也进入高发期。海关对货物入关各个环节进行风险排查,严格执行“客停货通”“人货分离”等措施,进一步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和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抽样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监督工作。继续加强对流感等秋冬季高发传染病的监测、分析、预警,采取有力措施严防埃博拉病毒病、鼠疫、黄热病、拉沙热等重大传染病,坚决防止疫情叠加。
新闻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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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中方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
11月1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致信新西兰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长奥康纳,代表中方向《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申请加入DEPA,符合中国进一步深化国内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方向,有助于中国在新发展格局下与各成员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下一步,中方将按照DEPA有关程序,和各成员开展后续工作。
新闻来源:商务部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syxwfb/202111/20211103213288.shtml
04、世贸组织第八次对华贸易政策审议成功举行
10月20日和22日,世贸组织在线举行第八次对华贸易政策审议。
此次审议会前,中方共收到39个成员提出的2250个书面问题,会上共有65个成员代表发言。成员普遍赞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经济社会取得的巨大成就,积极肯定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增长主要引擎的重要作用,充分认可中国在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脱贫、减债和融入国际贸易方面所作贡献。成员高度评价中国在国际抗疫合作中发挥的作用,特别感谢中国提供的疫苗和抗疫物资,充分认可中国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参与世贸组织各项工作方面所作的努力,赞赏中国在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扩大对外开放,建设“一带一路”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以视频方式出席首日会议,向世贸组织成员阐述了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各国带来重大机遇,中国以实际行动全力支持国际抗疫合作,中国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有关情况,呼吁各成员共同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对世贸组织第12届部长级会议取得积极成果表示期待。王受文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介绍了上次审议以来中方经贸政策发展及参与世贸组织工作有关情况,重点就“一带一路”倡议、透明度、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国有企业、产能过剩、双循环、贸易顺差等一些成员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澄清和解释。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李成钢大使在日内瓦全程参会。
会议主席、博茨瓦纳常驻世贸组织大使莫罗科姆在总结发言中表示,成员赞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实现数亿人脱离贫困,在推动全球发展、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和帮助最不发达国家方面作出积极贡献,期待中国在全球合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世贸组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成员相互了解彼此贸易体制和政策走向的重要平台。中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经过5年过渡期,自2006年起接受世贸组织贸易政策审议,迄今已完成8次审议。
新闻来源:商务部网站
http://itpp.trb.mofcom.gov.cn/article/dqhzz/yz/china/202110/14509.html
01、中消协提示:《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在即,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该注意点啥?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一般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当前,人们在日常消费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不可避免要将个人信息留存于各类经营者和组织机构。由于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意识不强、保护措施不足,加之一些经营者受到利益的驱使,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被泄露事件层出不穷,令人触目惊心。
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在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中发现,消费者反映比较突出的个人信息问题主要集中在手机APP过度索权、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非法推送商业信息、“大数据杀熟”以及敏感个人信息的非法处理等方面。如2019年2月,一家面部识别公司发生大规模数据泄露,680万条包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家庭住址和照片等个人信息遭泄露;2020年5月,江苏淮安警方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某银行员工以每条80-100元的价格,将银行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余额甚至交易记录售卖谋利,涉及个人信息5万余条;2021年央视3·15晚会惊曝多家知名商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海量人脸信息被收集,但却没有一个商家明确告知消费者,征得同意更是无从谈起。
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一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共同编织成一张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网”。中消协督促经营者要切实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深入学法、尊法守法,依法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公示告知义务,规范个人信息处理程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一)要切实落实“告知—同意”规则,明示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经营者应当制定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则,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保证消费者知情,并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经营者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推送商业信息。
(二)要满足个人信息处理的两个“最小”一个“最短”,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限制在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和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除了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手机APP等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的服务。
(三)要严格限制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小区、经营场所不能强制业主或者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的个人信息。法律对其设置了特殊处理规则,即二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人脸识别作为一种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容易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小区物业、经营场所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也很难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应当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验证方式供业主或者消费者自主选择。经营者更不能为了商业目的非法收集消费者的人脸识别信息。
(四)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要合法,禁止“大数据杀熟”等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因此,经营者不能利用自身掌握的消费者经济状况、消费习惯以及对价格的敏感程度等信息,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也不能在未获得消费者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用户画像来开展精准营销。
(五)大型互联网平台还要注意履行特殊义务,需当好个人信息保护“守门人”。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中消协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为让《个人信息保护法》发挥更大实效,要认真学法、主动用法:
(一)要积极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学习,了解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自身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等,进一步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用法律武器来指导消费实践。
(二)要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要仔细阅读隐私协议等涉及个人信息的条款,明确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范围、目的和依据等,考量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理由的充分性和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建议只在确属必要的情况下才向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或者进行授权。
(三)要对自己授权或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持续跟踪。消费者接受个人信息条款或者向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后,还应随时关注经营者个人信息条款是否进行修改,经营者是否有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能力,经营者是否存在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等。当消费者不同意经营者继续处理其个人信息时,要积极行使“撤回同意”权利,要求经营者停止处理或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
(四)要注意销毁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消费者要保护好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防止因随意丢弃、使用不当等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如妥善处理未脱敏的快递单据等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使用完后应及时销毁,或是涂抹掉关键信息后再丢弃;在向他人提供身份证等重要证件的复印件时,最好显著标识此复印件的用途;一些带有个人敏感信息的电子数据,如证件照片等,建议用完即删或者采用加密方式进行存储。
(五)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应积极行使对经营者进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监督权。当自身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要主动向个人信息保护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举报,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凭证,维护自身及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闻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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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央行推进“金融数据安全”系列标准研制 保护用户隐私安全
“2021金融街论坛年会”金融科技守正创新成果发布会21日在京召开,会上发布了28项金融行业标准,涵盖金融产品与服务、绿色金融、金融数据、金融安全、支付清算、金融科技和金融监管等领域。
金标委秘书处介绍,在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推动下,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金融行业检测认证机构依据国家数据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启动了“金融数据安全”系列标准研制。《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分级指南》《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生命周期安全规范》分别于2020年9月与2021年4月正式发布实施。《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评估规范》也在同步研制。
《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分级指南》阐明了金融数据安全分级的目标、原则和范围,明确了数据安全定级的要素、规则和定级过程,并给出了金融业机构典型数据定级规则供实践参考,适用于金融业机构开展数据安全分级工作,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参考开展数据安全检查与评估工作。
《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生命周期安全规范》在数据安全分级的基础上,结合金融数据特点,梳理数据安全保护要求,形成覆盖数据生命周期全过程的、差异化的金融数据安全保护要求,并以此为核心构建金融数据安全管理框架,为金融业机构开展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指导,通过开展安全管控措施的合理部署及优化配置,规范、有序推进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上述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金融机构统筹规划并建立完善的金融数据安全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金融行业整体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为金融行业数据相关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新闻来源: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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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工信部: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
随着“双十一”促销活动临近,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营销短信扰民问题,于2021年10月25日召开行政指导会,规范电商平台短信营销行为。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美团等主要电商平台企业,以及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和短信息服务企业代表参会。
会议指出,近年来,“双十一”促销期间的营销类垃圾短信投诉呈现集中爆发现象,电商平台的相关投诉占比高达九成,且衍生出大量相关消费金融类垃圾信息投诉。特别是平台“默认”注册用户同意直接发送促销信息,平台商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发送营销短信等问题较为突出,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
会议强调,遏制垃圾信息扰民、营造清朗通信环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实践。各主要电商平台要正视存在的问题,承担起平台生态治理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民法典》《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安宁权。
会议要求,一是电商平台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完善现有短信营销预案,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阶段工作进展情况。二是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和短信息服务企业要立即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加强短信端口接入管理,规范短信签名使用,不得接入违规转租资源,不得扩大签名使用范围,通过“回头看”,推动常态化治理。三是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要加强垃圾信息投诉受理、线索转办及监测分析等工作,发挥“风向标”作用,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报告。
会上,相关企业郑重承诺将严格落实垃圾信息治理相关要求,全面自查整改,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优化用户服务,及时总结汇报,确保营销类垃圾短信治理取得实效。
新闻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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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工信部:督促企业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双清单”制度
工信部新闻发言人、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长赵志国在10月19日召开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将启动为期半年的信息通信服务用户感知提升专项行动,督促企业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双清单”制度(已收集个人信息清单和与第三方共享个人信息清单)。同时,优化隐私政策和权限调用提示,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进一步提升用户获得感和安全感。
App治理是社会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工信部持续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今年以来取得明显成效。前三季度,工信部门已经开展了10批次集中检测,累计通报了1494款违规App,下架了408款拒不整改的App,对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震慑。
开屏弹窗信息“关不掉”“乱跳转”,是许多用户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对此,工信部门开展了半年多的重点整治行动,主要互联网企业开屏信息“关不掉”的问题基本解决,“乱跳转”误导用户的发现率也大幅下降。“我们组织对假日出行、民生服务类App开展了专项检查,一共有14款违规App被下架处理。”赵志国说。
同时,工信部门也在强化责任链管理,对于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用商店和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SDK),建立了排名通报机制,目的就是督促各应用商店加强自查。经治理,各应用商店主动清理下架了40余万款各类违规App。
治理App市场,技术手段尤为重要。工信部门组织产业优势力量,建成并持续优化全国App技术检测平台,不断提升平台自动化检测能力、监测水平和数据分析能力。今年已完成176万款APP技术检测,覆盖了全国在架App总量的60%以上。
赵志国说,下一步工信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发布实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规定》,为App治理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政策和标准保障;并且,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充分利用法律、行政、技术等监管手段,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对于拒不整改、反复出现问题的企业将坚决予以下架处置,并进行行政处罚,纳入信用管理。
新闻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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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速递
01、【保险行业】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由于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中国银保监会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于2021年2月1日修订实施。《通知》作为配套规范性文件,着力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和乱象,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旨在支持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通知》分为三个部分,共二十二条,同时配套下发《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条件。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综合评级良好、准备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相关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二是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细化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规则,加强互联网渠道经营行为监管。重点解决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不科学、宣传销售不适当、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三是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首次实施分渠道定价回溯监管,建立登记披露机制,探索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压实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
新闻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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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保险行业】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保险诱导销售的风险提示》
在一些网络场景中,时有“首月0元”“零首付”“免费保障”“抽奖获取”等互联网保险产品广告页面出现,有的消费者在未清楚了解保险内容、保费缴纳等情况下,便被“免费”诱导而投保。这种营销引流模式存在诱导营销、信息披露不当等问题,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易引发消费纠纷或投诉。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5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要清晰地认识到“免费”是诱导,极有可能暗藏陷阱和风险。
从保险产品本身看,一些“首月0元”“免费保障”等宣传未全面展示保费缴纳整体情况,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至后期,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从监管要求看,保险险种的条款和费率,应当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或批准。“首月0元”类的销售宣传行为,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问题。从营销方式看,营销片面强调“首月0元”,却未对保费缴纳整体情况、保险责任等重要内容充分提示,易使消费者忽视产品重要信息。加之一些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故意诱导消费者勾选“购买”“领取”“自动续费”等选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诱导销售等风险,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在选购保险产品时注意以下事项,做到明明白白买保险,清清楚楚享保障。
一、因需购买保险产品,不被“免费”迷惑
在浏览保险营销宣传页面时,注意了解发布营销广告主体、保险产品承保机构,看清保险产品类型、保障内容和收费方式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和消费能力选购,不被“免费”营销宣传诱导购买了本不需要的产品。如对宣传界面内容不了解,最好不要随意填写个人信息或同意授权办理等操作,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二、知悉保险合同内容,了解条款信息再签约
消费者如确有投保需求,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对于未能明确展示保险合同条款等重要内容的销售页面,不随意点击确认。着重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费缴纳、风险提示、客户告知、投保须知、续保条件、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犹豫期和退保损失等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不盲目跟风冲动消费,尤其是线上签约投保时千万不要图方便就“一勾到底”。
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应客观如实地反馈有关信息,避免因未能如实告知而影响保险合同效力。消费者隐瞒真实状况投保,如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得不到保险赔偿,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总之,消费者购买保险应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和消费能力,与保险公司订立相应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在发生合同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义务。不被“免费”诱导,以防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03、【地产行业】房地产信贷环境改善 个人按揭贷条件有望边际放松
近期,高层密集发声,房地产信贷环境正在改善,合理资金需求得到满足,楼市重回平稳轨道可期。市场人士普遍预期,随着房地产贷款投放提速,个人按揭贷条件有望边际放松,房地产合理需求将得到释放,市场销售将趋稳。
9月24日,央行货币政策例会明确要求“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0月15日,央行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金融机构对“三线四档”融资规则存在误解。10月20日的金融街论坛年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表示,房地产合理资金需求正在得到满足。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房地产信贷过紧的行为逐步得以矫正。从一系列表态可以看出,政府对房地产信贷态度逐渐清晰,房地产信贷环境正在改善。
10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会同外汇局资本司召开房地产企业外债座谈会。会议表示,将继续在外债备案登记、资金出境等方面满足企业合理合规的外债置换和偿付需求。会议要求企业不断优化外债结构,共同维护企业自身信誉和市场整体秩序。中国指数研究院等机构认为,此次会议旨在落实满足房地产合理资金需求,支持房企融资,维护中资海外债信誉。
据中国指数研究院统计,2022年至2024年,海外债到期分别为3544.2亿元、2878亿元、2263亿元。其中,2022年第一季度到期为983.3亿元,占当年的27.8%。2022年一季度是海外债到期高峰。
有专家分析称:“随着开发贷合理需求得到满足及销售回款加速,房企资金紧张或有所缓解。”
从市场角度看,购房条件略有放松、贷款审批时间缩短、额度增加、利率适当下调等,有利于合理购房需求释放,有利于市场销售好转,也有利于房企缓解资金压力。
目前,市场人士普遍认为,政府在坚守调控成果的同时,也会防范市场硬着陆风险。房地产信贷额度会逐步进行边际调整,但不会出现全面放松的情况。
保持“房住不炒”的定力,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长效机制,深化财税等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是中国经济长远健康发展的必答题,也是中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最优选项。
新闻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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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地产行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新闻来源:新华社
http://m.news.cn/2021-10/23/c_1127988515.htm
05、【医药行业】国家药监局明确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要求
10月2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提出加强现场调查取证、加强产品追踪溯源、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及时规范上报核查处置信息四点具体要求。
抽检是上市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核查处置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对整顿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妆安全至关重要《通知》指出,在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现场调查取证方面,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其标签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所在地省(区、市)药监局应当组织对上述企业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中,应当重点调查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的原料购进与使用、生产记录、产品留样、销售记录等相关情况。同时,监督指导企业开展自查,查明产品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消除风险隐患。被调查企业否认抽检不合格产品是其生产或者进口时,应当组织对该企业库存或者留样的其它批次或者同类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要求企业正式出具情况说明,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在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追踪溯源方面,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所在地省(区、市)药监局,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对不合格产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产品来源流向涉及其他省(区、市)的,应当依法协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代理商)所在地省(区、市)药监局应当结合现场调查、抽样检验、经营环节产品溯源、企业陈述等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组织彻查违法产品源头。
在依法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方面,《通知》明确《化妆品监督管理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关于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的化妆品经营者不适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否认抽检不合格产品是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后经调查核实属于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对其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对于及时规范上报核查处置信息,各省(区、市)药监局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信息,并上传相关执法文书。
新闻来源:中国医药报
http://www.cnpharm.com/c/2021-10-22/806365.shtml
06、【医药行业】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医美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艺星医美虚假宣传被罚25万元
10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涉及虚假宣传医生资历、医疗机构资质荣誉,虚假宣传医美产品功效、服务疗效,通过“刷单炒信”、直播等方式虚假宣传等多种行为类型。其中,浙江省台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整形功效被处罚25万元。
据了解,2020年6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新氧医美平台上的“氧气zuzmc的美丽日记3.11假体隆胸”“爱末回生的美丽日记 6.15 鼻部多项”医美案例为艺星集团内其他医院案例,并非当事人医院真实案例,但当事人在案例下标示“医院:艺星整形美容医院(台州旗舰店)”。同时,当事人在网站上使用病人形象作宣传,展示手术过程以及手术后效果照片,使用虚假案例对自身进行商业宣传,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浙江省台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由艺星医疗美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艺星医疗美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私立医疗美容连锁集团,其主要业务包括整形手术、注射医疗美容服务,以及美容皮肤科医疗美容服务。
新闻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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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增强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升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水平,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适用业务及机构范围作出界定;第二章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对非寿险业务的各项准备金定义及提取方法进行明确;第三章内控管理,对保险公司在准备金管理的各个环节的内控管理作出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对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内容及方式进行明确,第五章法律责任,依据《保险法》对非寿险准备金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第六章附则,对实施时间等其他未尽事项进行说明。
与修订前相比,《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及完善:一是将非寿险准备金评估规则与会计准则、偿二代监管制度协调一致;二是总结提炼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实践经验,将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准备金监管的制度进行了梳理,集中体现在《办法》中;三是增加内控管理规定,督促保险公司完善非寿险准备金工作相关制度;四是增加监督管理规定;五是增加法律责任规定,依据《保险法》对非寿险准备金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明确;六是删除修订前文件中的准备金报告章节,作为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及时发布《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明确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细节内容及具体要求,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新闻来源: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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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确保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廉洁司法、廉洁用权、廉洁齐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进一步向纵深发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队伍教育整顿中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以下简称“《禁业清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法院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禁业清单》突出司法职业特点,坚持以法院工作人员业务范围为主要标准,重在明确近亲属哪种或哪些经商办企业活动可能对法院干警依法公正履职造成廉政风险,从而将其列入禁业范围;落实从严管理要求,在确定禁业范围时不仅涵盖了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行为,也一并纳入了与法院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其他部分营利性活动,全面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履职用权的监督制约;严把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官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随意突破,不任意加码,确保清单内容于法有据、于规相合。
《禁业清单》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聚焦制约严格公正司法的难点、堵点和突出问题,是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业行为的重要抓手,是人民法院深入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顽瘴痼疾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机制、推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走深走实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禁业清单》还明确了“法院领导干部”“审判执行人员”等适用范围,并对地方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提出要求。
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10/id/6336635.shtml
03、《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10月19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23日,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1年11月21日。此次公布的《修正草案》强化了对滥用算法、数据等新型行为的规制。
新闻来源: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7ca258e9017ca5fa67290806
04、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网络生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
新闻来源:网信办网站
http://www.cac.gov.cn/2021-10/26/c_1636843202454310.htm
05、国家卫健委就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0月27日消息, 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患者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新闻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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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为政府治理带来了诸多挑战,平台垄断、数据跨境流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资产权属等问题凸显,我国在非数字经济时代的很多法律规定或多或少都已经不再适应新时代的发展,为奠定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近期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均集中在从各个角度进行互联网整治,将数字经济时代诸多社会现象纳入法律体系中,比如医药企业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医药企业通过网络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等的行为,并且不断发展完善,只有有法可依,才有可能有秩序的发展并且进一步完善。
编委会成员:朱征夫、邓晨、沈倩、于谨源、戴嘉鹏、叶立明
本期责任编辑:叶立明
本期采编:王芮